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6日,河北省财政厅发布关于公开征求《河北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截止时间为2025年5月15日。
《征求意见稿》明确,评审专家实行统一标准、择优选聘、资源共享、管用分离、随机抽取、动态考核的管理原则。
《征求意见稿》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相比,对评审专家应具备的条件作出补充,要求评审专家熟练计算机操作,能够独立使用计算机完成评审工作。“熟悉政府采购相关政策法规”是指通过政府采购业务能力考核,且成绩合格。
《征求意见稿》对专家不予续聘的情形作出要求,包括聘期内未按要求参加省级财政部门组织的能力考核,或者未通过能力考核的;评审专家因身体状况,或者不在河北省行政区域内居住,或者其他情况不再适宜从事评审工作;评审专家在专家库系统中暂停抽取时间连续满六个月的(请假除外);省级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征求意见稿》明确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支付标准,参加本市(含远程异地评审)政府采购项目评审的,评审时间2小时以内按300元标准支付;跨区抽取政府采购项目评审的,评审时间2小时以内按400元标准支付;超过2小时,按每超过1小时100元标准计算。超过半小时不足1小时的,按1小时计算;不足半小时的不予计算。评审专家已到达评审现场,但尚未进入评审环节即宣布废标的,获取误工费100元。评审专家到评审现场后发现应当回避的,获取误工费100元。对参加同一项目重新评审的专家,按照前述标准支付评审专家劳务报酬;因评审专家未履职尽责导致原评审委员会进行重新评审的,不再支付原评审委员会评审专家劳务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