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标专家信用管理研究和对策
□文/吴健、杨东明、易正为
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明确把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列入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提出健全公民和组织守法信用记录,完善守法诚信褒奖机制和违法失信行为惩戒机制,使遵纪守法成为全体人民共同追求和自觉行动,要“让失信者寸步难行,让守信者一路畅通”。《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对招标投标领域信用建设提出了明确要求,招投标市场信用建设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信用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招投标制度建设的核心内容,而评标专家作为评标工作的“裁判”,在招标投标中担负的角色、地位及其作用十分重要,其评标行为是否客观公正、诚实守信,将直接影响到评标质量和评标结果。
一、评标专家失信行为的主要表现
近年来,随着招标投标的不断发展,投标人法治意识、维权意识日益增强,投标人通过投诉反映招投标活动中存在的问题、维护其正当权益。当前,在市场经济某些不正当行为的影响下,针对评标专家的不公正、不合理评标方面的投诉也日渐增多,有的评标专家在实际招投标活动中存在违背信用的行为。评标专家的失信行为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评标工作纪律意识淡漠。部分评标专家时间观念不强,迟到现象时有发生;评标中,有违规携带或使用通讯工具的现象;有的专家在评标过程中遇到熟人交头接耳、随意交谈无关评审的事项,评标过程不够严肃。
(二)评审不够认真负责。部分评标专家责任心不强,未能认真细致地评审,评标时间过短,评标不够认真、敷衍了事。在评审时,评标专家往往只关注废标条款及评标方法,而对于其它实质性条款关注较少,甚至只是简单的根据评标标准的得分点,凭借主观印象进行打分,出现错评漏评等现象。有的评标专家不能正确地使用其自由裁量权,草率行事,不负责任,在一些细微偏差上吹毛求疵,任意废标,以此减少评标工作量,造成投诉现象增多。
(三)评审不够客观公正。有些专家职业道德水平不高,在实际的评标活动中,不顾法律法规要求和职业道德,不按照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进行独立评审,盲目地听从招标人或招标代理的暗示,过分的还直接询问招标人的意向,主动迎合招标人和代理机构的意见;不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办法和标准进行评标,在评审过程中发表与客观事实不符的意见,采用不同标准进行评判,评价分数不客观、不公正,甚至应当否决的投标不提出否决意见、不应当否决的而否决;更有甚者,评标之后主动与相关投标人联系,表示自己是某项目的评标专家,暗示其有所表示,以此来谋取个人利益,这种明显违反评标工作纪律主动寻租,出现收受贿赂、相互串通等违反法律的行为,严重破坏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秩序。
二、评标专家失信行为的原因分析
经过对评标专家的失信行为的比较、分析,其产生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因素:
(一)评标专家库的管理使用存在不足。目前,评标专家库资源未能共享,仍处于各自建库、各自使用、各自管理。专家库分类是按照评标专家的专业进行细分管理的,细分之后的一些专业类型难免出现评标专家人数不多的现象,虽然评标专家的抽取是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但对于特定的专业来说,评标专家被反复抽取,导致招标人、投标人和评标专家彼此熟悉,存在打人情分的现象。还有许多专家与供应商之间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某些供应商把评标专家纳入公关范围内,进行拉拢勾结,为其中标提供便利,从而影响评审活动的公正性。
(二)评标委员会及其评标专家权责不对等。评标委员会肩负着推荐中标候选人的责任,掌握着投标人能否中标的决定权。评委在招标活动中扮演着相当重要的角色,其素质的好坏直接影响评标结果。评标委员会是由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在开标前临时组建的工作小组,当完成招标采购项目后,针对此项目的评标委员会便会随即解散,因此评标委员会不具备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具体的责任由评标专家承担。但在实际的招标投标活动中,评标专家却很少承担责任。质疑也罢,投诉也好,只要个人没有明显的违法行为,即使项目难以顺利实施,专家不会为此承担责任,反映出责任和权力不对等。
(三)对评标专家的评标行为缺乏有效监督。法律上要求专家“遵纪守法,客观、公正、廉洁地履行职责”,实际上是靠专家的道德、良心给以保障,致使规定难以落到实处。缺乏对专家实施有效监管的手段,问责惩戒不够到位,加之评标专家违法行为隐蔽性强,调查取证难度大,专家的违规成本低。大多情况下,对于违规行为的处罚也只是通报批评,严重的取消评标专家资格,没有实质性的惩罚措施。由于信息孤立,对违规行为的联合惩戒难以有效开展。现阶段评标专家诚信体系尚未建立,诚信管理缺乏,对评标专家缺少切实可行的约束,加之个别评标专家诚信意识淡薄,为自己谋取私利,导致发生违规行为。此外,由于缺少对评标专家工作质量的考核和激励约束机制,评标专家在评标时容易滥用自由裁量权,不能认真履行评标专家职责,损害了招标投标双方的利益,降低了招标采购的效益。
三、加强评标专家信用管理的对策措施
在招标采购的实际工作中,评标专家的信用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尚不完备,具体管理办法有待进一步明确,对评标专家进行信用管理进行研究和实践十分必要。
(一)完善评标专家信用管理有关规章制度
对评标专家进行信用管理,需要相应的规章制度作为引导和保障,以便实施有效的监督管理。2013年12月,南京市发改委印发了《南京市货物评标专家和货物评标专家库管理考核办法》,该办法的实施,加强了货物评标专家的监督管理,健全了评标专家库制度,有效地保证了评标活动的公平、公正,从一定程度上提高了评标质量。为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活动,加强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增强招标投标活动各方主体信用意识,2017年7月南京市政府印发了《南京市招标投标不良行为认定及处理办法》,8月市发改委公布了《南京市招标投标不良行为目录》,列举了评标委员会成员17项不良行为目录,对于完善招标投标信用管理制度、加强评标专家的信用管理,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二)建立评标专家信用管理档案
首先,应结合实际情况建立科学合理的评标专家信用评价体系,细化各类指标和权重,评标专家信用评价体系应包括评标专家的基本信息、动态考核结果、奖惩信息等基础内容。对于参与评审的专家进行考核,在“一标一考核”的基础上进行信用评价,根据各位评审专家在评标现场的表现,就其履职情况作出评价,并记录在案。其次,开发利用电子评标专家考核系统。对于采用电子评标系统的,可以充分发挥计算机程序设计的优势,在计算机内部将传统的WORD格式招标文件范本转化为数字化文件,即将招标文件分解成单个元素,确保每个元素只描述一个要求,再将各元素有机结合,形成电子招标文件,投标人根据模块化的电子招标文件制作投标文件,在专家评标时,系统就可以记录专家评审每一个元素的情况,包括阅读的时间、评审的结果等,实现专家信用管理功能与电子评标系统的对接,根据评价指标体系的设置,自动采集存储评委诚信基础信息,在评标过程中,用电脑自动记录专家阅读评标文件的时间、错评漏评等信息,建立对评标专家进行评价管理的信息系统,通过信息系统对遵守评标纪律、履行职责情况进行量化打分,实现动态管理和考核,在此基础上形成专家信用档案。并通过对电子信用档案记录的数据分析,对评标专家进行星级信用评定。再次,加强信用档案的管理工作。评标专家信用档案的主管部门要公正、客观、及时地做好档案的信息更新和维护工作,学习借鉴国外信用管理方面的先进经验,依法适度公开评标专家负面信息,借助网络平台,形成威慑。同时,加强与征信部门的协调配合,视失信行为的情节轻重,将严重失信信息及时推送信用采集部门,纳入个人诚信系统,促使评标专家从思想上重视诚信评价,自觉地约束自己的行为,从而提高评标工作质量。
(三)加强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考核管理
对于评标专家库的管理,应严格审核评标专家入库资格,包括职称、年龄、工作经验等,尽量聘请专业技术过硬、经验积累丰富的专家,并审查专家的个人信用报告,认真把好入库关。在完善准入机制管理的同时,还应加强评标专家的退出机制管理,根据评标专家的动态考核结果和信用档案,区分情形,进行诫勉谈话、警告等,对于在评标过程中不严格按法律规定的操作规程进行评审的专家,列入不良记录名单,并暂停或取消评标的资格。探索建立评标专家联合惩戒机制,评标专家出现不履行评标专家职责、违法评标、违反评标纪律和职业道德等违法违规行为被取消评标资格后,将其失信行为在市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监督管理平台进行公示,并通报其所在单位及其它专家库管理部门,暂停其担任本行业招标项目的评标资格。此外,招标投标监督管理部门应推广使用招标文件范本,国家发改委等9部委于2017年9月4日发布了“关于印发《标准设备采购招标文件》等五个标准招标文件的通知”,按照招标文件范本关于评标办法的新规定,列明全部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促进专家规范评标工作。
(四)努力营造招标投标诚实守信的良好氛围
加强和规范招投标工作,是优化市场资源配置、促进供给侧改革的重要内容。要充分利用现代媒体功能,广泛宣传招投标法,为全社会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的招投标环境,全面维护国家利益和招标人、投标人的切身利益,督导评标专家按照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要求,凭借自身专业技术和经验积累,在认真负责地做好评审工作中彰显业务水平、职业道德和信用指标。要采取组织专家入库培训和年检培训等方式加强宣传教育,尤其是加强廉政专题教育,通过法律条文的详细解读、招投标领域反面典型案例的警示教育,增强专家的廉政观念和自律意识,提高其维护个人诚信的自觉性。同时,完善失信惩戒和守信奖励机制,一处失信、处处受阻,让评标专家不敢、不想也不会失信。对诚实守信的评标专家要加大宣传力度,营造守信光荣的舆论氛围,制订优待措施和鼓励政策,对公平公正评标的专家予以奖励,让失信专家自感惭愧、自我改正,从而引导大家都讲诚信、守诚信,提高整个招投标活动的诚信度。
评标专家的信用管理是招投标管理部门推进监管工作的重点之一,它直接关系到招投标活动的良性运转。招投标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强对评标专家的信用管理,运用各种先进的技术手段和管理措施,有效防止评标过程中的不诚信行为,多方努力共同提高评标工作质量,切实把招投标领域引导到健康发展的轨道上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