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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物业管理服务政府采购需求标准(办公场所类)(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党中央有关部门办公厅(室),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办公厅(室),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秘书局,全国政协办公厅秘书局,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最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厅,各民主党派中央办公厅,有关人民团体办公厅(室):
为贯彻落实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审议通过的《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方案》有关要求,推动政府采购需求标准建设,财政部制定了《物业管理服务政府采购需求标准(办公场所类)(试行)》,供采购人参考使用。
各有关方面对本需求标准的意见建议,请通过wyglxqbz_mof@163.com向财政部国库司反馈。
附件:物业管理服务政府采购需求标准(办公场所类)(试行)
财政部办公厅
2024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