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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信用报告制度在货物招投标活动中的实践与探索
发布时间:2017-01-09

企业信用报告制度

在货物招投标活动中的实践与探索

 

口文/南京市货物招标办 易正为

  摘要: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明确把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列入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提出健全公民和组织守法信用记录,完善守法诚信褒奖机制和违法失信行为惩戒机制,使遵纪守法成为全体人民共同追求和自觉行动,要“让失信者寸步难行,让守信者一路畅通”。

  以企业为主体的行业信用建设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企业信用报告制度是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提高行政监督管理水平的有效措施。南京市近年来不断创新机制、积极探索,在货物招投标活动中推进企业信用报告制度。目前,信用报告制度在货物招投标中得到广泛使用,有力的促进了投标企业的诚信建设,对规范招投标秩序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企业信用报告制度实施时间较短,还有待进一步完善,笔者结合实际,认为应在制度建设、宣传引导、监督管理等方面加大探索创新。

  关键词:信用体系 货物招投标 企业信用

 

  2013年8月,南京市信用办印发《关于在全市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活动中实行企业信用报告制度的通知》,通知要求在货物招标投标活动中引入企业信用报告制度,由信用服务机构根据政府制定的评标指导标准,为招标人提供投标企业信用信息服务,出具信用报告作为货物招标中投标人资格审查的依据,并列为评标内容。

  一、货物招投标采用企业信用报告制度的实践经验

  近3年来,南京市在货物招投标中积极推广企业信用报告制度,为营造公平竞争、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促进招标投标事业健康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实践经验。

  (一)建立信用评价标准是基础

  科学合理的评级标准是企业信用报告的基础,要使社会全面、客观的了解企业的信用状况,就必须建立一套公正、统一的评价标准。南京市货招办根据货物招标的实际情况和多年来的实践,牵头起草制定《南京市企业信用评价指导性标准和规范(货物招标投标领域适用)》,按行业分类分为材料设备制造类、批发零售(贸易)类和施工类三个指标体系,基本涵盖货物招标中可能涉及各种企业类型,评价标准指标采集主要遵循四个原则:一是信用信息的有效期限原则,对采集的信用信息规定合理期限;二是信用信息的量化原则,能够量化的全部量化;三是评价结果自动生成原则,采用数字化技术自动合成结果,减少人为因素的影响;四是市场化原则,评价采用市场化模式,将最终的评判权交给市场。并适时组织指标体系的修订工作,最大限度地保证了信用评价标准指标的科学性、合理性,有效规范了信用评级工作。

  (二)提高信用报告质量是重点

  注重加强信用报告质量的检查,组织专家对评级机构出具的信用报告进行抽查,并对抽查的结果在监督平台上予以公示;对存在工作失误,评定的信用等级与被评企业信用状况不符的,将责令评级机构改正;评级机构出具虚假的信用评级报告的,经查实,将报市信用办暂停其评级活动。制定了《信用报告评级委员会和专家抽查办法》,办法对评级机构评级委员会的工作要求、抽查专家库的建立、信用报告专家抽查制度及办法,以及违约处理等方面都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对规范信用评级工作、提高信用报告质量起到了较好的约束作用。

  (三)加强评级机构监管是关键

  评级机构是否客观、公正,直接决定着信用报告质量的高低。南京市货招办注重创新监督管理手段,加强评级机构的监督管理,明确准入前置条件,即:对进入南京信用市场的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须经有关部门备案;机构人员、资质、条件设施能够达到专业化信用评级机构的相关要求;信用服务企业自身的业务流程、信息采集、信用评级、信息发布、档案管理符合相关管理要求;其所出具的企业信用报告必须公示等等。南京市货招办与市信用办定期联合召开信用评级机构工作会议,指导评级机构制定并实施《南京招投标领域信用评标机构自律公约》,促进评级工作规范有序。

  (四)推进评价报告应用是核心

  招标投标领域的信用体系建设是否能取得预期成效,价值能否实现,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相关主体对信用结果的运用。南京市信用办明确规定了信用报告应用范围,要求使用范围内的招标项目在招标过程中,把投标企业取得的信用等级列入资格审查和评标因素,鼓励招标人在保证投标竞争充分的前提下,可规定某类信用等级作为投标资格的必要条件。目前,在电梯、变配电、空调、建筑智能化等种类的货物招标活动均采用了第三方信用报告作为投标人资格审查的依据和评标内容。招标人可以优先选择信用等级高的企业,采取对信用等级高的企业招标中给以加分等办法,在评标办法中考虑企业信用等级状况,给予诚信评分,以此加强对守信企业的激励。据统计,截止目前,11家评级机构备案在册,近3年共为投标企业出具近千份信用报告,办理信用报告的企业逐年递增,投标企业信用状况明显提升,信用等级高的企业市场竞争力明显提高。

  (五)完善信用信息系统是保障

  建立信用信息网络服务平台,为信用工作提供服务保障。目前,在南京货物电子招标投标平台中设置了信用报告功能模块,为信用报告在货物招投标活动中的应用提供操作平台。完善信用信息系统,发挥网络传播信息的独特优势,按照“七日双公示”要求,将行政处罚信息自做出行政决定之日起7日内,在“南京市七日双公示系统”内上网公开,及时导入“信用中国网”,同时也在“南京市货物招标投标监督平台”网站进行公示,加大对不良行为的打击和惩戒力度,提高失信成本,从而促使投标企业重视企业信用状况,规范企业信用行为,促进招标投标活动的进一步规范。

  二、企业信用报告制度建设存在的问题

  建立健全企业信用报告制度,有利于转变政府职能,创新社会治理方式,加强企业自律,更好发挥市场的主体作用,营造诚实守信的招标投标氛围,但在发展过程中仍存在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一)信用法律法规不健全

  信用建设需要法律和制度作保障。当前,我国信用立法工作相对滞后,信用法律法规体制不健全,个别地区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出台了有关社会信用的法规,但全国范围内尚无统一的、系统性的信用法律体系,已成为制约其发展的瓶颈。将企业信用报告引入招投标实践目前缺乏明确的上位法依据,在当前依法行政的背景下,不利于信用报告制度的广泛推广应用。市场化模式下,对评级机构的管理难度加大,投标企业向信用服务机构购买信用调查报告,而评级机构以营利为主要目的,容易导致企业用金钱左右或影响评级机构的评价和定级,信用评级报告质量和真实性受到挑战。因此,对评级机构仅靠道德层面的行业自律是远远不够的,还必须在法律层面上加以限制,但目前尚无明确的法律规定。

  (二)信用评价指标不统一

  信用评级指标体系是信用评级工作的依据,也是衡量信用评级结果是否客观公正的标尺。要全面推广信用报告的使用,就必须在一个地区或者更大范围内建立统一的指标评价体系。但是,信用评级指标体系需要有很强针对性,不同性质的企业有着不同的信用评级指标体系,需要结合行业的经营特点来确定。此外,市场的环境又是变化着的,要能随情况变化对指标体系的构成或权重关系做出适应调整,所以指标体系又是需要动态发展的。指标体系的建设是一项全新的工作,既没有成功的经验可以借鉴,也没有失败的教训可以汲取,一个科学、合理的信用评价体系建设难度大,既要防止朝令夕改,造成指标体系的随意性,又要经得起实践的考验,保证指标体系的科学性。目前,我国招标投标信用评级指标体系不统一,货物类的信用评级指标体系国内没有统一的标准,导致信用报告的应用受地域限制,未实现各地区、各部门信用评定结果的通用,也增加了企业的负担。

  (三)信用信息平台不联通

  加快建立统一的信用信息体系平台是完善诚信建设的重要举措。目前,政府各职能部门大多建设了以其业务工作为主要内容的纵向信息平台。但从实际运行情况来看,由于条块分割,各部门之间网络缺乏横向联网互通,加之目前在国家层面尚未完全建立信用大数据库,各地间的信用信息平台间仍处于相互独立、各自为政的状况,各级各部门在公共管理过程中产生的信用信息仍处于分散的信息孤岛,尚未实现融合对接和资源的互通共享,加之有的部门对信用平台建设认识不到位,信用信息公布不及时、不全面,导致对守信行为的联合激励和对失信行为的联合惩戒难以有效开展。此外,参加投标的企业来自全国各地,各地的信用信息差异较大,影响了信用报告的公平性。

  三、完善企业信用报告制度建设的对策与建议

  国务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从战略层面作了一系列部署,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已是大势所趋,建立健全企业信用体系,是整顿和规范招投标市场秩序、改善市场信用环境、降低交易成本、防范经济风险的重要举措,也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迫切要求。完善企业信用报告制度建设应瞄准其短板,着力在法律制度、诚信文化、监督管理等方面下功夫。

  (一)完善制度建设,健全法律规章和评价指标体系

  坚持立法先行,为信用建设创造一个良好的法制环境。政府是规则的制定者,应该在制度建设和监管体系中发挥重要作用,通过政策与立法工作,为信用建设提供制度上的保障,从法律层面推进信用建设。首先,要从法律上明确监管机构和职权范围,制定配套政策及措施,鼓励和支持各类市场主体在经济活动中运用信用报告,做到有法可依。其次,重视信用信息平台建设与管理,要从法律上明确信用信息建设各方的权利和义务,打破部门壁垒,加快实现信用信息的融合,不断完善信息公开制度,建立信用信息的互联互通、实时交换和整合共享等实施办法,使信用机构可以便捷地取得信息数据。再次,加强顶层设计,建立相对统一的信用评价指标体系,逐步推进行业、地区间信用报告互认共享。

  (二)加强宣传引导,大力营造良好的市场诚信氛围

  只有在以提倡诚信、以诚信为本的社会大环境背景下,信用体系建设的有序进行才有保障。首先,政府要大力建设诚信文化,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导向和监督作用,宣传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意义,不断提高社会的信用认知度,营造浓厚的信用建设氛围,形成诚信为本、操守为重的良好社会风尚。其次,要注重发挥招投标行业协会作用,鼓励和调动社会力量广泛参与信用建设,共同推进,形成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合力。再次,要积极引导信用评价结果的市场运用,实行对信用企业的优先、优惠扶持政策,给守信者以更多的优惠,对失信者予以必要的制约和惩罚,以此促使企业加强自律,自觉遵循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原则,依法参与市场竞争。

  (三)创新监管方式,构建常抓常管的长效监督机制

  在企业信用报告制度建设中,政府部门要改变传统的信用建设模式,注重运用大数据先进理念、技术和资源,按照“互联网+”发展趋势,更加注重加强对信用评级机构管理,加强评级机构职业道德操守建设,提高评级机构人员业务技术水平,规范信用评级机构的市场行为,避免恶性、无序的竞争,构建常抓常管的长效监督机制。加强对信用报告质量的抽查检查,不断探索研究信用报告的监管方式,比如:由信用管理部门牵头组织专家对企业信用报告工作底稿进行抽查,或者组织评级机构采取背靠背的方式互评,对出具失真信用报告的评级机构区别情节轻重,实施诫勉谈话、暂停一定时期的评级、纳入黑名单公示等办法,不断提高评级机构的行业自律,提升信用报告的客观性、公正性和科学性。此外,政府在加强监督的同时,也应积极主动做好服务,当好“店小二”,围绕企业需求提供精准化、具体化服务,为企业发展保驾护航,为企业做大做强创造更好的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