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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招标方式采购代理服务规范》释义简读
发布时间:2018-08-14

《非招标方式采购代理服务规范》释义简读

 来源: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

 

一、概况

招标采购行业经过两年多的共同努力,《非招标方式采购代理服务规范》(简称<采购服务规范>)于2018年6月1日向全行业发布,并于2018年7月1日起正式试行。

这是中国招标投标协会继2016年《招标采购代理规范》发布实施后,组织制定发布的第二部采购服务行业推荐性自律服务规范。《采购服务规范》于2016年5月正式启动编制工作,组建成立了任珑会长为主任的编制委员会。其中,中国通用咨询担任了2个采购方式编制组组长与通稿工作,国信招标、上海宝华、中国海洋石油等3个单位分别担任了3个采购方式编制组组长。国网物资、中国石化国际、中招国际、安徽省招标集团、华杰工程咨询、鞍钢招标、中航技国际经贸、中化国际招标等10个单位分别担任了5个采购方式编制组副组长。编委会及各编制组先后组织市场调研,制定编制方案,召集了八次编制工作以及征求意见研讨会议,组织招标采购专业委员会和行业专家进行了三次专题审查论证。其中,46个采购单位与代理单位及其45位专家直接参与了调研、编制、论证、审查工作或者提供了多方面指导和支持。在此代表《采购服务规范》编委会表示诚挚感谢!

《采购服务规范》通过吸收借鉴国际与国内采购实践成果和发展趋势,对实践中各类大同小异的传统采购方式进行了优化改造、总结提炼和规范统一。凝聚了招标采购全行业实践和理论者的心血、智慧和经验。将为扎实推进采购服务行业自律规范和高质量发展,有效发挥积极引导和基础保障作用。

1、《采购服务规范》出台背景。《采购服务规范》是行业自律规范统一和科学评价市场非招标方式采购交易服务行为的行业推荐性自律标准。旨在改变各类采购方式各行其是,没有统一规则的状况,推进采购交易服务的专业化、精细化、电子化、系统化、规范化和标准化发展,创造各类采购交易方式实现公平竞争和透明监督的交易秩序。

(1)规范市场各类采购交易方式及其公平竞争秩序。满足行政与社会依法监督规范国有资金采购交易行为,并提高采购效益效率的要求。适应依法必须招标范围缩小和规模标准提高的趋势,缓解单纯强制运用招标方式,导致招标范围过度宽泛,以及采购交易效率低下、交易制度成本过高的矛盾;

(2)适应企业供应链和项目全过程各项采购规模化、专业化、精细化、个性化采购的需要。充分体现企业依法自主决策、和自担责任,优化配置与精准对接市场供需资源,实现物合所需、物有所值的采购目标;

(3)适应取消招标采购代理机构资格准入认定和招标师职业资格以后,行业自律规范和科学评价采购交易专业能力以及行为信用的要求;

(4)响应“互联网+”招标采购行动,通过实现市场采购交易信息一体聚合和开放共享,助推采购交易实现全流程电子化以及国有资金采购交易监督实行数字化的发展趋势。

2、采购服务规范的理念。采购服务应当遵循:物有所值、公平高效、透明规范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1)坚持体现采购人依法自主决策和自担责任,实现物合所需,物有所值及其个性化、专业化采购自然属性的价值要求;

(2)坚持体现公平、高效和规范组织实施采购交易,以及简化、透明和依法监督国有资金采购交易行为的社会属性要求;

(3)统一规范采购交易共性规则与项目采购专业个性需求相互补充结合,为市场交易主体按照项目采购需求特点和市场供需状况自行选择采购方式并约定采购交易细则预留必要空间;

(4)按照采购法律法规、行业规范、企业规程、项目约定,以及主体诚信自律履约,相互补充和共同调节,结合采购实践和需求发展,逐步完善采购交易规范。

二、性质与用途

《采购服务规范》属于招标采购行业第一个非招标方式采购代理专业化、系统化服务和科学化评价的推荐性规范,是《招标采购代理规范》的姊妹篇。本规范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工程、货物、服务的非招标方式的采购交易服务。

《采购服务规范》目前尚不具有强制约束力,采购实践中,当与行业以及地方行政部门的规定发生矛盾时,市场主体只能选择使用强制规定。但是,《采购服务规范》代表了招标采购服务行业共同的价值基础与发展趋势,具有广泛的市场影响力和价值引导力,并随着行业自律响应范围的日益扩大,其影响和引导作用必将得到充分发挥。《采购服务规范》将结合行业实践需要逐步完善,并计划申请列入国家标准。

三、适用范围

1、《采购服务规范》适用主体。依法设立的招标采购代理服务中介机构提供的非招标方式的采购服务工作,也适用于各类市场采购人(主要指企业)设立专职机构(部门)自行组织实施的采购服务工作。

同时,提出了采购从业人员的专业服务能力要求。按照采购服务对技术、经济、管理和法律政策等专业知识以及综合解决采购实际问题的需求,提出了采购专业服务能力水平的具体要求。

2、《采购服务规范》适用采购项目。企事业单位各类非招标方式的采购交易项目;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货物和服务项目,符合法定条件或者在规模标准限额以下,可以免于招标的项目;或者招标后不满足招标竞争要求,依法不再招标的项目等,均可以采用本规范的采购方式组织实施采购。本规范虽然不适用于政府采购项目,但是,使用各类政府预算资金且在政府采购管理范围之外的项目采购可以参照使用。

四、采购方式

《采购服务规范》通过对传统采购方式的总结提炼和优化改造,按照采购方式的共性特点归类并区别于政府采购方式的需要,组合形成四种采购方式和一种采购组织形式,每一种采购方式均来源于行业实践,但又不完全等同于传统采购操作方法,其采购方式的内涵定义及其主要适应情形如下:

1、谈判采购。包括传统的竞争性谈判与磋商采购。采购人通过公告或者直接邀请两家以上合格潜在供应商参与项目采购竞争性交易。采购人组建的谈判小组,基于项目谈判采购文件与供应商响应文件,与响应供应商分别依次进行一轮或者多轮(交流)及谈判,并依据谈判采购文件、供应商最终响应文件及其供应标的物的技术、经济、商务等方案要素进行评审和比较,采购人根据谈判小组最终谈判和评审比较结果及其推荐意见,综合研究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谈判采购通常适用以下情形:

(1)采购项目需求方案不明确。采购人不能自行一次准确提出项目采购需求及其技术标准,需要与供应商交流谈判和比较分析后,研究确定采购项目需求及其技术标准的;

(2)采购项目的市场资源供应不充裕,市场潜在供应商明确有限几家,或者通过公告邀请后的响应供应商不足三家,或者采购项目不宜公开,只能从已知有限供应商中选择。

谈判采购根据采购项目需求和技术特性,可以分别选择综合评价办法(适用技术需求多方案),或者最低价评价办法(适用技术需求标准统一)。

2、询比采购。包括传统的询价与比选(类似简化招标)。采购人通过公告或者直接邀请三家以上合格潜在供应商参与项目采购竞争性交易。采购人组建的评审小组依据询比采购文件,对供应商一次性递交的响应文件进行评审,采购人根据评审小组的评审结果及其推荐意见,研究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询比采购通常适用于采购人可准确提出采购需求、市场资源供应充裕,竞争比较充分的采购项目。其中,标准通用货物通常使用最低价评价办法(即传统的询价采购);单件性以及需求复杂的工程与服务项目一般使用综合评价办法(即传统的比选采购)。

3、竞价采购。采购人通过采购文件约定供应商资格条件、价格竞争要素和竞争规则,参与竞价采购的合格供应商在约定的轮次或时限内依次提交竞争性报价(或者包括其他竞争因素)并按照约定规则计算价格(或者综合得分)排序,采购人按照约定规则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竞价采购通常依托互联网电子平台在线进行价格竞争。

竞价采购通常适用于供应商数量相对充足,且技术规格标准通用,参数完整明确的采购项目,通常约定以价格为竞争要素,也可同时约定项目质量指标、交货期、寿命期等可量化的竞争因素。对于采购技术标准和价格判别比较复杂困难,且涉及安全生产与运营的项目,采购人可以事先约定并告知潜在供应商,需对最终竞争价格进行评审可靠后,确定成交。

以价格竞争为主的物资出售、权益出让等交易活动,可参照竞价采购方式组织实施。

4、直接采购。采购人组建谈判小组,邀请一家或者有限几家特定供应商,进行非竞争性谈判并直接签订采购合同,或者通过发出和接受订单的方式直接采购。此种采购方式下,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具备对采购标的物技术、经济、商务等要素直接进行物有所值综合评价判断的能力水平。直接采购方式通常适用于以下情形:

(1)因需要使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专有技术等资源条件限制,只能从唯一或有限几家供应商中采购的项目;

(2)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使用功能一致性或技术实现路径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采购的项目;

(3)因抢险救灾等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需要进行紧急采购的项目;

(4)为振兴国内制造业或提高重大装备国产化水平等国家政策需要直接采购的项目;

(5)涉及国家秘密或企业秘密不适宜进行竞争性采购的项目;

(6)与采购人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上下级单位之间能够相互提供的采购项目;

(7)采购金额小,需求技术规格简单通用,市场价格透明和竞争度高,可以直接比较和判断选择的采购项目。电子商城采购属于此类直接采购的特殊情形。

5、框架协议。框架协议采购是采购人归集属下多个不同采购实施单位一段时间中同类需求采购项目,并分步订立采购合同的采购组织形式。采购人在第一阶段归集下属管理范围(或者商议范围)的采购实施单位在一定时期内同类需求采购项目及其预计采购数量,通过招标、谈判、询比等方式竞争选择入围供应商名单,并使用框架协议与入围供应商约定同类采购项目的采购单价或定价方式、质量标准、协议有效期限、采购实施条件与规则等内容;第二阶段,采购人或项目采购实施单位根据实际采购数量、技术规格、供应时间等需求,按照框架协议约定采购规则,从入围供应商中选择成交供应单位,订立和履行采购合同。

框架协议采购适用于采购人需要归并集中组织下属多个采购实施单位和多个采购项目,因各采购实施单位难以一次确定实际采购数量与时间计划,从而需要分别重复多次组织实施采购的同类项目,或者为了满足应急和零星等不确定和不精确需求,且需要提前准备的不确定采购项目。

6、电子采购。采购人及其代理机构依托互联网及其电子交易系统(按照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由专业化交易平台、行政监督平台通过公共服务平台相互对接,各有独立服务功能且按照规定交互数据的三大平台信息系统),与潜在供应商共同以数据电文形式完成项目采购交易全部流程或者部分流程的交易形式。

鼓励非招标方式采购活动实行电子采购交易形式。国有资金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采购项目和属于依法必须招标项目范围但符合规定免于招标的项目(依法保密的采购项目除外),应当优先实行电子采购交易形式。其中,项目采购公告、成交公示、成交公告、合同履行结果等采购信息应在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发布,或者通过省级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在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发布。

五、作用意义

1、规范市场采购公平竞争的交易秩序

《采购服务规范》旨在推进采购服务行业实现采购交易标准化、电子化和透明化,依法自律规范国有企业为主的各类市场主体采购交易行为和公平竞争秩序,充分体现优质优价和优胜劣汰的市场配置资源规则。同时,适应企业供应链和项目全过程实现采购规模化、专业化、精细化、个性化需求,有效提高企业采购效益与效率。充分体现企业依法自主决策和自担责任,优化配置与精准对接市场供需资源,实现物合所需、物有所值的采购核心价值目标。

2、促进采购交易代理服务转型发展

《采购服务规范》旨在促进市场采购主体及其代理服务企业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企业管理特点和采购需求,制定细化企业采购服务工作规程,推进企业内部管理制度与政府、行业相关法律政策的有效对接。优化企业及其项目管理职责分工和协同,培训提高员工专业素质,规范采购交易行为。同时,引导采购单位与其代理服务单位,规范约定项目采购代理服务的需求范围、内容、标准,以及相关各方的权利义务、职责权限、服务交接界面和履行方式;科学评价项目采购代理服务质量、水平和效率。

《采购服务规范》旨在推进招标采购代理服务企业紧跟市场需求趋势加快转型发展。《采购服务规范》充分适应采购人对不同类型、不同规模、不同范围、不同专业深度的采购服务个性化需求。有效引导采购代理企业围绕采购服务规范化、专业化、精细化进行公平竞争,不断提升采购服务专业能力、质量、信用和效率及其市场服务价值。同时,引导政府、行业、公众和采购人客观科学评价、鉴别选择和监督采购代理服务单位。

(1)以企业和项目招标采购环节为核心,向企业供应链管理和项目管理全过程上下游环节以及相邻相关专业服务延伸拓展,例如,配合项目市场调研、项目管理方案、合同履行、项目验收等环节,提供项目质量、价格、进度,以及合同法律风险管控以及后评估等服务。

(2)以谈判、询比、竞价和直接采购方式为基础,结合企业条件特点和供应链管理要求,探索规范实践集中规模采购和框架协议采购组织形式以及互联网电子化采购交易方式,实现精准采购和高效匹配供需资源。

(3)响应“互联网+”招标采购行动,助推采购交易及其代理服务实现电子化、专业化、精细化、规范化、个性化需求,有效提升采购交易物有所值的服务水平和效率;同时,通过建立市场采购交易大数据一体聚合与公开共享的公共服务体系,助推依法规范和创新采购交易的行政监督与社会监督向事中事后以及在线数字化、智能化方式转变。

(4)推动采购从业人员诚信自律,规范采购交易行为,有效提升采购职业素质和专业服务能力水平、强化采购职业责任约束,推进建立采购项目责任主体终身负责制。

六、期待完善

《采购服务规范》作为首次尝试,行业实践尚缺乏采购交易的核心价值理念、系统理论和法律制度,市场各类采购实践的专业技术、经济和管理需求、采购人员专业素质、操作习惯以及采购价值目标均存在短期难以消除的差异,以及今后需要逐步规范和提升的空间。同时,受编制组成员心力与能力所限,《采购服务规范》以及本释义中无论采购概念定义、程序规则以及文字表述均可能留下不少疏漏和缺陷。真诚期待行业理论和实践者勇于批评和不吝指教。我们需要为创建与维护自律规范、公平竞争的采购交易市场机制而共同努力。

(作者:李小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