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招标投标云网 南京招标投标协会主办
当前位置:首页 - 协会刊物 - 2016 - 2016年第一期
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全面做好货物电子招标投标系统试点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05-19

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全面做好货物电子

招标投标系统试点工作的通知

 

宁发改法规字﹝2015396

 

各区发展改革局、园区管委会,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深入贯彻实施《电子招标投标办法》,不断提高电子招标投标的广度和深度,是促进招标投标市场健康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6部委《关于扎实开展国家电子招标投标试点工作的通知》(发改法规〔20151544号)要求,南京市货物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已被国家发展改革委确定为全国首批电子招标投标试点平台之一。为认真落实货物电子招标投标试点工作,在招投标领域积极探索“互联网+监管”模式,现就有关工作事项通知如下:

  一、南京市货物电子招标投标系统的组成

  根据《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关于做好〈电子招标投标办法〉贯彻实施工作的指导意见》(发改法规〔20131284号)、《关于进一步规范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建设运营的通知》(发改法规〔20141925号)等文件精神,南京市货物电子招标投标系统由南京市货物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下称“交易平台”)、南京市货物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下称“公共服务平台”)、南京市货物电子招标投标监督平台(下称“监督平台”)组成,其基本功能如下:

  (一)“交易平台”是在线完成货物招标投标全部交易过程的平台,主要实现编辑、生成、对接、交换和发布有关招标投标数据信息,在线完成交易过程等功能。“交易平台”为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实施监督和受理投诉开放数据接口。

  (二)“监督平台”是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履行对招标投标活动监督管理职能的平台,主要实现对招标投标活动预警纠错、事中事后监督、在线投诉处理等功能。“监督平台”与“交易平台”互为独立、功能分离。

  (三)“公共服务平台”是立足公益性,满足电子招标投标系统之间信息交换、资源共享需求,为市场主体、行政监督部门和社会公众提供信息服务的平台。“公共服务平台”通过设置行政监督通道,或者加载行政监督功能实现与“监督平台”的衔接,但与“交易平台”互为独立、功能分离。

  二、南京市货物电子招标投标系统试点工作目标

  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属本市、区(园区)管理的货物招标投标活动:

  (一)到2015年底,电梯、空调、变配电、建筑智能化四类全过程电子招标投标覆盖面达到90%以上。

  (二)推进电梯、空调、变配电、建筑智能化以外其它各类货物的全过程电子招标投标,到2015年底,覆盖面达到50%,到2016年底,覆盖面达到80%以上。

  (三)到2015年底,“监督平台”完成与国家、省公共服务平台的对接,实现信息交换、资源共享,为市场主体、行政监督部门和社会公众提供信息服务。

  2016630日前,南京市货物电子招标投标系统通过国家认证认可监督委的电子招标投标系统检测认证。

  三、货物招标投标文件范本

  “交易平台”为招标人、投标人提供数字化招标文件范本,招投标当事人应当通过制作工具编制电子招标、投标文件,以实现全过程电子招标投标。

  四、货物招标投标活动的异议

  投标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对招标公告、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和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通过相应的交易平台向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提出,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应当通过交易平台及时答复。

  投标人异议应采用CA登录相应的交易平台,填写异议内容、加盖法人印章,提交有关附件,在规定的异议期限内向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提出。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应当通过相应的交易平台在规定期限内对异议人提出的异议予以答复。在做出答复前,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暂停该招标项目后续招标活动。

  五、货物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

  投标人需要投诉的,应当采用CA登录“监督平台”,填写投诉书相应内容并递交投诉书。以法人名义投诉的,应当加盖法定代表人电子签名及法人印章,并附有关材料后提交投诉书。

  属于《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的投标人应当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的情形,投标人应当先向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提出异议,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未作出实质性答复的方可进行投诉。

  相关行政监督部门按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的要求,通过“监督平台”向投诉人做出投诉处理决定。

  六、货物招标投标信用信息的公开

  按照电子招标投标信息共享以及诚信体系建设的要求,“监督平台”、“交易平台”将依法公开投标人的下列信息:

  (一)企业基本信息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相关规定,依法公开供应商库中投标企业名称、地址、工商注册号、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供应商分类等基本信息。

  (二)企业信用等级信息

  按照南京市委、市政府关于印发《全面推进诚信体系建设工作实施方案》要求,公告第三方评级机构评定的投标企业信用等级信息。

  (三)违法违规记录和不良行为信息

  按照《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暂行办法》要求,“监督平台”为本市货物招标投标违法违规行为记录公告平台,依法公告招标投标违法行为的处理决定和不良行为记录等信息。

  七、货物评标专家的考核及管理

  “监督平台”设有评标专家考核和管理功能。通过“监督平台”,实现货物评标专家的入库申请及入库后的培训、考试、评标专业管理、专家信息资料管理;对参与货物招标项目评标的专家进行现场考核、记录、统计考核结果,为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实施评标专家考核管理提供实时数据。

  八、其它各类主体建设的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与“监督平台”的对接

  其它各类主体建设的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系统),根据国家认证认可监督委等7部委《关于发布〈电子招标投标系统检测认证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认证联[2015]53)精神,只要该平台(系统)通过国家检测和认证,并按照《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的要求与“监督平台”开放数据接口、公布接口要求,都能实现与“监督平台”的对接,并交换和公布有关招标投标信息。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向其发出的监督指令,其它各类主体建设的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系统)以及招标投标当事人应当执行,并如实提供相关信息,协助行政监督部门调查处理。

  九、依托南京市货物电子招标投标系统,推进采购人采用“互联网+”采购方式

  按照国务院《关于积极推进“互联网+”行动的指导意见》部署,积极拓展互联网信息技术与采购招标的融合,逐步推进“互联网+”采购方式,鼓励相关的货物采购人利用南京市货物电子招标投标系统进行竞价、比价、询价采购。

 

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59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