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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标有效期如何计算?
发布时间:2020-10-27

 投标有效期如何计算?

作者:易采通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网

                       

  问:投标有效期如何计算?

 

  答:投标有效期从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之日起算。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三条,投标有效期从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之日起算。投标文件中承诺的投标有效期应当不少于招标文件中载明的投标有效期。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不退还投标保证金。

 

  问:采购活动结束后,未中标人提供的样品如何处理?

 

  答: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及时退还或者经未中标人同意后自行处理。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二条第三款,采购活动结束后,对于未中标人提供的样品,应当及时退还或者经未中标人同意后自行处理;对于中标人提供的样品,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保管、封存,并作为履约验收的参考。

 

  问:供应商质疑、投诉的途径如何获取?


  答: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在采购文件中载明供应商质疑函的接收方式。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应当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公布受理投诉的方式、联系部门、联系电话和通讯地址等信息。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七款。

 

  问: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其中一家供应商进行投诉有效吗?

 

  答: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一家投诉无效,必须由组成联合体的所有供应商共同提出。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九条,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其投诉应当由组成联合体的所有供应商共同提出。

 

  问:哪类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人可以自行招标?

 

  答:未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人可以自行招标。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九条第一款,未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人可以自行招标,也可以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在委托的范围内代理招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