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范围的界定
一、从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界定政采范围
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本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由此延伸出在符合政府采购其他几个属性的前提下,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是否属于“政府采购”范畴?
财政部答复:根据《政府采购法》规定,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且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采购项目,不属于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范的范畴,采购活动无须按照法定程序开展,但仍属于政府采购活动。
问题: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利用财政性资金,采购集采目录以外、限额标准以下的项目是否界定为政府采购项目?是否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及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财政部答复:对集采目录外且单项批量未达到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的项目,各采购单位应按内部管理办法以及内控制度要求实施。
问题:2020年,A单位仅器设备采购项目,编制政府采购预算460万元。2020年一季度,A单位一台价值10万元的仪器设备意外报废,需要在政府采购预算460万元中先采购该仪器设备10万元。该仪器设备采购项目(政府采购预算10万元)是不是政府采购项目?若是政府采购项目,应当采用何种采购方式?
财政部答复:对于留言所述仪器设备采购,若其属于采购集采目录以内或者金额达到分散采购限额标准,则属于政府采购项目,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特点,按照政府采购规定的方式采购。
问题:对集中采购目录之外、达到分散采购金额标准的各类购买性支出,是否只要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该法已于2021年1月1日废止,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替代)界定的有偿合同就必须执行政府采购方式和程序?
财政部答复: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二条规定,集中采购目录以外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依照政府采购法规定履行采购程序。
问题: 向国际电信运营商租赁铺设于境外的专用通信网络,提供跨境信息传输服务,租期3年,预算超过政府采购公开招标数额。该项支出是否属于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的范围?是否需要进行公开招标?
财政部答复:按照《政府采购法》第二条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的政府采购适用《政府采购法》。留言所述项目如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应当依法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应当事先获得财政部门批准。
问题:我单位属于京外单位去年采购了一项物业服务,采购金额82万元,在限额标准以下,我们通过公开招标采购,现马上到期。由于机构改革的原因,我们计划在原合同到期的次日,与原服务企业签订一份为期三个月的补充协议,由原服务企业继续提供三个月的服务,服务内容和每月的服务费用不变,三个月费用共计21万元。可以签订补充合同吗?
财政部答复:从您反映的情况看,物业服务处于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下,不属于政府采购监管范围,具体采购方式和是否补签合同由单位自行决定。
问题:某事业单位获得发展改革部门立项批复,采购一批设备(与工程建设无关),批复金额4000万元,发展改革部门批复上写明项目应在招投标公共服务平台等招投标指定媒体上发布公告。该项目按《招标投标法》进行了公开招标,是否属于法律适用错误?是否应按《政府采购法》进行招标采购呢?
财政部答复: 事业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类采购行为,应当遵守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设备应当按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的相关规定开展采购活动。
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二条,财政性资金与非财政性资金无法分割采购的,统一适用《政府采败法》及其条例。此种情形是否需要满足其中的财政性资金达到限额标准(100万元) 以上或采购标的属于集中采购目录以内?如果总预算为110万元(其中30万元财政性资金+80万元非财政性资金),且采购标的不属于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是否须适用《政府采购法》?
财政部答复:留言所述财政性资金与非财政性资金无法分割,且项目预算达到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的项目,适用《政府采购法》。
问题:中国招标投标协会编制的《招标采购代理规范》中,非招标采购方式是指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包括谈判采购、询比采购、竞价采购、直接采购等采购方式和框架协议采购这一特殊采购组织形式。行政机关、事业单位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货物、工程、服务是否能运用上述采购方式?
财政部答复:行政机关、事业单位采购限额标准以下、集中采购目录以外的货物、工程、服务项目,可不执行《政府采购法》关于采购方式的规定。
问题:服务类采购项目,年度预算没有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但两年或三年合计下来采购预算达到了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如果项目采用一年一续签的方式签署政府采购合同,最多不超过三年。这样的采购项目是否需要执行政府采购方式?
财政部答复: 同一预算项目下,同一品目或类别的服务年度采购金额达到分散采购限额的,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执行。留言所述项目若未纳入集中采购目录,不属于《政府采购法》适用范围。
二、从采购主体界定政采范围
问题:《政府采购法》第二条中的“国家机关”和“团体组织”通常包括哪些单位? 是否能提供相关的法律法规依据?
财政部答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国家机关包括国家权力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审判机关、国家检察机关、军事机关等。团体组织是指各党派、政府批准的并纳入预算管理的社会团体。
问题:工会属于团体组织工会经费来源是工会组织开展各项活动所需要的费用。来源包括会员按照中华全国总工会的规定交纳的会费;工会举办的事业的收入;行政方面根据工会法的规定拨交的经费;各级政府和企业、事业单位行政的补助。其中包含财政性资金如工会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服务,是否必须执行政府采购?
财政部答复: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内部的工会组织不属于独立的预算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进行的采购活动不属于政府采购监管范围。作为预算单位管理的各级工会,使用财政性资金进行的采购活动属于政府采购监管范围。
问题:如果采购人是由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 和国有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组成的采购联合体,采购的资金来源是财政性资金,采购的标的和金额也都符合《政府采购法》及其相关文件的规定,这样的联合体采购适用于《政府采购法》吗?
财政部答复: 按照《政府采购法》的规定,采购主体为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资金来源是财政性资金,采购行为适用《政府采购法》。您反映的情况中,联合体采购适用《政府采购法》。如果采购金额达到分散采购限额标准,应当执行政府采购制度相关规定。
问题:我单位因农机监理信息化项目工作需要政府采购软件开发服务,我市政府采购管理部门以我单位为公益一类事业不能作为政府购买服务的购买主体为由不予批复,该项目是否适用政府采购服务类程序?
财政部答复:《财政部 中央编办关于做好事业单位政府购买服务改革工作的意见》(财综〔2016〕53号)规定,不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不属于政府购买服务的购买主体,因履职需要购买辅助性服务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律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问题:甲方为财政部门,乙方为工信部门,丙方为项目承担单位(企业),县市财政部门需要将中央财政应急物资保障补助资金拨付到项目承担单位,由丙方按照任务书及有关规定,在实施期限内完成任务书约定目标。中央财政资金到企业,由企业实施这个程序需要进行政府采购吗?
财政部答复:采购人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制度规定,选择相应的项目承担单位。企业不是政府采购的主体,企业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可不执行政府采购制度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