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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南京市货物招标投标活动监督管理事项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05-19

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南京市

货物招标投标活动监督管理事项的通知

 

宁发改法规字﹝2015395

各区发展改革局、园区管委会,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为贯彻落实市委《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市若干问题的决定》、市政府《关于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意见》精神,依法规范招标投标监管,结合我市货物招标投标工作实际,经研究,现将南京市货物招标投标活动监督管理事项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南京市货物招标投标活动监督管理事项

 

 

 

                             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5917

                                      附件:

南京市货物招标投标活动监督管理事项

 

 

监管事项

主要法律依据

办理主体及有关要求

1

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的审批、核准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应当报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应当及时将审批、核准确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通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

由项目审批、核准部门提出审批、核准意见,并通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

 

2

自行招标

《招标投标法》第十二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江苏省招标投标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能力,符合下列条件,并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一)具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二)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等方面专业人员;(三)有专门的招标机构或者有三名以上具有招标业务能力的人员;(四)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1、审批、核准项目,由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在审批、核准项目时认定,并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2、非审批、核准项目货物招标,市货招办初审合格的报市发改委备案。

 

3

邀请招标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八条: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一)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有前款第二项所列情形,属于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项目,由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在审批、核准项目时作出认定;其他项目由招标人申请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作出认定。

1、审批、核准项目,由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在审批、核准项目时认定。

2、有《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八条第二项所列情形,属于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项目,由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在审批、核准项目时作出认定。

3、非审批、核准项目货物招标,市货招办初审合格的报市发改委认定。

4

不进行招标

《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九条:除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的可以不进行招标的特殊情况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招标:(一)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二)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三)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四)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五)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江苏省招标投标条例》第十条  有下列不适宜进行招标情形之一的项目,可以不进行招标。但需要审批的项目应当按照本条例第九条规定进行审批:

    ()涉及国家安全和国家秘密的;

    ()抢险救灾的;

    ()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的;

    ()主要工艺、技术需要采用特定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货物招标由市货招办初审合格的报市发改委批准。

5

二次招标不成,不再进行招标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三十四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在分析招标失败的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后,应当重新招标。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三个,按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报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后可以不再进行招标。

 

1、按照“谁审核,谁批准”的原则,由原审批、核准部门办理。属市发改委审批、核准的项目,由市货招办初审合格的报市发改委批准。

2、在市公共资源交易场内招标的项目,应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出具证明,由市货招办予以核实。

6

重新招标或者重新评标

《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八、四十二、六十四条;《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九、二十三、四十四、五十五条等(内容略)。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二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对中标结果造成实质性影响,且不能采取补救措施予以纠正的,招标、投标、中标无效,应当依法重新招标或者评标。

《江苏省招标投标条例》第五十三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评标无效,应当依法重新评标或者重新招标,可以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评标标准未量化或者使用招标文件未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而影响评标结果的;()评标委员会的组建以及人员组成不符合法定要求的;()评标过程中有违法行为,影响评标结果的;()将标底作为评标唯一依据的。

1、招标过程中应当重新招标、重新评标的,由招标人依法决定。

2、招标项目有投诉的,由市货招办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做出投诉处理决定,招标人根据投诉处理决定,依法决定重新招标、重新评标。

7

评标委员会的确定方式、评标专家的抽取和评标活动的监督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确定方式、评标专家的抽取和评标活动进行监督。

  《南京市货物评标专家和货物专家库管理考核办法》

1、市货招办负责专家的聘用、专家库维护、专家年度考核等工作。

2、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专家抽取、通知、日常考核工作。

8

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

《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七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招标人应通过电子招标投标交易系统提交。

9

合同签订及履行

《江苏省招标投标条例》第四十六条: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四)根据招标文件和评标结果依法确定中标人、合同签订及履行的情况。

合同签订及履行情况,招标人应通过电子招标交易系统提交。

10

招标投标活动的异议处理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2日前提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开标。

投标人少于3个的,不得开标;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

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应当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对招标投标活动的异议,招标人应在规定期限内予以答复,未答复前暂停该项目招标投标活动。

 

11

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处理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一条:行政监督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投诉,并自受理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处理决定;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

投诉人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行政监督部门应当予以驳回。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相关条款。

货物招标由市货招办调查和初审,报市发改委批准后作出投诉处理决定。采用电子招标投标的,投诉应通过电子招标投标系统提交。

12

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处罚

《招标投标法》第五章、《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章等规定的法律责任。

 

 

货物招标由市货招办调查和初审,报市发改委批准后立案以及作出行政处罚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