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招标投标协会会员管理办法
(2006年8月25日协会常务理事会一届九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加强协会会员的自律管理,建设高素质的会员队伍,促进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发展,根据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协会会员应遵守协会章程,享有章程赋予的相应权利,履行章程规定的相应义务。
第三条 协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个人会员。
第四条 具备协会章程规定条件的下列单位和个人可以申请加入协会:
(一)依法批准或注册成立并进行招标投标活动的企事业单位;
(二)具有相应资质的各类招标代理机构或招标服务机构;
(三)具备本条(一)、(二)款规定条件的外省市驻南京地区的分支机构;
(四)招标投标领域的专家、学者及资深从业人员。
第五条 申请入会的单位和个人,应向协会秘书处提交入会申请书,单位申请会员还需提供以下文件材料:
(一)按要求填写的《入会申请表》;
(二)法人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明复印件;
(三)协会要求的其他文件材料。
个人申请会员还需提供以下文件资料:
(一)按要求填写的《入会申请表》
(二)个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三)技术职称或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四)协会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六条 协会秘书处对会员的申请材料审核无误,提请协会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即为协会会员,协会向会员颁发会员证。
第七条 单位会员设会员代表一名,会员代表应当是会员单位的法人代表或主要负责人。单位会员更换会员代表,须向协会书面上报。经协会秘书处核实后,可继任原会员代表在协会的职务。
第八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经协会常务理事会审定,其会员资格相应终止:
(一)申请退会的;
(二)严重违反协会章程或协会行业行为准则的;
(三)法人主体发生终止情形的;
(四)连续1—2年不缴纳会费,经催缴仍不改正的;
(五)长期拒不履行会员义务的;
(六)协会给予取消会员资格处分的。
会员资格终止时,协会收回会员证书,并在协会会刊、网站上公告。
第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各种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协会的决议和有关规定、制度;
(二)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和整体形象;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和任务;
(四)单位会员应根据本协会会费收取标准,及时足额缴纳年度会费。新批准入会的单位会员,应在领取会员证书的同时,缴纳当年度会费。个人会员免缴会费。
(五)单位会员应指定专人担任联络员,及时、正确地报告、传达、反馈与协会工作有关的信息。
第十一条 会员发生下列情形时,应自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函告协会:
(一)变更注册地、主要营业场所及联系方式;
(二)变更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及联络员;
(三)变更营业范围、注册资本及本单位的组织管理形式;
(四)获得业绩、荣誉或行政处罚;
(五)会员认为需要函告的其他事情。
第十二条 为招标投标行业或协会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会员,协会可视情给予下列奖励:
(一)通报表扬;
(二)公开表彰;
(三)其他合适的奖励形式。
本条所列奖励形式可以单项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并在网上发布。
第十三条 对会员奖励,由协会秘书处负责核实, 并提出奖励意见,提请协会常务理事会研究决定。
第十四条 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协会章程或行业行为准则的会员,协会将采取书面或口头形式警示或质询,并可视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理或建 议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给予相应处罚。
第十五条 协会对会员的惩戒形式:
(一)书面批评;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会员部分权利;
(四)暂停会员资格;
(五)终止或取消会员资格。
本条所列惩戒形式可以单项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并在网上发布。
第十六条 对会员的处分, 由协会组织人员调查核实后,根据协会章程和行业行为准则有关规定提出处理意见,提交协会常务理事会作出决定。
第十七条 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四和第五款处分的会员,其在协会的职务相应暂停或撤消。
第十八条 协会代表招标投标行业向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及时反映会员的意见、建议和要求,维护行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第十九条 协会网站免费为会员提供有关信息。协会给会员发送《情况简报》,为会员提供地方政府重要建设项目信息等。
第二十条 协会为会员提供业务学习和培训交流的平台。如举办业务培训班、学术讲座、理论研讨、经验交流以及组织外出学习考察活动。
第二十一条 协调招标投标单位之间关系,协助政府有关部门调查、处理招标投标的投诉、举报和申诉。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已于2006年8月25日协会常务理事会一届九次会议审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