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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问答(22):投标人在询标中重新给出的投标报价可以确认吗?
发布时间:2017-02-24

实务问答(22):投标人在询标中重新给出的投标报价可以确认吗?

案例某事业单位建设工程货物依规在单位内自主进行一建筑物楼顶屋面风机基础(钢质支架)及相关附助设施更换服务的采购招标活动,招标文件明确:如果需要投标人可自行考察招标项目现场。招标评标过程中就一投标人的投标报价过低,较其他同行业同类型投标人的投标报价间有不寻常差额,故向投标人进行询标,投标人认为是招标文件对投标报价计价要求过于原则、范围模糊、边界不清所致,故询标后请求更正为新的报价,请问此时可以接受调整投标报价吗?所调整后的投标报价有效吗?

高国民  张方艺 答(22):依照七部委第12号令《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21条之规定: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其投标应作废标处理。第19条: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方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以书面方式进行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总价金额与单价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七部委局30号令《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办法》第51条: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方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补正。******。第52条(经2013年4月修订):投标文件不响应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评标委员会不得允许投标人通过修正或撤销其不符合要求的差异或保留,使之成为具有响应性的投标。据此,招标人作出询标之举是必要的,也是必须的且合规的,同时必须结合我国《招标投标法》第39条规定予以把控: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但是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那么需要明确:哪些才算是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呢?我们认为是对招标文件中如投标资质与资格标准规定要求、投标报价与履约期限规定要求、具体技术与规格型号规定要求、质量标准与售后服务规定要求以及招标拟签订合同主要条款规定要求等各项具体条件或规定要求作出充分响应的相关内容,以及其他招标文件明确规定的如制造商授权书、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投标人代表的社保证明资料、投标人无招标投标行贿犯罪记录证明等要求响应的内容。招标人所列这些“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内容,参照七部委局依法制定的第27号令《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21条第2款之规定: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实质性要求和条件,说明不满足其中任何一项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投标将被拒绝,并用醒目的方式标明:没有标明的要求和条件在评标时不得作为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对于非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应规定允许偏差的最大范围、最高项数,以及对这些偏差进行调整的方法。国家对招标货物的技术、标准、质量等有特殊要求的,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提出相应特殊要求,并将其作为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类似高校事业单位这样的采购主体,如遇有工程建设采购项目内容增项,并属于现行规章与规范性文件规定的采购内容单项,且在现行招标规模标准以下的工程或货物,但却是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或者国有资金控股或者占主导地位的,因故未进入当地有形采购招投标市场进行采购招投标活动,而留在采购人单位内进行采购招标投标活动的情形。作为自主在其单位内组织采购招标活动的基层部门采购招标管理人员,不能简单地认为在有型市场之外所进行的或该项目为非依法必须招标采购项目,其所进行的采购招投标工作就可以不严格按现行招标投标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要求进行操作推进了。业内普遍认为只要是采用了“招标”这种采购方式的招标投标活动,就应该遵守我国的《招标投标法》及其《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配套规章的相关规定要求。我国《招标投标法》第2条明确指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的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法。不难得知:它不仅包括该法列出必须进行招标的活动,而且包括必须招标以外的所有招标投标活动。这里我们引用由国家计委政策法规司与国务院法制办财政金融法制司编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释义》一书中所诠释的“招标投标活动”即招标人对工程、货物和服务事先公布采购条件和要求,吸引众多投标人参加竞争,并按规定程序选择交易对象的行为。其工程指各类房屋和土木工程建造、设备安装、管道线路敷设、装饰装修等建设以及附带的服务;货物是指各种各样的物品,包括原材料、产品、设备和固态、液态或气态物体和电力,以及货物供应的附带服务;而服务是指除工程和货物以外的任何采购对象,如勘察、设计、咨询、监理等。而它并不论招标主体的性质、招标采购的资金性质、招标采购项目的性质如何,都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案例不难看出,其招标文件中明确要求投标人可自行考察了解招标相关项目现场实际,招标采购主要项目可能涉及到的附助设施内容如房屋楼顶屋面的防水与保温层因此必要的维修更换等工作,投标人作为符合招标资格条件的专业投标人是“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如仍有疑问必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前15日向招标人书面提出,并依据招标文件和答疑回复要求完成投标文件编制。综上所述,作为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的投标报价,在没有招标文件明确规定投标报价折算修正情形;或有七部委第12号令《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19条所述补正情形;或有七部委局30号令《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53条修正情形的,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后更改其投标报价是被绝对禁止的,也是无效的,招标人应当拒绝接受其投标报价的擅自变更。而这一投标人需要书面合理说明的只是此次投标报价为什么这么低?且提供不低于其个别成本的有效证明材料而已,让评标委员会进行审核认定其是否属于以低于其个别成本进行投标竞争?进而判断废标与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