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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招投标异议与投诉的常见
发布时间:2017-06-05

 处理招投标异议与投诉的常见

问题与思考

 

  文/抚顺石化公司招标中心  吴莹

 

  我国的招标制度伴随改革开放的历程展开,由探索初创阶段到规范完善阶段,从最初只有工程项目招标到目前全行业全产业招标,通过招投标进行采购的模式已逐渐被我国大部分政府机关与企业所采用。招投标业务量的剧增促生了招标代理机构的蓬勃发展。然而,随着招投标工作所涉及的行业范围逐渐扩大以及专业化程度不断提高,招标人与投标人在实际工作中也会遇到一些问题,比如招标人由于对采购标的物的专业知识掌握不足导致招标文件中的技术或性能要求不明确,或者投标人在参与投标过程中出现串通投标等违规现象,这些问题都直接或间接的导致投标人对招标过程或招标结果产生异议或投标人不得不向行政监督部门提出投诉等现象。《招标投标法》第六十五条中明确规定: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有权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或者依法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但在日常工作中,招标代理机构与相关行政监督部门面对投标人的异议与投诉时所持有的态度与处理方式却存在一些问题,甚至存在一些主观误区。

  问题一:异议与投诉概念混淆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投标人就规定事项投诉的,应当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异议答复期间不计算在规定的时间内。《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中明确指出: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对供应商依法提出的询问作出答复。供应商提出的询问或者质疑超出采购人对采购代理机构委托授权范围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告知供应商向采购人提出。由此可见,投标人或供应商应首先提出异议,招标人、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负责对异议进行答复。行政监督部门或政府财政部门负责受理投标人的投诉并执行对投诉事项的检验、监测、鉴定以及专家评审等处理程序,二者在受理主体与受理流程上存在明显差异,不能相互混淆。

  问题二:对待异议与投诉避之不及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规定:质疑人按程序在网上提出质疑后,招标机构应当对质疑的内容逐项进行核实,并在公示期结束后三日内,将对投标人质疑的书面解释报送相应的主管部门。其中,对受到质疑的重大问题,应由招标机构组织评标委员会成员或受评标委员会的委托进行书面解释。

  由于各招标代理机构的业务水平存在差异,在处理各种工程、货物或服务的招标时遇到标的物专业性较强或采购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对采购标的物的特性掌握程度有限,可能会在编写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时出现一些漏洞,这都将成为投标人提出异议或投诉的根源。面对这些异议或投诉,招标人或行政监督机构不应消极回避,反而可将其视为宝贵的掌握行业动态与了解采购标的物的机会,从积极角度鼓励投标人通过合法合规渠道对招标人的工作提出建议或意见,提高招标人与行政监督部门的招标专业管理水平。采购人与地区行政管理部门也不要完全将投标人提出的投诉的数量作为考核硬性指标摊派到各级下属招标代理机构,使各招标代理机构闻投诉而心生排斥,甚至对投标人提出的异议采取瞒报或置之不理等消极态度。长期来看,这种做法将严重影响行业的招标专业程度与招标业务水平,也将对各行业在市场的竞争情况产生消极影响。

  问题三:被动解决异议或投诉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五十六、五十八条中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对供应商依法提出的询问作出答复。财政部门处理投诉事项采用书面审查的方式,必要时可以进行调查取证或者组织质证。财政部门处理投诉事项,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以及需要投诉人补正材料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投诉处理期限内。在实际处理各类异议与投诉事项时,一些招标代理机构或行政监督部门过分强调投标人的投诉证据必须首先经过执法部门或检验部门的鉴定后才能提出,忽视了行政监督部门也有对投诉证明材料进行取证、检验与监测的责任,导致投标人花费大量时间与精力进行法律或质检鉴定工作,延误了招标人与行政监督部门处理异议与投诉的时间与效率,同时影响采购人购买标的物的采购周期。

  招标代理机构或行政监督部门处理异议或投诉事项中,很多是对其他投标人的资质、业绩或诚信度的投诉。投诉人如需要出具有法律效力或经鉴定的证据往往很困难或需要花费大量时间。面对这类投诉,招标代理机构与行政监督部门应主动与采购人或专业质检鉴定部门联络,获得关于投标人或标的物的证明材料或鉴定信息,提高处理异议或投诉的工作效率。对于不需要国家级或省级专业检验鉴定部门出具检验报告的证明材料,招标人与行政监督部门应与投诉人进行良好沟通,确保各方参与人尽快对投标人提供的证据与材料进行查验与核准,最大程度地减少处理异议与投诉所消耗的人力、物力与财力。

  问题四:招标人成为受理投诉的主体

  作为招标工作的主要参与者与执行者,招标代理机构对招标过程的各种控制文件与技术指标较为熟悉,因此投标人应首先向招标人提出质疑,招标人也应在规定时间内对质疑进行调查与答复。但是,在处理投标人对招标活动的投诉时,行政监督部门才是受理与解决投诉的主体而不是招标代理机构与招标人。《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一、六十二条规定:行政监督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投诉,并自受理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处理决定;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行政监督部门处理投诉,有权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调查有关情况,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为了确保招投标全过程的公开、公平与公正,行政监督部门应担负起招标采购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与权利,在招标人与投标人之间建立一种公正的协调关系,既不偏袒招标人也不能完全听从投标人的表述。如有必要,行政监督部门应会同法律、质检以及纪检监察等相关部门,按照法律、规章与制度对投诉的事项以及各方证明材料进行取证分析,在本地区与行业间建立公正的招投标秩序,保障市场竞争有序进行。对于投诉人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行政监督部门应当予以驳回。

  问题五:处理围标、串标无从下手

  对于如何处理涉及围标与串标的投诉是各级行政监督部门面临的困难之一,对于如何处理投标人之间或投标人与招标人的围标或串标等违规现象,受理投诉的部门是否只能束手无策呢?随着我国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制度的不断完善以及招标代理机构业务水平的提升,许多招标代理机构已经建立起各自应对围标或串标现象的防范机制,如设立专业完善的市场价格监控体系及供应商信用评价机制,一些招标代理机构还招聘了工程、技术、法律、造价等专业领域的人才到本机构从事各种招标业务。招标人还可以通过掌握更多行业竞争信息与技术资料,有效地甄别各类资格文件与投标文件,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串通投标现象。

  综上所述,招标投标已经逐渐成为我国政府与企业进行工程、货物与服务采购的主要方式,在其不断发展完善的进程中出现一些问题与挑战在所难免。招标人与投标人在参与招标过程中要认真学习相关制度并不断提高自己的业务能力。面对招投标过程中出现的各种异议与投诉,招标代理机构以及行政监督部门不要一味抱怨与排斥,应该用积极的视角看待并解决各种异议与投诉,逐渐积累实际工作经验,推进各行业招标工作更加专业化、合法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