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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入推进公平竞争审查 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
发布时间:2024-04-17

深入推进公平竞争审查 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

浙江省财政厅

2024年政府工作报告提出,要加快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着力推动产权保护、市场准入、公平竞争、社会信用等方面制度规则统一。出台公平竞争审查行政法规,完善重点领域、新兴领域、涉外领域监管规则。专项治理地方保护、市场分割、招商引资不当竞争等突出问题,加强对招投标市场的规范和管理。坚持依法监管,严格落实监管责任,提升监管精准性和有效性,坚决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众所周知,公平竞争是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是市场机制高效运行的重要基础。随着我国经济领域各项改革不断深化,公平竞争环境逐步建立并优化。但同时也要看到,地方保护、区域封锁,行业壁垒,违法给予优惠政策或减损市场主体利益等不符合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现象仍然存在。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全面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2021年,市场监管总局、财政部等有关部门修订出台了《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要求政策制定机关在制定市场准入和退出、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具体政策措施时,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评估对市场竞争的影响,防止排除、限制市场竞争。.

财政部门尤需注意:一是不得违法给予特定经营者优惠政策。没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依据,不得给予特定经营者财政奖励和补贴,不得对特定经营者减免、缓征或停征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住房公积金等;没有专门的税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规定依据,不得给予特定经营者税收优惠政策。二是安排财政支出一般不得与特定经营者缴纳的税收或非税收入挂钩,主要指根据特定经营者缴纳的税收或者非税收入情况,采取列收列支或者违法违规采取先征后返、即征即退等形式,对特定经营者进行返还,或者给予特定经营者财政奖励或补贴、减免土地等自然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等优惠政策。三是不得违法违规减免或者缓征特定经营者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主要指没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依据,根据经营者规模、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地区等因素,减免或者缓征特定经营者需要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

政府采购是建设统一大市场的重要环节,落实政府工作报告要求,对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细则》要求,必须在以下几方面引起高度重视。一是不得限定供应商所在地、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设定其他不合理的条件排斥或者限制经营者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没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依据,不得通过设置不合理的项目库、名录库、备选库、资格库等条件,排斥或限制潜在供应商提供商品和服务。二是不得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政府采购活动,包括但不限于:不依法及时、有效、完整地发布政府采购信息;直接规定外地经营者不能参与本地特定的政府采购活动;对外地经营者设定歧视性的资质资格要求或者评标评审标准;将经营者在本地区的业绩、所获得的奖项荣誉作为资格条件、加分条件、中标条件或者用于评价企业信用等级;没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依据,要求经营者在本地注册设立分支机构,在本地拥有一定办公面积,在本地缴纳社会保险等;通过设定与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的资格、技术和商务条件,限制或者变相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政府采购活动。三是不得在法律规定之外要求经营者提供或扣留经营者各类保证金。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