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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范围的界定
发布时间:2024-03-11

政府采购范围的界定

 

(一)从采购标的界定政府采购范围

问题:某一个行政机关的实验室前期建设是由发展改革委监管的。后期实验室的仪器设备采购,财政部门不予审批,让继续走发展改革委程序,是否合理?采购人应该怎么申报?

财政部答复:后期试验室的仪器设备采购应执行政府采购程序。从您反映的情况看,设备采购审批若涉及资金安排问题,按照预算管理制度规定执行。

问题:路灯的维修更换是否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条中的“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路灯维修更换的招标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还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财政部答复:一般情况,路灯维修更换不属于“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范围,即不属于工程项目。此类招标项目如果属于政府采购范畴,应按《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以下简称87号令)执行。

问题:根据《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2号)规定,购买主体的人员招、聘用,以劳务派遣方式用工,以及设置公益性岗位等事项,不属于政府购买服务范围。那么,劳务派遣方式用工属不属于政府采购范畴呢?属于政府采购服务吗?

财政部答复:从采购对象看,政府购买服务属于政府服务采购的一部分。劳务派遣用工既不属于政府购买服务的内容,也不属于政府采购范围。

问题:与工程项目相关的可行性研究报告、造价咨询单位等服务,选用政府采购方式时需要向财政部门报送采购计划、做需求论证吗?

财政部答复:与工程项目相关的可行性论证报告、造价咨询单位等服务,应当向本级财政部门报送采购计划、合理确定采购需求,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组织采购活动。

问题:某单位为财政拨款的政府机关单位,需要对食堂、后勤(包括保洁、文印、水电工)、信息维护等岗位的临聘人员进行采购。这些岗位的临聘人员采购是政府购买服务,还是政府采购服务?如果属于政府采购服务,是否可将这些岗位(即食堂服务、后勤服务、信息维护服务)整体打包作为一个采购项目以劳务外包的方式,让人力资源公司来提供服务?这样做属于买人买岗吗?如果不能采取此种方式,是否可以将这些岗位(即食堂服务、后勤服务、信息维护服务)整体打包作为一个采购项目(1个包),在一个招标文件中按照资质类别不同(即食堂具有餐饮服务营业执照资质;后勤服务具有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证书;信息维护服务具有运维能力),将其分成3个小包一起招标,成交后与三家供应商分别签订服务合同?如果以上方式都不行,这些临聘人员岗位又该如何解决呢?

财政部答复:一般而言,政府采购服务的标的对象是一定工作量的服务,而不是雇佣人员,采购人聘用临时人员可不纳入政府采购的范围。采购人如需购买食堂、后勤、信息维护等服务,可将上述服务折算成劳务工作量,与供应商签订合同,采购相关服务。采购项目需要多家供应商承担的,可将采购项目合理分包,通过采购活动将每个采购包落实到具体供应商。

问题:某事业单位有一个污水管网病害处置项目,项目内容为对现有管网检测,并用非开挖手段进行修复。该项目资金为财政资金。该项目是否属于政府采购项目?如属于政府采购,是属于政府采购工程还是政府采购服务?

财政部答复:该项目属于服务类政府采购项目。

问题:政府采购是否可以购买二手设备?二手设备预算是否需要调研市场后确定?采购时设备的二手价值(投标报价)是否需要提供评估公司的评估报告作为依据?

财政部答复:政府采购可以购买二手设备,政府采购项目预算应根据项目实际需求、市场调研情况依法确定。

问题:某单位属于政府采购主体,每年都会有一些零星的法律服务(单独一次的费用很少),但并不知道数量,所以没有准确的预算。但是按往年的数量来看,一年所有的案件加起来总的服务费可能超过当地的分散采购限额标准。这种情况,是否必须经过政府采购,先选择一家律师事务所?能不能直接签订合同?

财政部答复:对于法律服务等不能计算出价格总额的采购项目,应在明确服务标准、定价原则等采购需求的前提下,依照法定程序择优选择具体供应商,遵循量价对等的原则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可由一家供应商承担的采购项目,可与其签订单价固定、数量不固定的采购合同。确需多家供应商共同承担的,可根据业务性质、服务区域等要素,进行合理分包,通过竞争择优,将相应采购业务明确到具体供应商。

问题:土地征收、收购、收回涉及的拆迁安置补偿服务,若未能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可否采用政府采购服务方式操作?土地征收、收购、收回涉及的拆迁安置补偿服务和储备土地的前期开发只能由国土部门或土储机构进行政府采购吗?可否由政府其他主管部门(如发展改革委)作为采购人?

财政部答复:《关于规范土地储备和资金管理等相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6)4号,以下简称4号文)明确,地方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积极探索政府购买土地征收、收购、收回涉及的拆迁安置补偿服务。地方可在上述规定范围内,结合自身情况,按有关程序确定具体购买内容。按照《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国土资规(2017)17号)、4号文等规定,土地征收、收购、收回涉及的拆迁安置补偿服务应由地方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积极探索通过政府购买方式开展。储备土地的前期开发,包括与储备宗地相关的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水、通信、照明、绿化、土地平整等基础设施建设,应由土地储备机构积极探索通过政府采购实施,不宣由其他部门作为采购人。

问题:某公安机关内部业务需要使用的信息化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服务以竞争性磋商的方式进行采购,属于政府购买服务的范畴吗?

财政部答复:留言所述的信息化项目可行性研究服务属于政府购买服务范畴,应当执行政府采购有关法律制度规定。

问题:对于不需要机电证的机电产品采购,是按照财政部规定还是按照商务部规定执行?

财政部答复:留言所述情形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机电产品采购,应当按照政府采购管理规定执行。

问题:某单位为公益二类事业单位,计划采用劳务派遣方式用工20余人,财政预算为230万元,其中给劳务派遣公司的代理费用2.5万元左右,其余费用全部用于发放用工人员的工资、福利及社保,且用工人员的工资需要根据考核绩效情况进行发放,不能事前确定金额。请问代发劳务派遣人员工资福利经费220余万元是否需要履行政府采购程序?

财政部答复:政府采购不得采购劳务派遣服务。采购人如需采购有关服务,应当细化采购需求,采购具有明确服务内容、定价规则、服务要求的服务。

(二)从采购行为界定政府采购范围

问题:医院食堂经营权对外转让,委托集采机构进行统招标。《政府采购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本法所称采购,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这里的“有偿取得”,是否能理解为采购人有偿支付取得,而不是供应商在投标中承诺给予采购人一定的补偿取得?

财政部答复:《政府采购法》规定,本法所称采购,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医院食堂经营权对外转让,采购人没有发生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行为,因此医院食堂经营权对外转让不属于政府采购。

问题:某单位是省属高校,一处公产房对外出租,业务部门确定采用政府采购的竞争性磋商方式进行招租。依据《政府采购法》第二条规定,“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而该校进行房屋出租,不是学校使用财政性资金的购买过程,资金流是逆向的,该行为是否适用《政府采购法》?

财政部答复:按照《政府采购法》的规定,公产房对外出租不属于政府采购。

问题:某地方政府部门为了服务地方经济发展,根据地方政府发展规划,拟引进一批高端制造业和生物制药业。考虑到某大型集团公司在这方面的背景,拟以政府采购的方式,采购该公司为引进产业服务项目的供应商,并视其引进产业固投和产生税收情况,给予其奖励。这样的引进产业服务能够进行政府采购吗?

财政部答复:《政府采购法》第二条规定,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从留言描述情况看,“采购该引进产业服务项目的供应商,并视其引进产业固投和产生税收情况,给予其奖励”属于招商引资和财政补贴行为。

问题:通常理解,政府采购是“花钱”的行为。但是政府或有关部门设立的类似特许经营性质的,要求供应商来投标时政府不“花钱”而是反过来中标供应商向政府“交钱”的项目,如供应商入驻政务大厅开展的经营性服务(银行、中介等)或某点位大屏广告发布权等,此类项目是否适用《政府采购法》?

财政部答复:《政府采购法》规定,本法所称采购,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您反映的情况不属于政府采购范围。

问题:政府为提升城市品位,打造高端城市建设,将计划开发的片区规划设计工作,通过国际设计竞赛的方式选定规划设计单位,并对入围和获胜单位进行奖励,奖总额达600万元。该行为是否需纳入政府采购监督范?

财政部答复:通过竞赛方式确定规划服务供应商,并对参与单位支付服务费的行为属于一种特定的政府采购方式,应当纳入政府采购监督范围。采购人采用此类方式开展采购活动应当取得本级财政部门同意。

问题:87号令第六条第二款规定:“采购人不得向供应商索要或者接受其给予的赠品、回扣或者与采购无关的其他商品、服务。本人所在单位的服务供应商中标之后,能否对某单位举办的公众活动(公益性、不进行商业冠名)进行赞助?

财政部答复:企业中标后资助采购单位公益活动,如果资助行为与政府采购合同履行无关,不属于政府采购的规范范围。

问题:预算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租用集体资产土地,每年租金超过100万元,预计租用期20年,是否适用《政府采购法》?如不适用,应该适用什么法律法规?

财政部答复:政府采购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佣等。预算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租用土地,超过采购限额标准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律制度执行。

问题:多个采购人出于发挥规模采购优势、降低采购成本的目的,就某货物进行联合采购,但为便于开展工作,委托第三方社会体作为代理人,由代理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进行公开招标采购,是否违背政府采购法规?举例说明:多个高校委托该省高校后勤协会(在民政部门注册的社会团体),代高校进行大米的联合招标采购,协会不具备政府采购代理资格,那么他接受各高校委托代为开展相关采购工作,是否可行?

财政部答复:按照《政府采购法》的规定,政府采购原则上应由采购人按采购项目实施,对具有共性需求的采购项目,可由采购人自愿联合采购或委托代理机构打包采购。

问题:某单位属行政机关因工作需要,拟聘用临时人员数十人,费用超过200万元/年。该单位是否可以与每个拟聘用的临时人员直接签订劳动合同,支付工资、社保等费用,而不纳入政府采购?

财政部答复:行政机关聘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支付工资、社保等费用,不属于政府采购行为。

问题:采购人拟使用财政资金通过参加拍卖的方式征集文物,竟拍金额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是否适用《政府采购法》程序?若适用,应如何适用?若不适用,应适用哪种程序?

财政部答复:通过参与拍卖方式竞买文物的,可不适用政府采购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