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台技术创新与监管体制创新
的融合发展
——南京货物电子招标投标行政监督平台介绍
根据《“互联网+”招标采购行动方案(2017-2019)》要求,2017年覆盖各地区、各行业的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基本形成,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基本实现全流程电子化招标采购。南京货物电子招标投标系统起步早、发展快,2015年7月被列为中国招标投标协会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试点单位。至2017年4月,南京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实现上线运行,至此南京已建成符合《电子招标投标办法》规定的三个平台,各平台之间实现信息互联互通、资源共享和规范运行。
一、南京货物电子招标投标监督平台基本情况
2009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意见》中指出 “充分利用网络技术等现代科技手段,积极推行电子化招标投标”,南京积极响应国家号召,于2009年底率先在全国开展货物电子招标投标系统研制工作,在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领导下,由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货招办)负责研发工作,于2010年6月电子招标投标系统投入运行。2013年5月《电子招标投标办法》颁布实施,按照该办法及技术规范要求,2013年9月重新进行了设计开发,交易平台和行政监督平台分开建设、独立运行,实现了平台技术创新和监管体制创新的双重突破,改造后的货物电子招标投标平台于2014年6月上线运行。
2015年7月8日,国家发改委等6部委发出《关于扎实开展国家电子招标投标试点工作的通知》,提出要坚持招标投标与互联网相融合,坚持制度创新和技术创新相结合,通过试点推动建成一批符合《电子招标投标办法》要求的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公共服务平台和行政监督平台等试点工作总体目标等要求。市货招办向国家发改委申报了货物电子招标投标平台试点工作。2015年7月16日,《中国招标投标协会关于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试点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将南京货物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列入试点名单。
2015年9月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向各区发改局、园区管委会、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印发了《市发改委关于全面做好货物电子招标投标系统试点工作的通知》,明确了南京市货物电子招标投标交易系统的组成和试点工作目标。在2015年底召开的全市货物招标投标工作会议上,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就电子招标投标工作专门进行了部署。试点工作开展期间,南京重新构建了货物电子招标投标交易系统,按照电子招标投标系统技术规范重新设计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行政监督平台的结构、基本功能、信息资源库、系统接口、以及数据项格式等,并于2016年底向国家发改委、中国招标投标协会报告了试点工作情况总结。
目前南京货物电子招标投标系统三个平台已全部建设完成,各平台独立建设、功能分离,平台之间建有依法实施监督和受理投诉所需的监督通道。交易平台具备在线完成招标投标全部交易过程;编辑、生成、对接、交换和发布有关招标投标数据信息;电子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制作工具、电子辅助开标评标系统等功能。监督平台具备在线监督招标投标活动全过程、在线办理监督管理事项、在线受理异议、投诉并进行处理等功能;公共服务平台对交易平台和行政监督平台开放,提供依法必须公开的市场信息和相关技术服务,并能向监督平台推送监督数据。自2015年开展试点工作以来,监督的招标项目2502个,中标金额达149.92亿元,全流程电子化率达到80%以上。
二、南京货物电子招标投标监督平台建设的主要经验
南京货物电子招标投标监督平台,严格按照《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及技术规范要求,进行开发建设,并充分体现了南京货物招标投标工作的特色。
(一)监督平台建设的四个特点
1、独立建设。即监督交易分开,独立规范运行。监督平台与货物交易平台分开建设,监督平台不具有任何交易功能,相关数据通过监督通道,实现互联互通、信息共享。
2、依法建设。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设置监督管理事项,不在监督平台中设置招标投标活动的审批、核准、备案功能以及其它控制功能。
3、全程监控。实现了对货物招标投标全流程的电子化监督管理,通过平台之间的监督通道、监督点,全流程对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强化对招投标活动事中、事后监督和动态监管。
4、接口开放。监督平台开放数据接口,能实现与其它平台的对接和信息交互,已实现了与国家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的对接,并允许通过检测认证的其他交易平台、监督平台进行对接并交互信息。
(二)监督平台具有的三项特色
1、网上异议和投诉功能。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依法对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开标和评标结果提出异议,以及招标人答复,均可以通过货物交易平台进行。异议一经提出,就触发系统流程暂停功能,直至招标人依法对异议进行了答复,才能继续流程。异议的受理及处理情况通过监督通道推送至监督平台,接受市货招办的监督。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电子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可以通过行政监督平台进行投诉。监督平台实时记录异议、投诉处理情况,方便进行监督管理等。通过监督平台,2015年处理投诉、12345工单、信访件共61件,对9个违法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共处罚金91.30万元;2016年处理投诉、12345工单、信访件共64件,对8个违法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共处罚金46.9万元;截止2017年 3月31日,共处理投诉、12345工单共15件, 对1个违法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处罚金6.27万元。
2、投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南京于2013年9月率先在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投标领域实行第三方信用报告制度,将第三方信用报告作为投标人资格审查的依据和评标的内容。市货招办将企业的第三方评价报告概述页在其监督平台网站公开,接收社会监督,将评价结果引入对企业的综合评价,有效地发挥了约束投标人行为、维护该领域市场主体公平竞争、良性发展的作用。监督平台及时公示市场主体的失信信息,如行政处罚信息、不良行业公示等,并按要求推送至 “信用中国”、“诚信南京”网等信用信息共享平台。2016年,通过监督平台公布了3000余家投标企业基本信息、600多份投标企业信用报告,8项行政处罚信息等。
3、货物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监督平台建有专家管理功能,按照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要求,市货招办管理使用江苏省货物评标专家库南京分库,能实现网上专家征聘、网上培训、考核等功能;逐步建立专家选聘与退出机制、专家黑名单制度;能实现评标专家随机抽取、语音通知;通过监督平台,对评标专家参与评标活动进行考核,对扣分达到一定分值的评委实施短信警告、暂停评标,直至取消评委资格等处理。2016年评标考核中对存在问题的评标专家发出190余条警告短信,及时予以提醒。
三、建设招标投标行政监督平台应把握的四个原则
按照《“互联网+”招标采购行动方案(2017-2019)》关于创新电子化行政监督的相关要求,建设行政监督平台应把握“四个原则”。
1、独立性原则
监督平台应当独立建设,即使在与交易平台、公共服务平台共建模式下,也应当独立设置、功能分离,专门开辟监督通道,实施监督管理。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建设运营的通知》(发改法规[2014]1925号)提出的“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建设本地区统一的行政监督平台”要求,各地发展和改革部门应承担并推动地方电子招标投标行政监督平台的建设任务。根据《“互联网+”招标采购行动方案(2017-2019)》 “支持地方人民政府建立本行政区域统一的行政监督平台” 的规定,地方人民政府可以统一建设监督平台,各行政监督部门按照职责分工,通过统一建设的行政监督平台,分别对各类招标投标活动实施在线监督。
2、合法性原则
按照职权法定原则,各行政监督部门应该严格按照监督职责和法律依据,设置监督事项,并在监督平台公布监督事项清单、办理程序及要求。监督平台不得具有任何交易功能,不得在监督平台增设招标投标活动的审批、核准、备案功能。行政监督部门应当要求各交易平台自动向监督平台推送招标项目必要的信息,如招标项目名称、立项批文、招标编号等,并将交易活动产生的相关电子文件,如资格审查报告、评标报告、资格预审结果通知书和中标通知书以及合同等电子文档向监督平台进行数据推送。
3、时效性原则
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招标程序中的时间、时序、时限要求,在监督平台设立必要的监督点,通过监督通道对招标项目进行在线监督。当招标项目超过规定的时间、时序、时限,监督平台将发出报警,提醒监督部门及时发现问题,及时发出监督指令,要求招投标当事人进行改正。凡能在监督平台办理的事项,不再要求市场主体到现场办理,确需市场主体提供纸质材料的,可通过扫描成电子文件从监督平台提交,监督部门可以通过监督平台在线办理,将办理结果及时通知申请人,提高招投标活动的效率。
4、开放性原则
行政监督部门要按照“放管服”改革要求,依托行政监督平台,对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管。既要强调招标人开展招标活动的自主决策权,又要强化招标人依法应当履行的法律责任和义务。监督平台应当公布数据接口标准,开放数据接口,允许第三方交易平台与之相对接,实现对第三方交易平台招标项目的监督管理。监督平台应当与同级或上级公共服务平台实现数据对接,通过公共服务平台,对与之相对接的交易平台进行监督管理,有效保障三个平台之间的互联互通和资源共享。
(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