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PP项目竞争性磋商或谈判和采购结果确认谈判是否有所不同?
PPP项目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进行采购,根据相关规定,评审小组(磋商小组)可与社会资本进行多轮谈判,并推荐列明排序的候选社会资本。此后,项目实施机构还应成立采购结果确认谈判工作组,依次与候选社会资本进行合同谈判。请问:两次谈判的内容、侧重点和法律效力是否有所不同?
张志军:PPP项目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或竞争性谈判方式进行采购,两次谈判均具有法律效力。
在竞争性磋商环节,磋商小组可与社会资本就修订采购文件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但不得涉及采购文件中规定的不可谈判的核心条件或内容;在采购结果确认谈判环节,依法组建的谈判小组可就PPP合同中的细节问题进行签署前的确认谈判,但合同文件中的实质性内容在该环节不得进行谈判。
关于合同文件中的实质性内容,一般认为包括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
来源:《招标采购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