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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扩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首购、订购等非标采购
发布时间:2020-07-21

国务院:扩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首购、订购等非标采购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网


日前,国务院印发《关于促进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提出:扩大首购、订购等非招标方式的应用,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重大创新技术、产品和服务采购力度。将科技型中小企业培育孵化情况列入国家高新区高质量发展评价指标体系。

  

  所谓“首购”,是指对于国内企业或科研机构生产或开发的,暂不具有市场竞争力,但符合国民经济发展要求、代表先进技术发展方向的首次投向市场的产品,通过政府采购方式由采购人或政府首先采购的行为;而“订购”是指对于国家需要研究开发的重大创新产品、技术、软科学研究课题等(以下统称订购产品),通过政府采购方式面向全社会确定研究开发和生产机构(以下统称订购产品供应商)的行为。

  

  需要指出的是:针对创新型产品与服务的政府首购或订购遵循的不一定是最低价格原则,而是最佳价值原则,尤其是对于那些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基础前沿、社会公益、重大共性关键技术研究领域的创新,更需要政策的大力引导与持续性支持。

  

  高投入、高风险是制约技术创新的两个最大的障碍。政府采购,通过针对中小科技企业创新型产品与服务量身定制的首购或订购,可以有效帮助供应商降低创新风险,提高其创新意愿和后力。

  

  从全球范围来看,政府采购政策作为激励创新的政策工具使用也是通行的做法。美国的航天航空技术、计算机工业、半导体工业的建立与发展,基本都是靠政府采购给予第一推动力。韩国法律规定,对尚处于市场发展早期需要重点扶持的本国高新技术产品,在性能相近的情况下,即使价格高于国外同类产品,政府优先购买。

  

  而在我国,早在2006年实施的《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及若干配套政策便明确提出“实施促进自主创新的政府采购”。随后颁行的《科学技术进步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对境内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主创新的产品、服务或者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产品、服务,在性能、技术等指标能够满足政府采购需求的条件下,政府采购应当购买;首次投放市场的,政府采购应当率先购买。政府采购的产品尚待研究开发的,采购人应当运用招标方式确定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或者企业进行研究开发,并予以订购。

  

  近年来,各地方陆续出台了政府首购或订购政策,为创新型产品与服务开启“绿色通道”。2019年,浙江省财政厅印发《关于加快实施“互联网+政府采购”  进一步贯彻落实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指出,对首次投向市场、暂不具备市场竞争力、但具有较大的市场潜力和产业带动作用,需要重点扶持的首台套产品,实行政府首购制度,采购人可依法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开展采购活动。2020年3月,安徽省出台《支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首批次新材料首版次软件发展若干政策》,提出对“三首”产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首批次新材料、首版次软件)推行政府首购首用,各类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应将目录中的“三首”产品纳入招标采购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