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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真落实招投标异议制度全面推进信用报告的应用
发布时间:2016-05-19

认真落实招投标异议制度

全面推进信用报告的应用

 

市货物招标办主任 吴 健

 

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会议代表:

  大家下午好!下面由我代表市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就货物招标投标中如何贯彻落实招投标异议制度,以及全面推进第三方信用报告作工作布置。

  一、落实招投标异议制度,加强和改进货物招标投标异议处理工作

  招标投标异议是《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所规定的制度,对于解决招标投标当事人的争议,提高招标投标工作效率,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一)异议反映的主要问题及异议处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其他利害关系人(以下简称异议人)在异议时反映的主要问题:一是公告、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中设置的资格条件与项目实际不相符,存在着资格条件过高或针对特定投标人设置资格条件,排斥潜在投标人。二是招标文件有关条款设置上存在要求不够具体明确、相同事项前后描述不一致,甚至与法律规定相背。三是组织资格审查时,存在着不客观、不公正、不规范,对不同的资格申请人衡量的标准和尺度不一致,对应当审核原件的未尽审核义务。四是开标时,存在着应当拒绝的投标文件未予拒绝,对投标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当场答复的未予以当场答复。五是中标候选人存在着弄虚作假、串通投标的行为。六是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与投标人串通的现象等。

  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在异议处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是对异议的答复,有的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相互推诿扯皮,甚至错误的认为异议是行政监督部门的事,与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无关;二是对异议答复的内容存在着缺乏针对性、答非所问或避重就轻等敷衍现象,有的甚至直接以被异议人的说明作为答复,过于草率;三是异议的答复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或者不予以答复,致使异议反映的问题久拖不决,迟迟不能解决。

  (二)充分认识异议处理工作的重要性,强化异议处理的主体责任

  异议制度的设立,是为了加强招投标活动当事人之间的相互监督,鼓励当事人之间加强沟通,及早友好地解决争议;是为了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及时纠正招标投标活动存在的问题,提高招标投标活动的效率;是为了避免当事人之间矛盾激化,减少不必要的投诉,以使行政监督部门主要用于处理异议程序无法解决的投诉。

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异议的处理是由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负责的,其职责是法定的,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切实承担起主体责任,切实依法履行答复的法定义务,做到不推诿扯皮、不敷衍搪塞、不避重就轻,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对异议人提出的问题逐一作出明确而具体的答复,切实发挥异议制度的作用。

  (三)异议处理的基本原则和要求

  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在异议处理中,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对反映的异议事项,应当弄清事实、查明缘由,依照法规妥善处理、及时答复。

  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收到异议后,应弄清异议人反映的问题,认真查阅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核实有关情况,并与异议人进行必要的沟通,对异议反映的事项作出分析判断。异议反映的事项成立的应依照法律法规,及时予以纠正;异议反映的事项不成立的,应当书面予以明确答复。

  对异议反映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存在问题成立的,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依法进行修改、完善,对异议的答复构成对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按照《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关于文件的澄清和修改的规定办理。

  对开标现场提出异议的事项成立的,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及时采取纠正措施,或者提交评标委员会评审确认;提出的异议事项不成立的,招标人应当当场给予解释说明。异议事项和答复应当记入开标会记录,或者制作专门记录以备查阅。

  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有关评标结果异议事项成立的,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应当组织评标委员会对有关的问题予以纠正,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无法组织评标委员会予以纠正或者评标委员会无法自行予以纠正的,应当报告行政监督部门,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作出处理,问题纠正后公示中标候选人。对异议事项不成立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作出明确答复。

采用电子招标投标的货物招标项目,异议人应当通过货物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提出异议,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应当通过货物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作出答复。答复前,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将自动暂停该招标项目。

  (四)进一步加强对异议工作监督检查的主要措施

  1、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对异议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推诿扯皮、答复没有作针对性的,将责令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改正,给予答复。

  2、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未及时处理异议,或未能正确处理异议造成不良影响的,将予以通报。

  3、对异议成立的,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不及时依照法律法规予以纠正的,除责令改正外,6个月内累计发生2次的,暂停一定期限内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中介机构的抽取资格。

  4、对异议人缺乏事实根据、无证据材料的,并多次提出异议影响招标投标活动正常开展的,将在行政监督平台予以公示其不良信用记录,取得信用评级的将降低其信用等级。

  5、行政监督平台建立异议处理公示栏,对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异议处理的情况实时予以公示,督促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对异议及时予以处理,接受招投标活动当事人的监督。

  二、推进诚信体系建设,在货物招标投标活动中全面实行企业信用报告

  20138月市发改委、市信用办下发《关于在全市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活动中实行企业信用报告制度的通知》以来,工程建设项目在货物招标投标活动中实行企业信用报告制度取得了明显成效,电梯、变配电、空调、智能化等货物招标活动中均采用了第三方信用报告作为投标人资格审查的依据和评标内容。201412月市委、市政府又下发《全面推进诚信体系建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明确“在公共资源交易和重大工程招投标、建设等领域推行信用审查制度。制定工作方法,将第三方信用报告作为货物招标、建设工程等公共资源交易投标人资格审查的依据,并列为评标内容”。

  为全面落实市委、市政府、市发改委、信用办文件精神,推进货物招标投标活动信用建设,提出如下目标及要求:

  (一)在全市货物招标投标活动中全面推行信用审查制度,推进的步骤与南京货物电子招标投标系统试点工作同步进行,即到2016年底,货物招标投标活动中实行企业信用报告制度的项目占所有货物招标项目80%以上。

  (二)南京货物招标投标电子监督平台设有信用评级和企业信用专栏,招投标人可登录http://www.njhwzbb.com/网址,查询评估企业的基本信息、评估报告等级和不良记录等信息。

  (三)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应认真贯彻执行市发改委、市信用办关于在全市货物招投标活动中实行企业信用报告文件要求,将企业信用报告作为投标人资格审查的必要条件在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中载明,并将其列入评标内容。

  (四)信用评级机构在评级过程中采集的被评企业的信用信息应与货物电子招标投标系统供应商库中的企业信息进行核对。如发现相关信息存在不一致的,应要求被评企业作出说明。

  (五)企业发现供应商库中本企业的信用信息存在错误或遗漏的,企业应及时更正和补充完善,并对库中本企业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经行政监督部门查实,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将在监督平台上予以公示,并作为信用评级扣分、降级的依据,同时向相关部门反映,追究其责任。

  (六)信用评级机构应恪守独立、客观、公正、诚信的评审原则,严格按照《南京市企业信用评价指导性标准和规范》要求,科学、客观地制作信用报告,确保评级结果的真实性。

  (七)市货物招标办对评级机构出具的评级报告进行后评估,采取不定期方式进行抽查,并对抽查的结果在监督平台上予以公示;对存在工作失误,评定的信用等级与被评企业信用状况不符的,将责令评级机构改正;评级机构出具虚假的信用评级报告的,经查实,将报市信用办暂停其评级活动。

  同志们,在货物招标投标活动中落实异议制度和信用报告制度任重道远,希望我们招标投标各方主体认真履行法定职责,依法开展招标投标活动,为南京货物招标投标工作的明天添砖加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