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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 (宁价费〔2014〕262号)
发布时间:2017-09-22


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你中心《关于核定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服务收费标准的请示》收悉。

根据《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宁编字〔2014〕10号),你中心于2014年5月正式批准设立,承担我市原有的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市交通招投标服务中心、市货物招标投标交易中心、市政府采购中心、市产权交易中心、市土地交易中心等6家交易中心职能(原有6家单位予以注销),为全市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提供场所、信息、咨询、见证等相关服务工作。按照市公管办第一次会议通过的《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整合实施方案》要求,实行统一进场交易、统一平台运行、统一信息发布、统一专家管理、统一费用收取、统一监管监控的“六统一”管理机制。经研究,同意你中心在新的收费政策出台前,暂按原有的收费标准执行,其收费属于经营服务性收费,现将具体收费标准批复如下:

一、建设项目类。按照南京市物价局、南京市建设委员会《贯彻省物价局 省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有形建筑市场)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宁 价房〔2006〕50号 ),南京市物价局《关于收取招标代理招标综合服务费问题的复函》(宁价函〔2007〕23号 )。

二、交通工程类。按照南京市物价局《关于南京交通招标投标服务中心综合服务费收费标准的批复》(宁价费〔2OO4〕001号 ) 相关规定执行。

三、工程建设项目货物类。按照江苏省物价局《关于整顿和规范招标投标收费的通知》(苏价服〔2002〕212号 ),南京市物价局《关于收取综合服务费的批复》(宁价费〔2005〕206号)相关规定执行。

四、产权交易类。按照南京市物价局《转发关于进一步明确全省产权交易机构收费政策的通知》(宁价费〔2007〕358号),南京市物价局《转发省物价局关于延长我省产权交易有关收费试行期限的通知》(宁价费〔2012〕203号 ),南京市财政局《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交易操作规程》(宁财规〔2013〕11号)相关规定执行。

本批复自下发之日起生效,请你中心收文后,及时到南京市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申领手续,做好收费公示工作,自觉规范收费行为。同时,原收费单位注销收费许可证,不得对外收费。

特此批复。

附件: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服务收费标准表

 

 

                                                 南京市物价局

                                                            2014年10月11日


 
 

 

附件:

 

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服务收费标准

(一)建设项目类

收费项目

收费标准(元)

标准收费批文

备注

三类

二类

一类

宁价房[2006]50号

 

宁价函[2007]23号

 

由招标单位支付30%,中标单位支付

70%,经 济适用房减半收取。

一、

建设项目

各类建设工程施工(含装饰装修)及材料、设备采购的招标项目

 

中标价200万元(不含200万元)以下

4800

4950

5150

中标价200-500万元(不含500万元,下同)

6800

7150

7500

中标价500-1000万元(不含)

10000

10500

11000

中标价1000-1500万元(不含)

12500

13500

14500

中标价1500-3000万元(不含)

15500

16500

17500

中标价3000-5000万元(不含)

18000

20000

22000

中标价5000-1亿元(不含)

23000

26000

29000

中标价1-5亿元(不含)

31000

35000

39000

中标价5亿元及以上

40000

45000

50000

各类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监理的招标项目

中标价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

2000元/宗

中标价10万元以上

3500元/宗

为采用招标发包的分包工程项目以及限额以下采用竞争性发包的工程项目提供服务的

按照采用招标发包的同类工程项目收费标准的50%

为直接发包 的工程项目,以及采用直接发包的分包工程项目提供服务的

工程单项合同低于必须招标限额的

1500元/宗

工程单项合同高于必须招标限额的

3000元/宗

注:其他事项仍执行《省物价局 省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有形建筑市场)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苏价服[2006]12号)执行。


 
 

 

(二)交通工程类

收费项目

收费标准

标准收费批文

备注

二、

交通工程类

综合服务费

中标额200万元(含200万元)以下

0.5%

宁价费[2004]001号

收费按中标额分档累计计算。由招标方承担30%,中标方承担70%,

中标额200-500万元(含500万元)

0.4%

中标额500-1000万元(含1000万元)

0.3%

中标额1000-5000万元(含5000万元)

0.2%

中标额5000-10000万元(含10000万元)

0.12%

中标额10000万元以上

0.06%

为采用招标发包的分包工程项目以及限额以下 采用竞争性发包的工程项目提供服务的

按照采用招标发包的同类项目收费标准的50%收取

 

 

(三)工程建设项目货物类

收费项目

收费标准(元)

标准收费批文

备注

三、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类

综合服务费

中标额100万元 (含100万元)以下

5000

苏价服[2002]212号

 

宁价费[2005]206号

由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与投标人根据约定支付。

中标额100-250万元(含250万元)

12000

中标额250-500万元(含500万元)

18000

中标额500-750万元(含750万元)

24000

中标额750-1000万元(含1000万元)

30000

中标额1000-1500万元(含1500万元)

42000

中标额1500-3000万元(含3000万元)

54000

中标额3000-5000万元(含5000万元)

66000

中标额5000-7500万元(含7500万元)

72000

中标额7500-10000万元(含10000万元)

78000

中标额10000万元以上

85000

 


 
 

 

(四)产权交易类

收费项目

收费标准

标准收费批文

备注

四、

产权交易类

 

1、产权交易服务费

成交金额100万元以下(含1O0万元)

不超过4000元/每笔

宁价费[2007]358号

 

宁价费[2012]203号

1、单笔交易成交金额在101-10000万元的,向交易双方分别按实际成交金额乘以表列对应档费率计算收取(也可以经各方通过合同约定由交易一方支付,以下同口径 );超过1亿元的部分,免收服务费。

2、交易机构提供竞价及综合竞买服务促成交易的,可以向交易双方分别加收不超过成交额的1%服务费。

成交金额101-5000万元以下(含50O0万元)

成交金额2‰

成交金额5001-10000万元(含1O000万元)

成交金额1‰

2、改制企业产权交易服务


按规定标准

降低50%

宁价费[2007]358号

宁价费[2012]203号

最高不超过15万

3、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出售(出 让)国有资产交易服务费

成交金额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 )

每笔不超过

4000元

宁财规[2013]11号

 

宁价费[2007]358号

向受让方收取;提供竞价及综合竞买服务的,可向双方分别收取不超过成交额的1%服务费。超过1亿元的部分,免收服务费。

成交金额101-5000万元以下(含5000万元)

成交金额2‰

成交金额5001-10000万元(含10000万元)

成交金额1‰

4、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出租国有资产交易服务费


每笔不超过

半个月租金

宁财规[2013]11号

向承租方一次性收取,单笔交易上限不超过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