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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提高评标专家的职业素养
发布时间:2017-01-09

如何提高评标专家的职业素养

 

口文/江苏省招标中心 刘  红

 

  2000年,国家正式颁布《招标投标法》,把招标投标纳人法制化轨道,明确了招标投标活动中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和行政监督机关的法律地位,及应有的权利和义务。其中,第三十七条规定:“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由于评标工作是招标采购的核心,评标结果直接影响招标采购质量,因此,本文针对目前招标采购评标工作中,部分评标专家存在的问题和不足,陈述了一些提高评标专家职业素养的个人认识,并对如何加强评标专家责任意识提出了自己的建议。

  评标委员会作用重要、职责重大

  招标采购工作集经济、技术、工程、管理、法律于一体,是一项十分复杂的综合性工作。在整个招标过程中,招标文件的编制、评标办法和标准的制定以及评标工作是重要的三大关键环节。《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赋予了评标委员会在招标采购项目中的法律地位,对评委会组建、评委条件、人员构成及组建方法做了规定。同时,七部委第12号令第二章第七条规定:评标委员会依法组建,负责评标活动,向招标人推荐中标候选人或者根据招标人的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

  评标委员会更多意义上是整个评标活动和评标结果的决策组织。评标委员会最终的评标结果,关系到整个招标投标活动能否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竞争原则,关系到能否保护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体到每个招标采购项目,也关系到能否保证项目质量,降低采购成本,实现招标人最大经济效益,促进廉政建设。

  评委专家在评标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尽管《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及许多招标投标管理办法,都对评标专家的资格条件、人选程序、权利及义务、评委组成方式以及违规行为查处等做出了规定。但无论是政府部门组建的评标专家库,还是招标代理机构白建的评标专家库,大多偏重于专家的资格条件、人选程序和入库专家数量,忽视对评标专家队伍质量水准的动态管理。目前很多地方和部门的评标专家库管理,或缺乏专设机构或缺乏专职人员或缺少必要的工作经费,面对数千人以上的评标专家库的日常管理和动态管理力不从心,对评标专家只“使用”不“考评”、只建“库”不管“库”。对评标专家责任的监督缺位,客观上造成评标专家队伍良莠不齐的局面。

  笔者在招标业务工作中,常会发现评标时,有少数评标专家不坚持原则,不讲职业道德,敷衍了事;有些随机抽取到的评标专家政策法规不熟,滥竽充数,缺乏工作责任心,常常迎合一些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的不正当要求;还有少数业务素养不高的评标专家,不是认真研究和熟悉招标项目的范围和性质,主要技术要求、标准,以及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商务条款和合同文件,而是拿到投标文件后就是找瑕疵,动辄废标;还有少数专家年龄偏大,知识陈旧,记忆力衰退,对前沿的专业技术问题说不清楚,采用电子评标后又不熟悉电脑,工作效率很低。以上问题,严重影响了评标工作质量。

  此外,极少数思想品德低下的评标专家,和投标人串通一气,泄露秘密,评标倾向性十分明显;更有甚者,收受投标人贿赂,为虎作伥。这些违法行为,严重破坏了招标投标工作的正常秩序,违背了公正、公平、阳光的竞争原则。

  评标专家应具备的职业素养

  在评标委员会中,评标专家是评标工作的主体,也是一个特殊的群体,具有法定性、唯一性、临时性。评标专家专业多样,各有所长,老、中、青不限,多为在职。在临时组成的评标委员会中,专家们有时是强强联手,有时是专业互补。其工作共性是需要在短时间内,按照法定的工作程序,以及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办法和标准,凭借个人专业知识和业务技能、职业道德和法律意识等诸多因素,公正、公平地完成招标文件中所规定的评标任务。这就要求评标专家必须具备良好的职业素养:

  (1)熟悉招标投标法律法规。作为评标专家,不仅要精通本专业的知识,具备较高的专业水平,还要熟悉招标投标等法律法规知识,掌握招标投标工作程序。评标专家要强化法律意识,防止评标行为的随意性,在承担评标任务时,依法依规做好评标工作。

  (2)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评标办法和标准一般都给评标专家留有自由裁量权,评标专家需要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正确使用这个权力。包括:评标公正,不因好恶失之偏颇;行为检点,不接受评标合理报酬之外的其它任何财物;遵守纪律,不向外人泄露与评标有关的内容;廉洁白律,要经得住各种利益诱惑,自觉构筑起抗腐拒蚀的思想防线。

  (3)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评标工作很大程度上是招标项目技术经济性最优的选择过程,评标专家一定要有强烈的岗位责任意识,帮助招标人选择最合理的中标候选人,并对自己的个人评审意见负责。同时,随机而来的评标任务并不是评标专家的本职工作,为了不影响招标项目的工作进度,需要评标专家克服困难,随叫随到,而且准时。对入库的评标专家而言,一定要有认真的工作态度和勤勉的敬业精神。

  对强化评标专家责任意识的建议

  评标委员会的评标结论具有权威性,要保证评标工作的质量,前提是建立一支技术水平高、工作责任心强、清正廉洁的评标专家队伍。否则,《招标投标法》所设计的专家评标制度就将流于形式,失去科学、权威的要意。为此:

  (1)把好评标专家的“入库关”。无论是政府部门,还是招标代理机构,在建立评标专家库时,一方面,要按《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条件,注重拟人选专家的学历与职称、专业知识、工作经历。另一方面,还应了解其责任心、敬业心、原则性、合作态度等。切忌发放一张表格,查看个人资料,就能人库的简单做法。尤其对“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的专家人库,更需要从严从实把关。

  (2)加强培训,提高评标专家的评标素质。进入专家库的评标专家虽然具备了相应的资格条件,但随着招标投标市场的发展变化,产业政策的调整,电子招标投标的推广,招标投标政策的不断完善,政府有关部门应有组织、有计划的对评标专家库内的评标专家进行培训,通过介绍最新招标投标政策法规,解读评标通用程序与纪律要求,宣讲各种采购方式的具体评标步骤,解释评标专家个人的角色定位、权利与义务等,切实提高评标专家的评标业务素质。

  (3)建立评标专家责任追究制度。实践中,大多数评标委员会都是采取随机抽取评标专家组建,对这样的临时组织来说,评标结果的好坏、评标的责任很难追究。评标委员会权利、责任不对等是专家评标制度的“硬伤”,也是评标专家滥用“自由裁量权”的根源之一。因此,必须建立严格的评标专家责任追究制度,以限制减少评标专家滥用“自由裁量权”的空间。目前在法律层面,这方面还是空白,需要有关部门抓紧研究对评标专家失职行为的处罚和责任追究的制度,以及法律层面的可操作程序。

  (来源:《中国招标》周刊2016年第40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