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招标投标云网 南京招标投标协会主办
当前位置:首页 - 答疑解惑 - 他山之石
他山之石25:摘自《招标采购管理》2016年第5期,作者:袁颖达
发布时间:2017-06-14

他山之石25:摘自《招标采购管理》2016年第5期,作者:袁颖达

某招标人采购污水处理设备,项目内容包括设备的采购、运输、安装、调试。招标文件规定投标人的资格条件之一为必须具备机电安装三级及以上资质。招标文件规定设备交货时间为合同签订后15天,要求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填报项目完工时间。

分析

本案例项目内容简单,即通过公开招标采购设备,要求投标人中标后提交设备,并对设备进行安装、调试,验收合格交付招标人使用。招标人的意图就是中标人在合同签订后最迟15天内完成前述所有工作,但由于招标人的工作失误,导致招投标结果差之千里。

1、把“设备交货时间”与“项目完工时间”混为一谈

所谓设备交货时间,就是供货合同签订后,供货方把设备运送到指定地点的时间。该时间包括设备生产制造时间、运输时间。

所谓项目完工时间,就是项目土建工程实施、设备采购及其安装工程实施完成、验收合格的时间。

本项目没有土建工程,因此项目完成时间就是设备生产制造时间、运输时间、安装调试时间、竣工验收时间四种时间之和。

从招标文件的描述可以看出,招标人把上述两个时间混淆了,虽然在招标文件中规定了设备交货时间,但没有规定项目完工时间,而是让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自己填报项目完工时间。其结果是,部分投标人填报的设备交货时间是供货合同签订后15天,而项目完工时间是供货合同签订后60天,甚至还有90天。

2、招标文件未对“设备交货”、“项目完工”的概念进行界定

评标时,评标委员会中的业主代表认为完工时间超过供货合同签订后15天的,应按无效投标处理,因为项目完工时间是实质性因素,而完工时间超过供货合同签订后15天这种状况与业主的意图完全相悖。评标委员会中的其他成员则无法认同这一看法,原因有三:首先设备交货时间和项目完工时间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时间概念,是业主自己混淆了;其次招标文件没有规定项目完工的具体时间界线;其三招标文件没有对设备交货时间和项目完工时间进行界定,没有在招标文件中将这两种时间规定为同一时间。

评标委员会只能按招标文件和惯例进行评审,其结果自然令招标人颇为失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