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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招标投标协会会费收取和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7-03-29

南京招标投标协会会费收取和管理办法

(2017310南京招标投标协会四届一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报告人  陈海陆副会长

 

第一章 

  第一条 南京招标投标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是南京地区从事招标投标活动的单位自愿加入的自律性组织。协会向单位会员收取会费是协会开展活动的主要经费来源。缴纳会费是协会每个单位会员应尽的义务。

  第二条 根据民政、财政部门有关规定,参照相关社会团体的做法,结合招标投标行业和协会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 按照《南京招标投标协会章程》规定的会员义务,凡协会单位会员均应按本办法规定,按期足额缴纳会费。

  第四条 本办法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章  会费收取标准

  第五条 按单位会员的性质,协会收取单位会员会费的标准如下:

  (一)单位会员:每年一次性缴纳会费1600元;

  (二)理事单位会员:每年一次性缴纳会费2000元;

  (三)常务理事单位会员:每年一次性缴纳会费5000元;

  (四)副会长单位会员:每年一次性缴纳会费10000元;

  (五)会长单位会员:每年一次性缴纳会费30000元。

  第六条 单位会员当年发生经费亏损或因经济困难,无力按时足额缴纳会费的,可向协会提出缓缴、减缴、免缴会费的申请,经协会常务理事会讨论同意,予以缓缴、减缴、免缴当年会费。

第三章  会费收取时限

  第七条 单位会员应在每年1031日前一次性缴纳当年会费。

  第八条 新会员在办理入会手续、领取会员证时,一次性缴纳当年会费。

第四章  会费的使用

  第九条 按照“取之于会员,用之于会员”的原则,协会会费主要用于为会员提供服务和按照协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组织开展的各项业务活动,确保协会工作正常运行的开支。

第五章  会费的管理

  第十条 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和财务部门的审计。

  第十一条 协会收取会费一律使用财务部门印(监)制的社会团体会费收据。

  第十二条 协会会费由协会秘书处财务人员负责收取和管理。协会每年向会员代表大会公布会费收支情况,接受理事会和会员代表大会的审查,并在社团年检时向民政部门上报会费收支情况。

第六章 

  第十三条 本办法经协会第四届会员代表大会通过,于2017310起施行;由协会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