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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招标投标协会会员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6-08-14

南京招标投标协会会员管理办法

  (2006年8月25日协会常务理事会一届九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加强协会会员的自律管理,建设高素质的会员队伍,促进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发展,根据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协会会员应遵守协会章程,享有章程赋予的相应权利,履行章程规定的相应义务。

    第三条  协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个人会员。

    第四条  具备协会章程规定条件的下列单位和个人可以申请加入协会:

    (一)依法批准或注册成立并进行招标投标活动的企事业单位;

  (二)具有相应资质的各类招标代理机构或招标服务机构;

  (三)具备本条(一)、(二)款规定条件的外省市驻南京地区的分支机构;

  (四)招标投标领域的专家、学者及资深从业人员。

  第五条  申请入会的单位和个人,应向协会秘书处提交入会申请书,单位申请会员还需提供以下文件材料:

    (一)按要求填写的《入会申请表》;

    (二)法人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明复印件;  

    (三)协会要求的其他文件材料。

    个人申请会员还需提供以下文件资料:

    (一)按要求填写的《入会申请表》

    (二)个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三)技术职称或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四)协会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六条  协会秘书处对会员的申请材料审核无误,提请协会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即为协会会员,协会向会员颁发会员证。

    第七条  单位会员设会员代表一名,会员代表应当是会员单位的法人代表或主要负责人。单位会员更换会员代表,须向协会书面上报。经协会秘书处核实后,可继任原会员代表在协会的职务。

    第八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经协会常务理事会审定,其会员资格相应终止:

    (一)申请退会的;

    (二)严重违反协会章程或协会行业行为准则的;

    (三)法人主体发生终止情形的;

    (四)连续1—2年不缴纳会费,经催缴仍不改正的;

    (五)长期拒不履行会员义务的;

    (六)协会给予取消会员资格处分的。

    会员资格终止时,协会收回会员证书,并在协会会刊、网站上公告。

    第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各种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协会的决议和有关规定、制度;

    (二)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和整体形象;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和任务;

    (四)单位会员应根据本协会会费收取标准,及时足额缴纳年度会费。新批准入会的单位会员,应在领取会员证书的同时,缴纳当年度会费。个人会员免缴会费。

    (五)单位会员应指定专人担任联络员,及时、正确地报告、传达、反馈与协会工作有关的信息。

    第十一条  会员发生下列情形时,应自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函告协会:

    (一)变更注册地、主要营业场所及联系方式;

    (二)变更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及联络员;

    (三)变更营业范围、注册资本及本单位的组织管理形式; 

    (四)获得业绩、荣誉或行政处罚;

    (五)会员认为需要函告的其他事情。

    第十二条  为招标投标行业或协会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会员,协会可视情给予下列奖励:

    (一)通报表扬;

    (二)公开表彰;

    (三)其他合适的奖励形式。

    本条所列奖励形式可以单项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并在网上发布。

    第十三条  对会员奖励,由协会秘书处负责核实,  并提出奖励意见,提请协会常务理事会研究决定。

    第十四条  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协会章程或行业行为准则的会员,协会将采取书面或口头形式警示或质询,并可视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理或建  议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给予相应处罚。

    第十五条  协会对会员的惩戒形式:

    (一)书面批评;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会员部分权利;

    (四)暂停会员资格;

    (五)终止或取消会员资格。

    本条所列惩戒形式可以单项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并在网上发布。

    第十六条  对会员的处分,  由协会组织人员调查核实后,根据协会章程和行业行为准则有关规定提出处理意见,提交协会常务理事会作出决定。

    第十七条  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四和第五款处分的会员,其在协会的职务相应暂停或撤消。

    第十八条  协会代表招标投标行业向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及时反映会员的意见、建议和要求,维护行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第十九条  协会网站免费为会员提供有关信息。协会给会员发送《情况简报》,为会员提供地方政府重要建设项目信息等。

    第二十条  协会为会员提供业务学习和培训交流的平台。如举办业务培训班、学术讲座、理论研讨、经验交流以及组织外出学习考察活动。

    第二十一条  协调招标投标单位之间关系,协助政府有关部门调查、处理招标投标的投诉、举报和申诉。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已于2006年8月25日协会常务理事会一届九次会议审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