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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问答(23):某学校在校内自主组织的一次工程货物采购招标活动的评标过程中,其评标委员会针对一投标人投标文件的投标函没有投标人单位盖章,只有投标人法人授权代表签字,依据招标文件之废标条款:“(一)投标文件未经投标单位盖章和单位负责人签字”之规定,作出否决其投标的处理意见。后其投标人对此提出疑问:有其法人授权代表签字,仅仅少盖个单位公章就应该废其投标吗?
发布时间:2017-02-24

实务问答(23):某学校在校内自主组织的一次工程货物采购招标活动的评标过程中,其评标委员会针对一投标人投标文件的投标函没有投标人单位盖章,只有投标人法人授权代表签字,依据招标文件之废标条款:“(一)投标文件未经投标单位盖章和单位负责人签字”之规定,作出否决其投标的处理意见。后其投标人对此提出疑问:有其法人授权代表签字,仅仅少盖个单位公章就应该废其投标吗?

高国民  张方艺 答(23)作为招标文件中的废标条款之一,其文字表述摘抄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51条。那么是否应该废标?就是评委们对此条款的理解问题了。应该说,该问题和原答疑解惑专栏第(13)实务问答题相类似,2013年以前,我国建设工程领域有关招标投标方面的法规、规章、其它规范性文件等文件中,关于“投标文件未经投标单位盖章和单位负责人签字”这一内容要求条款项的文字表述上存在着一定差异,但其所表意图或者说其设计原意,我们认为是基本相同的:如2001年发布施行的七部委12号令《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25条,下列情况属于重大偏差(按该《规定》第23条规定作废标处理之):其中,第2表述为:投标文件没有投标人授权代表签字和加盖公章;而于10年后即2011年颁布施行的《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51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第一表述为:投标文件未经投标单位盖章和单位负责人签字。这里所说的投标文件“未经投标单位盖章和单位负责人签字”即一般人所说“没有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的“盖章项”和“没有单位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字”的“签字项”,该51条之(一)即是在这“两项”内容情形具备下的投标文件有效性判定标准,其意图显然是均无则废。比较于2002年颁布施行的七部委局30号令《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50条之第2款和于2005年颁布施行的七部委局27令《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41条第2款相关内容,这两部规章关于评标委员会初审后按废标处理的规定中,其投标文件盖章与签字条款要求的文字表述都是:无单位盖章并无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不难理解其设定本意也是全无则废。已于2013年4月修订的七部委局30号令《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50条之第2款: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应当拒收:(一)投标文件未经投标单位盖章和单位负责人签字的;以及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九部委于2013年3月11日发布的《关于废止和修正部分招标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13年第23号令)而修订的七部委27号令第41条: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应当拒收;(一)逾期送达;(二)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第二款修改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一)投标文件未经投标单位盖章和单位负责人签字”。至此,我们可以看出七部委27号令与七部委局30号令,这两部规章里的关于这一种情形内容之表述完全相同了且与七部委12号令、《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里相关“招标文件的盖章、签字项要求”内容基本相同,就是在投标文件无单位公章和无单位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的,即皆无则否(废)。综上可知,七部委12号令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关于这项内容的相关要求意思表述基本一致;而七部委局30号令和27号令中的这一内容相关要求文字表述经修订后完全相同,并与其他前者的规章(七部委12号令)、法规《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相关这项内容的表述基本一致。不难得知,由于部分身居基层一线的具体采购经办人员不胜了解:当前我国相继修订更新的相关采购招标投标管理的规章中,已对这一“投标文件的盖章、签字要求”问题内容的表述作出了修订统一。故具体工作实践中,有些人员在理解上可能会因过去相关法规、规章之间关于这一问题内容的文字表述不尽相同,并且在其“经验主义”和“思维惯性”共同影响下而发生一定的差异在所难免,所以现在采购招投标活动的评标过程中,关于投标文件所出现投标函上缺少签字或盖章问题的评判上,其评审结论时常有所不同,并伴随相关异议。综上分析,本案例中其评委所作出的处理是不符合我国现行法规、规章相关要求的,当然也是不正确的。这里引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与国务院法制办财政金融法制司、监察部执法监察司编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释义》一书中所诠释的《条例》第51条(一)作问题之总结:该条款是指投标文件既未经单位盖章,也没有单位负责人签字的情形,即当出现该情形时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我们通俗地说:也就是没有经过加盖单位公章和没有经过单位负责人签字,在此“二项”“没有”情形都具备时,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即“有二方可”否(废)其标。若这“二者(没有投标人单位盖章和没有单位负责人签字)”具备“其一”时,则需要结合其采购招标文件的具体废标条款要求而定。当然,其招标文件的废标条款内容应当没有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其它规范性文件所禁止的相关内容,并力求符合鼓励交易之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