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江苏省政府120号令后的感悟与思考
文/南京林业大学 高国民
1,引言
众所周知,江苏省省长吴政隆2018年2月24日签署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20号发布《江苏省国有资金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并于2018年4月1日起施行。它的实施,必将科学有效保护国家利益、规范合理保护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循规保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进而推进采购招标投标活动的进一步程序化、规范化、法制化。下面我肤浅地说说自己学习省政府120号令的一些体会,供与同行们切磋:
2,感悟与思考
2.1明确适用条件 规定交易平台
省政府120号令《江苏省国有资金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2条明确规定:本省行政区域内国有资金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工程建设项目,符合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和规模标准的,其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同时,其第5条要强调: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推进招标投标全流程电子化,实现招标投标活动信息公开,接受社会公众监督。这两条向我们昭示的核心规定的关键语是:使用国有资金的依法必招工程建设项目、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推进(依法必招项目规模标准执行:国家发改委2018年第16号令相关规定)。其实相关管理规章与规范性文件中都会有类似文件核心及规定,如我省建设厅印发的苏建规字【2017】1号文件中二、突出重点,放管结合之(一)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建设项目(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施工、货物、服务,以单项合同估算价是否达到依法必须招标的规模标准确定是否必须招标发包(不受项目总投资大小的限制)。而针对采用其他性质(包含混合)建设资金中非国有资金为主的工程建设项目,正如苏建规字【2017】1号文件中二之(二)所明确的:非国有资金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工程建设项目,发包人自主决定采用招标发包或直接发包,但总投资中使用财政预算资金、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资金、国家融资的金额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且单项合同估算价达到依法必须招标规模标准的项目除外。因此本办法的适用条件需要相关管理工作人员正确把握、切实推进。在执行地方性法规或政府部门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时,如若其相关标准规定要求表述存在不一致时,应以上位法为准,在有同位法规定不一致解释时,依照《立法法》第92、94、95条之规定执行。
2.2放管服招投标??规范相应要求
为切实贯彻2016年5月9日国务院召开的全国推进放管服改革电视电话会议精神以及国务院总理李克强总理在其《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的持续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不断提高政府效能的号召。随着时间的推移,我国各行各业政府管理部门都陆续推进了“简政”与“放权”,采购招标投标行业所及相关领域的职能管理部门同样如此。省政府120号令的第9条明确:国有企业使用非财政性资金建设的经营项目,建设单位控股或者被控股的企业具备相应资质且能够提供设计、施工、材料设备和咨询服务的,建设单位可以直接发包给其控股或者被控股的企业。在明确“放权”的同时也同步“规范”了招标采购管理工作各环节上的相应要求,例如其中事关招标环节要求的第10条:招标人应当使用国家发布的标准招标文件,或者省有关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依据国家发布的标准招标文件结合本省实际制定的标准招标文件。招标文件中明确投标人无需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服务大纲或者设备安装调试方案等技术标评审内容的,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至递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不少于10日,招标人对已经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3日前,以答疑形式告知所有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3日的,招标人应当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它结合当前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管理的实际,在操作运行的时间问题上,我国《招标投标法》第24条规定是: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但是,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针对《招标投标法》第24条中的这一“应当确定”的“合理时间”要求,并未同时明确约定招标文件编制所需时间具体构成与分配明细的客观实际,江苏省工程建设系统为切实贯彻(国办发【2017】19号以及建市【2014】92号、64号)文件要求,认真总结了在江苏省内相关城市(如南京的浦口区、常州市、南通市海安县、泰州市、连云港市、南通市通州区、江阴市等)进行招标投标制度改革试点的经验与教训。省政府120号令第10条就这一环节上的时间问题,作出了如上的探索改革推进举措,其效果如何有待实践检验。
南京林业大学基建处高国?2018/5/11 星期五 上午 6:39:05
2.3拓展自主权项 按需细化担当
随着我国采购招标投标事业的不断发展,招标人对招标投标工作的认识已经有了很大的提升,其工作责任心同样有了很大增强,我们既要强化招标人的法律责任感,也应该赋予招标人更大的决策自主权。省政府120号令的第6条款作出了积极探索,它特别强调:招标投标活动实行招标人负责制,招标人应当根据科学、民主决策等原则,建立健全内部程序控制和决策约束机制,实现招标投标过程的规范透明、结果的合法公正。这一条款可谓是简明而原则。第22条则精准切实地标明:评标前,招标人应当组织进行下列评标准备工作,并向评标委员会提供相关信息;采用电子招标投标的,应当使用电子交易系统自动开展评标准备工作。******招标人应当依据招标文件,采用同样的的标准对所有投标文件进行全面的审查,但不对投标文件作出评价。招标人认为投标人的投标价有可能无法完成招标文件规定的所有工程内容,招标人可以提请评标委员会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此外,第30条提纲絜领地提出:符合下列情形的,招标人可以采用判定分离方式确定中标人;(一)工程建设项目的设计方案招标(二)工程总承包招标(三)省有关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规定可以采用评定分离方式确定中标人的其他项目。第31条明确了评定分离的具体操作原则。我们结合本办法的学习与思考认为还有招标人自主权继续拓展的空间。例如,一般情形都适用的,在评标委员会评出的所有中标候选人中自主作出选择。这类似于“评定分离”法但又简便于它。当然,也应该有相应的管理规章来约束招标人的这项操作。再如关于其招标的评标办法也由招标人自行决定采用什么方法。可规定在一定规模标准下的项目,可以借鉴政府采购的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外的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单一来源采购非招标方式方法。此外,招标人可以有权推荐小于评标委员会总人数三分之一的专业评委人选,当然所推之人也必须是项目所在地政府职能管理部门相关专业专家库里的在库专家,并要求其采取必要而有效的措施,来确保所推荐评委信息在评标前处于确实保密和安全状态,而非完全依靠职能管理部门临时纯随机抽出所需全部专家人选。
2.4细化操作规程 推进改革探索
我们可以看出其第11条:招标人应当在法定媒介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并同时公布资格预审文件或者除工程设计文件外的招标文件。同时指出: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应当明确招标项目所有的资格审查条件、标准和方法以及评标的标准和方法。招标人对已发出的公告进行修改的,应当重新发布公告。第12条再提相关要求: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中设定的资格合格条件和否决性条件应当清晰、明确,以醒目方式标明,并集中单列。否决性条件应当意思表示明确、易于判断。招标人需要对资格条件和否决性条件进行修改的,应当重新发布公告。未列明的否决条件,不得作为否决投标或者判定无效标的依据。第13条为禁止性条款:招标人不得将下列带有不合理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作为资格合格条件:共列有三条:第一提高资格等级、同时设置总承包资质和总承包资质范围内的专业承包资质要求以及其他不按照资质管理规定设置资质要求的;第二资格条件要求2个以上资质但不允许联合体投标的;第三除主体结构相联无法分割施工的项目外,将不同总承包类别的施工总承包工程捆绑招标并在合格条件中设置两个施工总承包资质的。第15条也列明了下列三种情形作为相关资格审查条件,可以拒绝投标人参加投标:(一)近2年内因违反招标投标规定受到处罚的(二)近2年内被人民法院生效裁判认定存在违约情形的(三)在履行招标人以往的工程合同中存在严重违约行为的。并对其中第三种情形作出如下说明:招标人将前款第三项作为资格审查条件的,应当在招标公告中公布违约单位名单及其违约行为。第35条强调合同签订与履约监管: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签订合同,并严格按照合同约定,自觉履行相关义务,加强合同履约管理。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听汇报、查阅账册资料、现场核查等方式,对合同履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合同主体严格履约。招标采购合同履约监管虽属标后工作,它是招标采购全过程的收关督促,也是采购招标预期的真实呈现、还是采招“物有所值”追求的核证举措。
2.5加强采招监督 精确过程管控
省政府120号令的第7条明确:政府投资工程应当集中建设并依法招标,实现投资、建设、监管相互分离,不断提高项目监管的专业化水平和财政资金的投资效益。集中建设的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第23条特别指出:评标委员会成员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意见时,按照下列程序处理:(一)评标委员会成员分别陈述意见(二)集体讨论(三)评标委员会成员表决(四)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确定结果,评标委员会成员的不同意见以及最终处理结果,应当如实记入评标报告。第33条明确: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加强对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发现招标投标活动存在违法行为的,应当责令暂停招标投标活动,经改正后方可继续。第34条关于投诉过程中的专业技术问题处理,指出: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在处理投诉过程中涉及到专业性或者技术性问题,可以按照下列方式处理:(一)要求原评标委员会复核说明(二)组织资深专家评审(三)组织召开听证会。资深专家出具的评审意见可以作为处理投诉的主要依据。不难看出,省政府120号令切实强化建设工程项目采购招标全过程中招标与投标阶段的“监与督”,以及精确定位工程项目招采全过程中的评标与定标阶段的“管与控”。
南京林业大学基建处高国 2018/5/11 星期五 上午 6:39:27
2.6厘清工作职责 追究剑指到人
省政府120号令《江苏省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进一步厘清了招标投标管理工作相关阶段如招标与投标(其中首次明确招标人负责制)、评标与中标(其中首次明确招标人推进评标准备工作)、监督与管理(其中首次明确处理投诉所及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问题,可采用一原评委复核、二资组织深评委评审、三组织召开听证会方式)阶段相应合法顺势、科学切实的工作职责,同时也进一步明确了相关违规追责要求,指明要求追究剑指到人,如第40条:招标人及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未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招标的,由有权机构对招标人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再如第41条又明确:招标人及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应当公示公告的而未公示公告或者未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公示公告的,由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并由有权机关对招标人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显然,这两条注重强调了“未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招标”和“应当依照本办法进行公示公告的而未进行”的工作职责履行缺失带来的相应法律责任。其它都含盖在120号令的第39条的内容范围之中,第39条指出:违反本办法规定,法律、法规、规章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这里就不溯源细说了,需要时可查阅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文件选择使用。采购招标投标工作应当积极落实“定岗定职”、“职责对应”、“责利相当”、“失职追责”的管理工作制度,让工程项目采购招标管理工作进一步规范、科学;在收获建设资金投入“经济效益”的同时,收获采购招标管理工作的“社会效益”。
3,结束语
随着省政府120号令的颁布实施,我们有理由坚信:江苏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工作必将更加规范、更加科学、更加顺畅、更加高效;同时必将呈现出新时代、新规章、新理念、新局面。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2]江苏省人民政府120号令《江苏省国有资金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3]苏建规字【2017】1号文《关于改革和完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制度的实施意见》
作者简介:高国民,从事建筑工程货物采购管理工作30余年、高级工程师,以第一作者发表专业论文60余篇(涉及工程货物采购招投标内容的30余篇)。其中在全国教育基建行业专业论文评比中曾获二等奖一篇、在全国林业系统高教基建专业论文评比中曾获三等奖一篇、在中国招协纪念《招标投标法》颁布15周年全国征文活动中曾获优秀论文奖一篇;在中国招标投标协会组织的招标理论与实践全国征文评比活动中获得三等奖一篇;在江苏教育基建学会专刊专业论文评比中曾获一等奖一篇、二等奖二篇、三等奖一篇;在南京市招标投标协会组织的专业论文评比中曾获二等奖三篇。现为江苏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资深)专家;江苏省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省财政政府采购及省发改委材料采购招投标评标专家,中国建筑学会会员、建筑经济分会理事,南京招标投标协会理事,南京照明学会会员。
高国民联系方式:南京市龙蟠路159号,南京林业大学基建处,手机:13951690077;电话:025-854285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