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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南京市招标投标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及从轻、减轻、不予处罚清单》的通知(宁发改规字〔2022〕2号)
发布时间:2022-08-26

关于印发《南京市招标投标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及从轻、减轻、不予处罚清单》的通知(宁发改规字〔2022〕2号)

来源: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招标投标行政处罚行为,公平、公正、合理地实施行政处罚,保障行政处罚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建委、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制定了《南京市招标投标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及从轻、减轻、不予处罚清单》(以下简称《基准及清单》),自2022年9月1日施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基准及清单》是依据新行政处罚法及招标投标法律法规,按照“依法监管、过罚相当、程序合法、权责统一”的原则制定的,是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细化和规范,有利于统一全市招标投标领域行政执法尺度,进一步减轻市场主体的制度成本。

  2.各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应严格依照《基准及清单》,审慎行使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依法作出不予行政处罚或者从轻、减轻行政处罚的决定,并贯彻落实行政处罚“七日双公示”要求。对依法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应采取约谈等行政指导的方式对当事人进行教育提醒。

  3.各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应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建立健全以信用监管为基础、“双随机、一公开”为基本手段的招标投标新型监管机制,支持引导招标人将信用因素纳入资格要求和评标标准,鼓励江苏省内的信用评级机构依据《江苏省企业信用评价指引(试行)》(2021版)规范开展信用评级工作。

  4.各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要定期交流《基准及清单》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难点问题和有效做法,并加强招标投标领域行政执法信息和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的共享共用,推动实施守信联合奖励和失信联合惩戒。

 

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南京市交通运输局

南京市水务局

2022年7月15日

附件(详见市发改委网站):南京市招标投标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及从轻、减轻、不予处罚清单.doc

 

南京市招标投标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及从轻、减轻、不予处罚清单

编号

33202040180000101

违法行为

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六十三条第二款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按照规定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构成规避招标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处罚种类

罚款

裁量基准

从轻情节

积极配合行政机关调查,并及时改正的。

裁量幅度

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七以下的罚款

一般情节

符合该违法行为要件,且不具有从轻、从重情节的。

裁量幅度

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七以上千分之九以下的罚款

从重情节

1.3年内发生两次以上的;

2.因相同或类似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的;

3.危及公共安全、他人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严重后果的;

4.严重扰乱市场经济秩序,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社会不良影响的;

5.其他应当依法从重处罚的情形。

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九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减轻情节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3.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4.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减轻行政处罚的。

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下的罚款

不予处罚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2.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3.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编号

33202040180000102

违法行为

依法应当公开招标而采用邀请招标;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发售、澄清、修改的时限,或者确定的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的时限不符合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接受未通过资格预审的单位或者个人参加投标;接受应当拒收的投标文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六十四条  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依法应当公开招标而采用邀请招标;

    (二)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发售、澄清、修改的时限,或者确定的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的时限不符合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

    (三)接受未通过资格预审的单位或者个人参加投标;

    (四)接受应当拒收的投标文件。

    招标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所列行为之一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处罚种类

罚款

裁量基准

从轻情节

积极配合行政机关调查,并及时改正的。

裁量幅度


一般情节

符合该违法行为要件,且不具有从轻、从重情节的。

9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重情节

1.3年内发生两次以上的;

2.因相同或类似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的;

3.危及公共安全、他人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严重后果的;

4.严重扰乱市场经济秩序,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社会不良影响的;

5.其他应当依法从重处罚的情形。

处9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减轻情节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3.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4.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减轻行政处罚的。


不予处罚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2.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3.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备注

基于该违法行为的罚款幅度为“可以处10万元以下罚款”,细化为具有一般及从重情节的处罚款,其他的不予罚款。

 

 

编号

33202040180000103

违法行为

招标代理机构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招标代理机构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代理投标或者向该项目投标人提供咨询的,接受委托编制标底的中介机构参加受托编制标底项目的投标或者为该项目的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提供咨询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五十条  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禁止其一年至二年内代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六十五条  招标代理机构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代理投标或者向该项目投标人提供咨询的,接受委托编制标底的中介机构参加受托编制标底项目的投标或者为该项目的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提供咨询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处罚种类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吊销许可证件

裁量基准

从轻情节

1.认错态度较好,积极配合行政机关调查的;

2.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3.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裁量幅度

处五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七以下的罚款

一般情节

符合该违法行为要件,且不具有从轻、从重情节的。

处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七以上百分之九以下的罚款

从重情节

1.3年内发生两次以上的;

2.因相同或类似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的;

3.危及公共安全、他人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严重后果的;

4.严重扰乱市场经济秩序,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社会不良影响的;

5.其他应当依法从重处罚的情形。

处二十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九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禁止其一年至二年内代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减轻情节

1.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2.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减轻行政处罚的。

裁量幅度

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

不予处罚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2.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3.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备注

本条中的从重情节是对《招标投标法》第五十条规定的“情节严重”的细化,依法应处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编号

33202040180000104

违法行为

招标人超过本条例规定的比例收取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或者不按照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六十六条  招标人超过本条例规定的比例收取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或者不按照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处罚种类

罚款

裁量基准

从轻情节

积极配合行政机关调查,并及时改正的。

裁量幅度


一般情节

符合该违法行为要件,且不具有从轻、从重情节的。

处4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重情节

1.3年内发生两次以上的;

2.因相同或类似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的;

3.造成社会不良影响或其他严重后果的;

4.其他应当依法从重处罚的情形。

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减轻处罚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3.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4.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减轻行政处罚的。

裁量幅度


不予处罚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2.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3.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备注

基于该违法行为的罚款幅度为“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细化为具有一般及从重情节的处罚款,其他的不予罚款。

 

 

编号

33202040180000105

违法行为

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五十一条  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招标人有下列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一)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不按照规定在指定媒介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

    (二)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的内容不一致,影响潜在投标人申请资格预审或者投标。

处罚种类

罚款

裁量基准

从轻情节

积极配合行政机关调查,并及时改正的;

裁量幅度


一般情节

符合该违法行为要件,且不具有从轻、从重情节的。

处一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重情节

1.3年内发生两次以上的;

2.因相同或类似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的;

3.造成社会不良影响或其他严重后果的;

4.其他应当依法从重处罚的情形。

处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减轻处罚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3.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4.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减轻行政处罚的。


不予处罚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2.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3.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备注

基本该违法行为的罚款幅度为“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细化为具有一般及从重情节的处罚款,其他的不予罚款。

 

编号

33202040180000106

违法行为

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五十二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处罚种类

警告、罚款

裁量基准

从轻情节

1.积极配合行政机关调查,并及时改正的;

2.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3.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裁量幅度

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情节

符合该违法行为要件,且不具有从轻、从重情节的。

处五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重情节

1.3年内发生两次以上的;

2.因相同或类似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的;

3.危及公共安全、他人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严重后果的;

4.严重扰乱市场经济秩序,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社会不良影响的;

5.其他应当依法从重处罚的情形。

处八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减轻处罚

1.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2.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减轻行政处罚的。


不予处罚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2.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3.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备注

基于该违法行为的罚款幅度为“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细化为具有一般、从轻及从重情节的处罚款,其他的不予罚款。

 

 

编号

33202040180000107

违法行为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五十三条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六十七条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处罚。投标人未中标的,对单位的罚款金额按照招标项目合同金额依照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比例计算。

    投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情节严重行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取消其1年至2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

    (一)以行贿谋取中标;

    (二)3年内2次以上串通投标;

    (三)串通投标行为损害招标人、其他投标人或者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

    (四)其他串通投标情节严重的行为。

    投标人自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处罚执行期限届满之日起3年内又有该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或者串通投标、以行贿谋取中标情节特别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法律、行政法规对串通投标报价行为的处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处罚种类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吊销许可证件

裁量基准

从轻情节

1.认错态度较好,积极配合行政机关调查,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2.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3.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裁量幅度

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七以下的罚款;

投标人未中标的,对单位的罚款金额按照招标项目合同金额依照前款规定的比例计算。

一般情节

符合该违法行为要件,且不具有从轻、从重情节的。

裁量幅度

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七以上千分之九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七以上百分之九以下的罚款;

投标人未中标的,对单位的罚款金额按照招标项目合同金额依照前款规定的比例计算。

从重情节

1.因相同或类似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的;

2.具有《招标投标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二、三款情形之一的;

3.危及公共安全、他人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严重后果的;

4.严重扰乱市场经济秩序,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社会不良影响的;

5.其他应当依法从重处罚的情形。

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九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九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投标人未中标的,对单位的罚款金额按照招标项目合同金额依照前款规定的比例计算。

减轻情节

1.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2.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减轻行政处罚的。

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

投标人未中标的,对单位的罚款金额按照招标项目合同金额依照前款规定的比例计算。

不予处罚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2.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3.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编号

33202040180000108

违法行为

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五十四条  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有前款所列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三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六十八条  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处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未中标的,对单位的罚款金额按照招标项目合同金额依照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比例计算。

    投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情节严重行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取消其1年至3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

    (一)伪造、变造资格、资质证书或者其他许可证件骗取中标;

    (二)3年内2次以上使用他人名义投标;

    (三)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给招标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

    (四)其他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情节严重的行为。

    投标人自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处罚执行期限届满之日起3年内又有该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或者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情节特别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处罚种类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吊销许可证件

裁量基准

从轻情节

1.认错态度较好,积极配合行政机关调查,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2.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3.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裁量幅度

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七以下的罚款

一般情节

符合该违法行为要件,且不具有从轻、从重情节的。

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七以上千分之九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七以上百分之九以下的罚款

从重情节

1.因相同或类似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的;

2.具有《招标投标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三款情形之一的;

3.危及公共安全、他人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严重后果的;

4.严重扰乱市场经济秩序,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社会不良影响的;

5.其他应当依法从重处罚的情形。

裁量幅度

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九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九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减轻情节

1.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2.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减轻行政处罚的。

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

不予处罚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2.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3.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编号

33202040180000109

违法行为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按照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或者确定、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违反规定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七十条第一款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按照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或者确定、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违法确定或者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依法重新进行评审。

处罚种类

罚款

裁量基准

从轻情节

积极配合行政机关调查,并及时改正的;

裁量幅度


一般情节

符合该违法行为要件,且不具有从轻、从重情节的。

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重情节

1.3年内发生两次以上的;

2.因相同或类似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的;

3.造成社会不良影响或其他严重后果的;

4.其他应当依法从重处罚的情形。

裁量幅度

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减轻处罚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3.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4.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减轻行政处罚的。


不予处罚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2.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3.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备注

基于该违法行为的罚款幅度为“可以处10万元以下罚款”,细化为具有一般及从重情节的处罚款,其他的不予罚款。

 

 

编号

33202040180000110

违法行为

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五十六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给予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所列违法行为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七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没收收受的财物,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处罚种类

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限制从业

裁量基准

从轻情节

认错态度较好,积极配合行政机关调查的。

裁量幅度

处三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情节

符合该违法行为要件,且不具有从轻、从重情节的。

处二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重情节

1.3年内发生两次以上的;

2.因相同或类似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的;

3.造成社会不良影响或其他严重后果的;

4.其他应当依法从重处罚的情形。

处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减轻情节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3.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4.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不予处罚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2.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3.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备注

基于该违法行为的罚款幅度为“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细化为具有一般、从轻及从重情节的处罚款,其他的不予罚款。

 

编号

33202040180000111

违法行为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务及有违法违规行为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七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情节特别严重的,取消其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

(一)应当回避而不回避;

(二)擅离职守;

(三)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

(四)私下接触投标人;

(五)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或者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

(六)对依法应当否决的投标不提出否决意见;

(七)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或者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

(八)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务的行为。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

    第五十三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在评标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或者在评标过程中不能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评标,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种类

警告、罚款、限制从业

裁量基准

从轻情节

积极配合行政机关调查,并及时改正的;

裁量幅度


一般情节

符合该违法行为要件,且不具有从轻、从重情节的。


从重情节

1.3年内发生两次以上的;

2.因相同或类似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的;

3.造成社会不良影响或其他严重后果的;

4.其他应当依法从重处罚的情形。

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评标,并处一万元罚款。

减轻处罚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3.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4.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不予处罚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2.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3.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备注

本条中的从重情节是对《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情节严重”的细化,依法应并处罚款。

 

 

编号

33202040180000112

违法行为

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五十七条  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中标无效。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处罚种类

罚款

裁量基准

从轻情节

积极配合行政机关调查,并及时改正的。

裁量幅度

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七以下的罚款

一般情节

符合该违法行为要件,且不具有从轻、从重情节的。

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七以上千分之九以下的罚款

从重情节

1.3年内发生两次以上的;

2.因相同或类似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的;

3.造成社会不良影响或其他严重后果的;

4.其他应当依法从重处罚的情形。

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九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减轻情节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3.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4.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不予处罚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2.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3.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备注

基于该违法行为的罚款幅度为“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细化为具有一般、从轻及从重情节的处罚款,其他的不予罚款。

 

 

编号

33202040180000113

违法行为

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本法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五十八条  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本法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转让、分包无效,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七十六条  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转让、分包无效,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处罚种类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件

裁量基准

从轻情节

1.积极配合行政机关调查,并及时改正的;

2.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3.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裁量幅度

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七以下的罚款

一般情节

符合该违法行为要件,且不具有从轻、从重情节的。

裁量幅度

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千分之七以上千分之九以下的罚款

从重情节

1.3年内发生两次以上的;

2.因相同或类似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的;

3.危及公共安全、他人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严重后果的;

4.严重扰乱市场经济秩序,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社会不良影响的;

5.其他应当依法从重处罚的情形。

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千分之九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减轻情节

1.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2.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减轻行政处罚的。

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下的罚款

不予处罚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2.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3.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编号

33202040180000114

违法行为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有下列违法行为的:(一)无正当理由不发出中标通知书;(二)不按照规定确定中标人;(三)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改变中标结果;(四)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订立合同;(五)在订立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七十三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10‰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无正当理由不发出中标通知书;

    (二)不按照规定确定中标人;

    (三)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改变中标结果;

    (四)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订立合同;

    (五)在订立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

第五十五条  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中标无效。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七条第二款  招标人迟迟不确定中标人或者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签订合同的,给予警告,根据情节可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中标人损失的,并应当赔偿损失。

处罚种类

警告、罚款

裁量基准

从轻情节

1.积极配合行政机关调查,并及时改正的;

2.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3.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裁量幅度

处中标项目金额5‰以下的罚款

一般情节

符合该违法行为要件,且不具有从轻、从重情节的。

处中标项目金额5‰以上8‰以下的罚款

从重情节

1.3年内发生两次以上的;

2.因相同或类似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的;

3.严重扰乱市场经济秩序,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社会不良影响的;

4.其他应当依法从重处罚的情形。

处中标项目金额8‰以上10‰以下的罚款

减轻情节

1.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2.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减轻行政处罚的。


不予处罚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2.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3.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备注

基于该违法行为的罚款幅度为“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细化为具有一般、从轻及从重情节的处罚款,其他的不予罚款。

 

 

编号

33202040180000115

违法行为

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五十九条  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七十五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合同的主要条款与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不一致,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

    第五十六条  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处罚种类

罚款

裁量基准

从轻情节

积极配合行政机关调查,并及时改正的。

裁量幅度

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七以下的罚款

一般情节

符合该违法行为要件,且不具有从轻、从重情节的。

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七以上千分之九以下的罚款

从重情节

1.3年内发生两次以上的;

2.因相同或类似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的;

3.严重扰乱市场经济秩序,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社会不良影响的;

4.其他应当依法从重处罚的情形。

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九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减轻处罚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3.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4.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下的罚款

不予处罚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2.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3.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编号

33202040180000116

违法行为

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的;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六十条  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中标人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二年至五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不适用前两款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七十四条  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中标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10‰以下的罚款。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

    第五十七条第一款  中标人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并取消其中标资格,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处罚种类

罚款、限制从业、吊销许可证件

裁量基准

从轻情节

1.积极配合行政机关调查,并及时改正的;

2.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3.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裁量幅度

处中标项目金额5‰以下的罚款

一般情节

符合该违法行为要件,且不具有从轻、从重情节的。

处中标项目金额5‰以上8‰的罚款

从重情节

1.3年内发生两次以上的;

2.因相同或类似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的;

3.严重扰乱市场经济秩序,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社会不良影响的;

4.其他应当依法从重处罚的情形。

裁量幅度

处中标项目金额8‰以上10‰以下的罚款

减轻处罚

1.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2.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行政处罚的。


不予处罚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2.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3.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备注

基于该违法行为的罚款幅度为“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10以下罚款”,细化为具有一般、从轻及从重情节的处罚款,其他的不予罚款。

注:1.本清单中“以上”包含本数,除最高裁量幅度外“以下”不包含本数。

    2.本清单的内容主要是对需要细化裁量幅度的罚款的规定,对于根据法律法规可以直接作出处罚决定,无需行政处罚机关裁量的警告、   没收违法所得等行政处罚种类,本清单不再列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