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招标投标云网 南京招标投标协会主办
当前位置:首页 - 政策法规 - 市级
南京市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信用管理 与从业人员专业技术能力评价办法
发布时间:2025-01-22


 

 

 

 

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文件

 

 

宁建招字〔2024〕272号

 

 

 

关于印发《南京市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信用管 理与从业人员专业技术能力评价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本市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市场行 为,营造公平竞争、诚信守法的招投标市场环境,根据《江苏省 社会信用条例》等规定,制定了《南京市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 信用管理与从业人员专业技术能力评价办法》,现印发你们,请 贯彻执行。

 

 

附件:南京市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信用管理与从业人员专 业技术能力评价办法

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4年12月26日

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办公室        2024年12月26日印发

—1—


 



附件

 

南京市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信用管理 与从业人员专业技术能力评价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本市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 人员市场行为,加快推进招标代理机构信用管理体系建设,建 立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信用评价制度,营造公平竞争、诚信 守法的招投标市场环境,根据《江苏省招标投标条例》《江苏 省社会信用条例》《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严格执行招标 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招 标投标领域公平竞争审查规则》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 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 程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的信用管理与从业人员专业技 术能力评价(以下简称“信用管理与能力评价”),适用本办 法。

本办法适用的从业人员应当与招标代理机构签订劳动合 同,依法建立劳动关系,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信用管理与能力评价,是指在房屋建筑


 

 

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投标活动中,对招标代理机构信用信息 和从业人员能力信息的认定、采集、公开、评价及使用。

本办法所称信用信息和能力信息,是指可用以识别、分析、 判断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履行法定或者约定义务状况的  客观数据和资料。

第四条 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依 法负责招标代理机构信用信息和从业人员能力的信息采集、信 息公开、信用评价和从业人员能力认定标准的制定、结果运用。 江北新区、各区(园区)相关部门协助做好招标代理机构信用  管理与从业人员能力评价相关工作。

第五条 信用管理与能力评价应当遵循合法、客观、准确、 公正原则,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二章信用信息与能力信息的采集、公开和使用

第六条 信用信息包括基础信息、良好信息和不良信息。

基础信息,是指招标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统一社会信 用代码、登记注册等信息。

良好信息,是指招标代理机构在工程招标代理活动中受到 各级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政府各职能部门及建设工程招 投标行业协会等的表彰和奖励信息。

不良信息,是指招标代理机构在工程招标代理活动中的违


 

 

法违规等行为信息,包括下列内容:

(一)违反工程建设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或者 行政规范性文件等规定,受到相关部门的行政处罚、通报或者 责令改正的信息;

(二)受到刑事处罚的信息;

(三)提供虚假材料、违反告知承诺制度的信息;

(四)违反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评标等相关规定的信 息;

(五)经认定的其他不良信用信息。

第七条 能力信息包括基础信息、良好信息和不良信息。

基础信息,是指招标代理机构从业人员的姓名、身份号码、 学历、职称、执业资格和工作年限等信息。

良好信息,是指招标代理机构从业人员在工程招标代理活 动中受到各级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政府各职能部门及建 设工程招标投标行业协会等与招标代理工作有关的表彰和奖励   

不良信息,是指招标代理机构从业人员在工程招标机构代 理活动中的违法、违规及不规范执业等行为信息,包括下列内 容:

(一)违反工程建设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或者 行政规范性文件等规定,受到相关部门的行政处罚、通报或者

 

- 4     

 


 

 

责令改正的信息;

(二)受到刑事处罚的信息;

(三)提供虚假材料、违反告知承诺制度的信息;

(四)违反开标、评标等相关规定或不规范执业的信息;

(五)经认定的其他不良信息。

第八条 市建委应当建立招标代理机构信用信息与从业人 员能力评价档案制度。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参与本市招 标代理活动前,可以通过南京市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信用信 息平台(以下简称“信用平台”)完成基础信息报送,建立招 标代理机构信用管理与从业人员能力评价档案。

第九条 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良好信息由招标代 理机构通过信用平台自行申报,并上传相应的证明材料。

第十条 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不良信息按下列方 式采集 

(一)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自收到有关工程招标代 理行为的刑事处罚、行政处罚、通报、责令改正等决定或通知 30日内,可以在信用平台上报送;

(二)市建委定期从市级及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采集对 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作出的行政处罚、通报、责令改正 等信息 

(三)江北新区、各区(园区)相关部门对招标代理机构


 

 

及其从业人员作出的行政处罚、通报批评、责令改正等信息, 由作出处理决定的单位报送至市建委;

(四)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及各分中心在交易活动中发现 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有违规行为的,由其作出处理决定 并报送至市建委。

第十一条 信用信息发布前,市建委对招标代理机构的基础 信息、良好信息、不良信息进行审核、认定,并对良好信息、 不良信息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5个工作日。

第三章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评价

第十二条 市建委对采集的招标代理机构信用信息,按照 《南京市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信用信息和评分标准》(见附 1)给予相应的加减分,并以此为基础开展信用评价。

第十三条 信用评价以综合信用分值和信用等级体现,并在 市建委门户网站上实时公布。

综合信用分值,是指招标代理机构在评价日之前12个月实 时信用分值加权计算出的分值。

信用等级,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评价周期,根据招标代理机 构每季度末综合信用分值进行定性评价。

第十四条 实时信用分值,是指招标代理机构在自然年度内 发生的良好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实时得出的信用分值。


 

 

招标代理机构实时信用基准分为70分,每年1月1日起重 新计算。参与信用评价的信用信息,自认定后次日开始计算分 值。

第十五条 综合信用分值计算公式:

m≤11时,综合信用分值: m=12 时,综合信用分值:

公式中,m—— 本年度评价当日所在的月份数;D₁               年度第i月月末的实时信用分值;D i—— 本年度第i 月月末的 实时信用分值,第m 月取评价当日实时信用分值;k          本年度 m 月评价当日信用成长系数,为第m 月评价当日实时信用分 值与本年度每月未实时信用分值(其中,第m 月时取评价当日 实时信用分值)的平均值之比,即k=Dzm/(Z"=1D₂i/m);

D₂m——本年度第m 月当日的实时信用分值。

未满12个月时,综合信用分值按实际发生的月数加权计算。

第十六条 信用等级将招标代理机构的信用等级分为A

A- B C四个级别,分别表示优良、良好、一般、差。招标代 理机构信用等级依据机构一个周期的阶段评价得分确定:

(一)综合信用分值在80分(含80分)以上且排名居前20% 的,其信用等级为“A”;

(二)综合信用分值在75分(含75分)以上且排名居前40% 的,其信用等级为 “A-”;


 

 

(三)综合信用分值在70分以上(含70分)的,其信用等级  “B”;

(四)综合信用分值不满70分的,其信用等级为“C”。

(一)项、第(二)项中的前20%和前40%的计算结

果均加1取整数(不按四舍五入处理),但排名前20%或者前 40%的最低分有2家及以上机构时,获得该分数的机构的信用 等级均为A  A-

首次开展信用等级评价未满12个月的机构,评价期内未发 生不良信息的,其信用等级暂定为B 级别;评价期内发生不良 信息的,其信用等级暂定为C 级别;满12个月以后,其信用等 级按本条规定确定。

第十七条 招标代理机构合并、重组、分立的,原信用等级 均不再保留,需重新申报、重新核定信用等级。

第四章招标代理机构从业人员能力评价

第十八条 市建委根据采集的能力信息,按照《南京市建设 工程招标代理从业人员专业技术能力信息和评分标准》(见附 2)给予相应的加减分,并以此为基础开展能力评价。

第十九条 能力评价以综合能力分值和能力等级体现。

综合能力分值,是指招标代理机构从业人员在评价日之前 12个月内发生的能力信息计算出的分值。


 

 

能力等级,以一个季度为评价周期,根据招标代理从业人 员每季度末综合能力分值进行定性评价。

第二十条 综合能力分值基准分为60分,加上基础信息得 分和良好信息得分、不良信息扣分,得到最终得分。其计算公 式:

综合能力分值=基准分+基础信息得分+良好信息得分+不良 信息扣分

综合能力分值的加分、减分自认定后次日开始计算。

未满12个月时,综合能力分值按已有的能力信息加减计算。  第二十   招标代理机构从业人员的能力等级分为 AAA、AA、A、B  四个级别,分别表示优秀、良好、一般、差。

招标代理机构从业人员的能力等级为优秀、良好的,在市建委 门户网站上定期公布。

招标代理机构从业人员的能力等级依据每季度末综合能力 分值确定:

(一)综合能力分值在90分(含90分)以上的,其能力 等级为 “AAA”;

(二)综合能力分值在80分(含80分)以上的,其能力 等级为 “AA”;

(三)综合能力分值在70分(含70分)以上的,其能力 等级为 “A”;


 

 

(四)综合能力分值不满70分的,其能力等级为 “B”

招标代理机构从业人员变更单位的,应保留原有的良好信 息和不良信息,并及时更新能力信息。

第五章信用信息与能力评价结果的使用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招标代理机构的信用情况及 其从业人员专业技术能力作为选择招标代理机构的重要参考依 据。采用招标方式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的,鼓励将招标代理机构 的信用情况纳入资格审查及评标办法中。采用其他方式委托招 标代理机构的,鼓励将招标代理机构的信用情况作为择优选取 的重要参考指标之一。

第二十三条 招标代理机构的信用信息及其从业人员的能 力评价结果是市建委进行动态核查及差别化监管的依据之一。 对信用等级为A  A- 级的企业和能力等级为AAA 的从业人 员,实行激励机制:

(一)每季度在市建委门户网站及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协 会网站上公布;

(二)每季度在《南京建设工程招投标信息》刊登信用等 级为A  A- 级的企业名单及其从业人员能力等级;

(三)建议相关部门或者行业协会在评优时予以优先考虑;

(四)给予更多机会参与招投标监管部门或协会组织的调


 

 

研、学术研究等活动。

对信用等级为C 或排名后20%的机构、能力等级为B 的从 业人员,实行差别化管理措施:

(一)列入重点监管企业和从业人员名单,作为“双随机 一公开”监管重点对象,增加监督检查频次;

(二)建议相关部门在评优、评先时予以慎重选择。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公示信息、信用信息、能力  信息有异议的,可以向市建委提出异议申请。市建委在收到异  议申请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和处理,并将结果告知申请人。 市建委应当对异议申请人的信息保密。

第二十五条 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在信用评价及能力 评价中应当对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时效性负责。对在 信用评价和能力评价中存在弄虚作假、拒不配合检查等行为的 企业和个人,由市建委责令其限期整改,并依法依规处理。

第二十六条 参与招标代理机构信用管理与从业人员能力 评价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弄虚作假 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市建委可根据实际情况适时对《南京市建设工 程招标代理机构信用信息和评分标准》和《南京市建设工程招


 

 

标代理机构从业人员专业技术能力信息和评分标准》以公告形 式进行调整。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5年1月1日起实施,原《南京  市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宁建招字〔2020〕 449号)同时废止。

 

 

附件:1.南京市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信用信息和评分标准

2.南京市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从业人员专业技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