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标无效的供应商是否具备投诉资格
案例要点
投诉人J公司购买了招标文件、递交了投标文件并通过了资格审查进入评审阶段。但因技术项评审因素得分低于技术项评审因素满分值的50%,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被视为无效投标。后J公司就项目采购结果公告的公示信息不符合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等事项进行质疑、投诉,财政部门经过调查后,驳回其投诉。
财政部门的驳回依据是什么?
无效投标的供应商是否等同于不具备投诉主体资格?
基本案情
采购人S医院委托采购代理机构G公司就“厨房设备采购”项目进行公开招标。2022年8月发布采购结果公告。投诉人J公司对采购结果提出质疑,因对采购人S医院、采购代理机构G公司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意,向财政部门提起投诉。
投诉事项: 该项目采购结果公告的公示信息不符合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事实依据:1.根据中标(成交)结果公告的公示规范,应该附有中标供应商的投标分项报价表,因为投标分项报价表才能具体体现中标供应商“中标物的制造商名称、品牌、规格型号、数量、单价”,中标供应商投标报价表不属于商业保密资料等。2.采购代理机构和采购人未依法依规完整公示中标供应商“中标物的制造商名称、品牌、规格型号、数量、单价”等内容,属于故意隐瞒行为。
处理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 (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条、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人J公司的投诉不满足法定受理条件,财政部门决定:投诉人的投诉不予受理。
处理理由
经查,财政部门发现投诉人J公司的技术项评审因素得分低于技术项评审因素满分值的50%。根据招标文件“投标人技术项评审因素得分低于技术项评审因素满分值50%的,为无效投标”的规定,投诉人J公司的投标为无效投标。根据政府采购法规规定,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 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依法提出质疑、投诉。本案例中,投诉人投标无效,因项目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 结果并未导致其利益受损。由此,投诉人J公司不属于本项目采购结果的利害关系人。同时,投诉人的投诉并非关于其投标被认定无效的事宜,即投诉人对其投标被认定为无效并无异议。结合近年来恶意投诉量的增多,财政部门如此处理亦是考量避免出现其他供应商陪标、恶意投诉的情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 第十条、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二十一条第二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