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山之石22: 施工类项目可否将“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职业健康管理体系”作为投标人资格条件?
摘自《招标采购管理》2017年第4期
唐广庆:具备有资格条件的主要因素是投标人是否做过与招标项目性质和规模相当的项目,做过则合格,未做过或者未达到相关规模,则不合格。所以问题提到的“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等”是不能作为判断投标人资格是否合格的条件。“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等”条件只能作为招标文件中规定合同实施时必须采用的管理体系,即,要求投标文件中必须阐明,而且在合同执行期由监理工程师依据投标人的承诺核查实施落实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