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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项目能否选择竞争性磋商方式进行采购?
发布时间:2020-08-11

货物项目能否选择竞争性磋商方式进行采购?

2020年08月11日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

  ■ 周景超

某单位计划采购路灯一批(采购金额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拟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进行采购;当被告知货物项目不能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只能采用其他非招标方式采购。采购人表示非常茫然。

上述案例在基层采购活动中并不鲜见,笔者通过对某地已发布的政府采购公告进行统计,货物类项目在各种非招标采购方式中所占的比例如下:竞争性谈判占比60%,询价占比35%,单一来源占比4%,而竞争性磋商占比1%,可谓“凤毛麟角”。

笔者认为,究其原因,一是采购人认为竞争性磋商方式制定的初衷和目的是为适应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和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PPP)的工作需要,所以一些服务类项目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天经地义”。二是《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规定,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可以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三是片面地理解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认为法律法规没有对货物项目可以采用竞争性磋商进行直接的确定描述,从而无从遵循。

那么货物项目能否选择竞争性磋商方式采购?笔者结合现行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工作经验浅谈几点意见。

关于法律层面的界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条(二)款与《暂行办法》第三条第(二)款内容描述相一致。通过对适合竞争性谈判方式情形项目与是否符合竞争性磋商方式情形项目进行对比,得出结论,即较为复杂或特殊的货物类采购适合竞争性谈判同样也适合竞争性磋商方式。

关于属性层面的界定,《暂行办法》中符合竞争性磋商情形的描述文字包括规格、数量等词语。规格的词典释义指,一般产品的物理形状,即体积、大小、型号。而数量的词典释义为,现实生活中事物量的抽象,即指事物的多少。通过词语的释义,规格、数量均为货物单位的描述,因此竞争性磋商方式完全适合货物类采购。

关于引证层面的界定,《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了货物项目的评分办法以及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从而确定了货物项目可选用竞争性磋商方式并采用综合评分法。

通过以上分析,竞争性磋商方式同样适合货物类项目采购,但并不是所有货物类项目都适合竞争性磋商方式,那么,何类货物项目适合竞争性磋商方式?

首先,在选择货物项目采购方式时应依据的主要标准为需求特点和效率要求,即按需求是否可在采购前详细描述来区分,以效率要求来判断是否给予所有潜在供应商平等参与权。

其次,应依据货物项目的技术复杂程度和特殊性情况分类确定,通用货物类项目,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项目,就不适合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而对于专用货物类项目,由于技术复杂,价格变动大,可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采购。

其次,还应依据货物项目伴随内容的比例进行确定,伴随服务(保险、运输、培训类项目)占货物项目内容40%以上(如网络平台建设)或者施工费用占货物项目内容50%以上(如路灯采购安装项目),应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采购。

最后,对于需要由供应商提供最终设计方案或者解决方案的以及在采购前无法详细描述货物要求的项目,可选择竞争性磋商方式采购。

综上,采购人应围绕货物项目特点以及采购需求的实际情况,坚持“物有所值”的采购目标,以需求为导向,以目标特点为基础,以采购效率为宗旨,科学合理地确定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

(作者单位:河南省西峡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