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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投标法修订草案解读(五):加大了招标人的责任
发布时间:2020-01-02

招标投标法修订草案解读(五):加大了招标人的责任

 岳小川 岳老师有话说

修订后的招标投标法在加大招标人权利的同时,从以下方面加大了招标人的责任:

1、修订草案第十条增加“招标人对招标过程和招标结果承担主体责任”的规定。招标人不能再以委托了招标代理机构或者未派代表参加评标为借口拒绝对招标过程和招标结果承担责任。

2、修订草案第二十一条增加了“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招标文件编制”的规定。这项规定既增加了招标人的权利,同时也限制了招标人任意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提出的要求与采购内容不相关、提出的资格条件和技术需求超出采购的的实际需要等行为。

3、修订草案第三十条增加了招标人不得擅自终止招标的规定,招标人终止招标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招标人终止招标后,如果投标人提出退还购买招标文件的费用,招标人应该退还。甚至有的投标人提出招标人应该对投标人为了准备投标而支付的成本予以补偿,招标人也应予以适当补偿。

4、修订草案第四十条增加了招标人应当向评标委员会提供评标所必需的信息,在评标开始前向评标委员会介绍招标项目背景、特点和需求,并在评标过程中根据评标委员会的要求对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内容进行说明。招标人提供的信息和介绍说明内容不得含有歧视性、倾向性、误导性,不得超出招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招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并应当随评标报告记录在案”的规定。

5、修订草案第四十条增加了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仅适用于具有通用的技术、性能标准或者招标人对其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项目”的规定,限制了招标人选择评标方法的自由度。增加这项规定是基于近两年社会上出现的认为低价中标造成了工程质量下降舆论作出的折衷处理。我个人认为增加这项规定是不合理的。经评审的最低评标价法仅仅只是一种评标工具,由于社会上一些人不专业的议论就限制一种评标方法是不明智的做法。

6、修订草案第四十七条增加了“招标人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二十日内自主确定中标人”的要求。原招标投标法没有规定招标人确定中标人的时间,有的招标人利用这个漏洞,对于评标结果不满意的项目拖延时间迟迟不确定中标人直至投标有效期到期,投标失效

7、修订草案第五十五条增加了招标档案的保存期限为自招标结束之日起至少十五年”的规定,增加了招标人保存招标档案的责任。这项规定与政府采购法的规定是一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