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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角度深度解读财政部101号令
发布时间:2020-03-02

六角度深度解读财政部101号令

作者:沈德能

                                               

《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2019年11月27日已经公布,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发布管理办法》)对财政部2004年9月11日颁布实施的《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作了较大的修改,在《发布管理办法》施行的同时,《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废止。《发布管理办法》的施行对政府采购业务操作有着重大的影响,值得从业人员认真学习。以下就《发布管理办法》主要内容进行个人解读,并就涉及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及其运行服务机构的内容扩大解读。


一、《发布管理办法》所涉及政府采购信息的范围


《发布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发布管理办法》所称政府采购信息,是指依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制度规定应予公开的公开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单一来源采购公示、中标(成交)结果公告、政府采购合同公告等政府采购项目信息,以及投诉处理结果、监督检查处理结果、集中采购机构考核结果等政府采购监管信息。

 

1、《发布管理办法》所涉及的政府采购信息大体分为两类:采购项目信息和监管信息。

 

2、采购项目信息的范围比较广泛,《发布管理办法》第三条仅是列举了常见的采购项目信息,包含应予公开的公开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单一来源采购公示、中标(成交)结果公告、政府采购合同公告等。

 

注意:《发布管理办法》重点不是规定政府采购信息的范围,而是规范信息发布管理的。因此此列举并未包含全部采购项目信息,不能误解为不在列举范围内的信息就不需要发布。 

 

除了《发布管理办法》第三条列举的采购项目信息外,其他依法应当发布的采购项目信息也必须依法发布。如《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和《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所规定的应当公告的采购项目信息(在规章查找“公告”两字就可以找到);《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2015]135号)和《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库〔2017〕86号)所规定应当公告和公开的信息等;《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规定的“采购意向”;未来立法中可能增加需要公布的政府采购信息。

 

3、监管信息包含投诉处理结果、监督检查处理结果、集中采购机构考核结果等。同样道理,仅列举了常见的监管信息,并不包含所有监管信息,其他依法应当公布的监管信息仍然必须发布(如行政处罚信息,列入不良行为名单信息等)。不能误解为不在列举范围内的信息就不需要发布。

 

应当指出的是:公开透明是政府采购法第三条明确规定的基本原则,当前政府采购信息公开远远达不到透明的程度,也达不到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国办发〔2017〕97号)“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公共资源配置过程中产生的政府信息,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内容外,应依法及时予以公开”的要求,发布政府采购信息的范围只有扩大,不能缩小。

 

随着政府采购信息公开程度的不断提高,需要发布的政府采购信息的范围也在不断扩大,因此《发布管理办法》删除了《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关于政府采购信息范围和内容的具体规定,仅列举了部分常见的政府采购信息,避免因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修订(可能扩大需要公开的政府采购信息)导致频繁修订《发布管理办法》。

 

【相关新闻:2020年2月26日《财政部2020年立法工作安排》公布,确定:力争年内完成政府采购法(修订)、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修订)的起草工作,及时上报国务院;力争年内完成政府采购框架协议管理办法、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修订)、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修订)等规章项目。】


二、信息发布的原则、格式和渠道


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应当遵循格式规范统一、渠道相对集中、便于查找获得的原则。

 

 1、根据《发布管理办法》第七条的规定,财政部国库司起草了《政府采购公告和公示信息格式规范(征求意见稿)》,目前征求意见已经结束,等待出台相关规范性文件。

 

2、在《发布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了集中的发布渠道。第八条 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采购信息应当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发布,地方预算单位政府采购信息应当在所在行政区域的中国政府采购网省级分网发布。除中国政府采购网及其省级分网以外,政府采购信息可以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其他媒体同步发布。《发布管理办法》删除了《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指定报纸、杂志等纸质媒体的规定,仅指定网络媒体为发布媒体。

 

3、在《发布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了,指定媒体应当向发布主体免费提供信息发布服务,不得向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收取信息查阅费用。由于《发布管理办法》仅指定了网络媒体发布信息,相关人员就可以通过网络免费便捷查询到所需要的政府采购信息。

 

《发布管理办法》对于发布原则、发布格式、集中发布渠道的规定解决政府采购实践中突出的问题:《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施行16年来存在不通过指定媒体发布信息、隐瞒信息、差别提供信息等现象,妨碍、排斥了供应商之间的公平竞争;实践中存在信息查找不便捷、信息共享不通畅等。《发布管理办法》明确信息发布渠道,删除了纸媒,突出网络媒体的作用,适应当前信息化发展和公众习惯通过网络查询的要求。

 

注意:除了《发布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发布渠道外,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5〕63号)要求的“推进信息公开共享。建立健全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和信用信息公开共享制度。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加大信息公开力度,依法公开交易公告、资格审查结果、成交信息、履约信息以及有关变更信息等。”和《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当将公共资源交易公告、资格审查结果、交易过程信息、成交信息、履约信息等,通过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其他依法应当保密的信息除外。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的政府采购项目还需要按照公共资源交易的相关规定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发布政府采购信息。


三、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的责任主体及其责任区分

1、采购人及其委托的代理机构:采购人及其委托的代理机构负责发布采购项目信息,并应当对其提供的政府采购项目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不得有虚假和误导性陈述,不得遗漏依法必须公开的事项。

 

2、各级财政部门: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发布采购监督信息,并对其提供的政府采购监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不得有虚假和误导性陈述,不得遗漏依法必须公开的事项。

 

3、指定发布媒体:中国政府采购网及其省级分网和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其他媒体应当对其收到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的及时性、完整性负责。指定发布媒体没有审查政府采购信息真实、准确、合法的责任,只对其发布的信息是否完整,是否及时发布负责。至于采购人及其委托的代理机构、各级财政部门提供的信息是否及时,指定发布媒体不负责,但应当对政府采购信息发布主体的身份进行核验,防止假冒身份发布。

 

及时是指,中国政府采购网或者其省级分网应当自收到政府采购信息起1个工作日内发布。

 

完整是指,确保发布的政府采购信息不被篡改、不遗漏,不得擅自删除或者修改信息内容。

 

4、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对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政府采购项目平台运行服务机构应当协助交易主体发布政府采购信息,但不对采购人及其委托的代理机构提供的政府采购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只对在交易平台发布的信息与在指定发布媒体发布信息一致负责。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标准(试行)》(发改办法规〔2019〕509号)要求:6.4公告和公示信息公开 6.4.1公开方式 应在项目登记办结后,按照交易项目的交易方式或者交易阶段,根据交易项目的实施主体或其代理机构的委托,协助其在法定媒介发布交易公告和公示信息;同步在电子交易系统公开的,公告内容应保持一致。


四、对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的监管责任


1、监管主体是各级财政部门

 

2、具体监管分工:财政部指导和协调全国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工作,并依照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对中央预算单位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对中国政府采购网进行监督管理。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对本级预算单位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省级(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对中国政府采购网省级分网进行监督管理。


五、发布信息不一致的处理


发布主体(财政部门、采购人和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确保其在不同媒体发布的同一政府采购信息内容一致。

 

在不同媒体发布的同一政府采购信息内容、时间不一致的,以在中国政府采购网或者其省级分网发布的信息为准。同时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和省级分网发布的,以在中国政府采购网上发布的信息为准。

 

扩大理解:这一条处理原则同样适用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上发布的政府采购信息。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上发布的政府采购信息与前述指定发布媒体不一致的,以指定发布媒体发布的信息为准。


六、违规的法律责任


1、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未依法在指定媒体上发布政府采购项目信息的,依照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追究法律责任。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二)未依法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政府采购项目信息。

 

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政府采购法第七十八条 采购代理机构在代理政府采购业务中有违法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处以罚款,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其代理政府采购业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存在其他违反《发布管理办法》规定行为的(如违反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由县级以上财政部门依法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建议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依法依规处理,并予通报。

 

2、指定发布媒体违反《发布管理办法》规定的,由实施指定行为的省级以上财政部门依法责令限期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建议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依法依规处理,并予通报。

 

3、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政府采购信息发布活动中存在懒政怠政、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国家机关处理。

 

4、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未按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在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公开、交换、共享信息的,由政府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予以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