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货招标
《关于招标代理机构考核管理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从事货物招标的招标代理机构的考核和管理,规范招标代理行为,根据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南京市招标投标不良行为认定及处理办法》(宁政规字〔2017〕13号)、《南京市招标投标不良行为目录》(宁发改规字〔2017〕2号)、《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中介机构动态评价和综合评级实施细则(试行)》(宁政服〔2015〕54号)等规定,结合货物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工作实际,我办对招标代理中介机构业务考核扣分参考标准进行了补充,作为考核招标代理机构的依据。
附件:《招标代理业务考核扣分参考标准》
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
2018年7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