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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小川: 《非招标规范》答疑解惑(1—7)则
发布时间:2018-12-11

岳小川: 《非招标规范》答疑解惑(17)则

  《非招标规范》问题一:

为什么要制定《非招标规范》

  《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出台以后,工程建设、政府采购、药品采购、国有产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让、特许经营权出让和科学研究等项目大部分都已经纳入到必须招标的范围。上述采购项目通过招标采购,规范了采购程序、提高了采购的经济效益、减少了采购中腐败现象的发生。招标投标制度确实对于国民经济建设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但是,对于国有企业而言,招标投标法规定必须招标的范围仅占企业采购的很小一部分,企业生产经营中的生产原材料、物资、设备、办公用品、小额维修工程等都没有纳入必须招标的范围。随着国有企业在我国经济中地位的增强,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国有企业的采购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要求国有企业通过规范生产经营中采购活动的程序达到企业提质增效的目的。企业生产经营中的生产原材料、物资、设备等采购具有采购频繁、时间不确定、需求紧急、采购内容随时改变等特点,除了部分按照生产计划进行的采购以外,大多数采购都无法按照招标的方式进行采购。因此,企业都采用非招标方式采购这部分不宜招标的生产原材料、物资、设备等。由于非招标采购方式没有可供遵循的规范程序,存在采购程序不规范、采购过程不透明的问题,在纪检监察、审计和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的巡视、审计、督查时,往往成为发现的问题要求整改。因此,国有企业对于招标以外的非招标方式采购规范和标准有急迫的需求。

  另一方面,对于政府采购的主体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由财政拨款的团体组织,单项200万元以下的工程、1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都不属于政府采购范围,但是这些采购的金额却依然很大,也需要具有一定权威性的非招标采购方式规范作为采购程序的依据。

  《非招标规范》就是为了给国有企业在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采购项目采购时,提供具有公信力的、规范的几种非招标采购方式或采购组织形式。《非招标规范》也可作为政府采购主体进行非政府采购项目采购时参照使用的非招标采购方式或采购组织形式。

  除此之外,经过一段时间的使用和推广,《非招标规范》将会被更多的企业和政府采购主体所接受,《非招标规范》中的采购方式和采购组织形式会成为业界广泛采用的采购工具。届时,《非招标规范》的组织编写单位中国招标投标协会将推动《非招标规范》成为国家标准,并且可望成为纪检监察、审计和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对国有企业进行采购规范性检查的依据标准。

 

  《非招标规范》问题二:

确定《非招标规范》中采购方式都考虑了哪些因素?

  经济交易活动中采用的非招标方式的种类很多。大家熟知的政府采购中的非招标采购方式有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和询价采购四种,政府集中采购的组织形式有协议供货、批量采购、定点采购、电子竞价、网上商城等。企业采购中常用的非招标采购方式有比选、询价、谈判、竞价(或反向拍卖)、订单、直接采购等,集中采购的组织形式有框架协议、定点采购、战略采购等。《非招标规范》中的采购方式和组织形式有谈判、询比、竞价、直接采购和框架协议。之所以如此,主要考虑了以下因素:

  1、采购方式名称尽可能与国际接轨

  联合国、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欧盟等国际组织都有各自的采购规范。不同的国际组织规定对于非招标采购方式的名称和采购程序规定不尽一致,但对于竞价采购(电子反向拍卖)、直接采购、框架协议等采购方式和采购组织形式则基本相同。我们在制定《非招标规范》时,尽量与以上国际通用的采购方式名称接轨,为我国加入GPA做好准备。《非招标规范》中竞价采购、直接采购和框架协议就属于这种情形。

  2、避免使用《政府采购法》已有的采购方式名称

  《非招标规范》的主要使用对象是各类企业。当然,有些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的不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采购项目采购时,也可以参照《非招标规范》。为了避免在对以上项目进行非招标方式采购时,非招标采购程序与政府采购的非招标采购程序发生混淆,或者有些部门依据《政府采购法》对企业的非招标采购程序进行监督检查,我们在编制《非招标规范》时,没有采用《政府采购法》中已有的非招标采购方式名称。

  3、避免采用行业中没有共识的采购方式

  由于非招标采购方式缺乏和创新,参照竞争性谈判和竞争性磋商的采购方式设计谈判采购的程序,即采用多个供应商同时报价、采购人选择其一做出承诺的方式成交。同时,为了提高采购的效率,对采购程序进行了创新,规定邀请参加谈判的供应商数量最少可以是两家、谈判中供应商可以补充提供实质性的响应材料、评审方法增加了投票法以满足某些只能完全凭主观判断进行评审项目的要求。

  询比采购是对目前业界广泛采用的比选采购进行完善后的采购方式。比选采购的名称虽然已经为大家所熟悉,其采购程序类似于招标也已经为业界广泛接受,但是比选采购这个名称没有直接反映采购的内涵本质。为此,我们创造了询比采购的新名称。询比采购包括询价和比较两个含义,基本能够反映比选采购首先向供应商发出比选通知(即询价)和对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进行评审后选择成交(即比较)的采购过程。我们对询比采购的程序进行的完善主要是基于提高采购效率的目的,增加了参加询比或评审中供应商不足三家时可以继续询比、重新采购、改变采购方式等多种选择,可以使采购人能够在时间紧急的情况下一次采购成功。互为姊妹篇,共同构成了招标采购代理服务的基本规范。今年4,《招标采购代理规范》国家推荐性标准编制工作已正式启动,中招协计划年底前向国家标准委报送报批稿。

  任珑会长做总结发言时指出,标准是经济社会活动的技术依据,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中发挥着基础性、引领性、战略性作用。适应改革深化的新形势和高质量发展的新要求,建立行业标准规范体系已经成为行业协会服务会员、服务政府、服务行业发展的重要方式和主要内容。中招协将以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引,以新修订的《标准化法》为依据,根据行业发展的需要,不断加强招标采购行业标准化建设,逐步建立起以国家标准为引领、团体标准为示范、企业标准为补充的招标采购行业新型规范标准体系。三个文件涉及的内容是众多市场主体成功实践经验的总结和提升,随着深入推广和广泛使用,未来还将结合实践不断予以完善。任珑会长还就做好文件宣传推广使用做出四方面工作部署:一是充分认识编制三个文件的重要意义,二是加强宣传培训,三是开展经验交流,四是做好文件的修订和完善。

  《非招标规范》问题三:非招标采购方式的适用范围有什么不同?

  采购人应该根据什么选择非招标采购方式?

《非招标规范》中不同采购方式和采购组织形式的适用范围见下表:

 

  一、谈判采购、询比采购和竞价采购方式的应用

  谈判采购、询比采购和竞价采购是《非招标规范》的最主要的采购方式。我们在考虑这三种采购方式的适用范围时,主要是从技术需求是否明确、市场竞争是否充分和规格标准是否统一三个方面进行考虑和区分的。

  1、技术需求是否明确。采购人是否可以准确的提出采购内容的技术需求和技术参数,是选择采购方式最重要的条件。《非招标规范》中询比采购和竞价采购方式,要求采购人应一次性准确提出采购需求和技术参数。对于采购人不能准确的提出技术需求和技术参数的采购项目,只能采用谈判采购方式采购。采购人在谈判采购的过程中,可以通过与供应商的多轮谈判和对供应商响应方案的进一步了解,最终确定符合采购项目要求的技术需求和技术参数。

  2、市场竞争是否充分。对于市场竞争充分的采购项目,采购人可以凭借供应商之间的竞争,达到鹤蚌相争、渔人得利的效果。《非招标规范》中询比采购和竞价采购方式都需要有较为充分的市场竞争环境才可以发挥其竞争优势。而对于市场竞争不够充分的采购项目,就应当选择谈判采购方式,通过采购人对谈判轮次的安排和对技术需求的调整,及时控制供应商之间的竞争节奏和竞争程度,保证采购的效果。

  3、规格标准是否统一。规格标准是否统一是区别采用询比采购还是采用竞价采购的主要因素。对于采购人可以准确的提出采购内容的技术需求和技术参数,但是技术参数不统一的采购项目,采购人可以选择询比采购方式,且采用综合评分法确定综合得分最高的供应商成交;对于规格标准统一的采购项目,采购人既可以选择询比采购方式也可以选择竞价采购方式。选择询比采购方式时,采购人可以采用最低价法作为评审因素,确定报价最低的供应商成交;选择竞价采购方式时,采购人以报出最低价格的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

  二、直接采购方式的应用

  直接采购是一种特殊情况下才可采用的采购方式,一般是不采用或不鼓励采用的。只有当出现唯一供应商、需要保证技术功能需求一致、紧急采购、执行国家政策和涉及国家秘密或企业秘密等情形时,才可以采用直接采购方式。

  除此之外,我们还考虑了采购人的关联企业例如采购人的子公司、控股企业、具有管理关系的企业等能够提供采购内容的情形。这些企业与采购人具有利益关系,这些企业的盈利能够给采购人带来利益,采购人的采购内容一般都愿意由自己的关联企业承担,或者叫“肥水不流外人田”。采购人的采购内容如果这些关联企业能够提供,《非招标规范》允许采购人以直接采购的方式交由这些关联企业承担。这种安排是符合企业采购情况的和实事求是的,满足了企业采购中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诉求。否则,采购人也会采用其他手段把采购内容交给关联企业承担。

  三、框架协议应用

  框架协议是一种采购组织形式,属于企业集中采购的一种。框架协议适用于难以确定采购计划的应急、零星需求采购,或者需要频繁、重复组织采购同类工程、货物或服务的采购。如果企业对于符合上述条件的采购项目组织集中采购,可以采用框架协议的形式组织采购。

  需要说明的是,在选择采购方式时,我们没有把采购项目的金额作为考虑采购方式的因素。实际上采购项目的金额与采购项目的竞争程度是有密切关系的。对于企业的大额工程采购项目或大宗货物采购项目,供应商参与竞争的积极性较高,竞争一般会比较激烈,采购人应该选择询比采购或竞价采购方式。

 

  《非招标规范》问题四:国有企业和非国有企业在使用《非招标规范》时有什么不同要求?

  《非招标规范》的应用对象主要是企业,适用的采购项目主要是企业进行的可以不招标的采购项目。其中,对于国有资金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采购项目和属于依法必须招标范围但符合规定免于招标的项目(依法保密的采购项目除外),在非招标采购的组织和程序方面有更加严格的要求。具体如下:

  一、国有企业非招标采购应优先采用电子方式实施

  《非招标规范》要求,国有资金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采购项目和属于依法必须招标范围但符合规定免于招标的项目(依法保密的采购项目除外),应当优先采用电子采购交易形式。之所以做这样的规定,主要是从以下两方面考虑的。第一,非招标采购没有行政监督部门负责对采购进行监督,需要借助信息的公开接受公众的监督,为此非招标采购就需要在电子采购平台上进行,以便可以随时披露相关采购信息;第二,非招标采购具有单次采购数额较小、采购频率较高、采购时间较短等特点。只有通过电子采购平台进行交易,才可以满足非招标采购的程序要求要求,同时节约采购成本,提高采购效率。

  二、国有企业非招标采购邀请供应商的方式一般为公告邀请

  在非招标采购中最受人诟病的就是采购人暗箱操作问题。采购人暗箱操作的主要表现就是不公开采购,而只在一个很小范围的供应商中进行采购。其他供应商想参加也没有机会。《非招标规范》要求凡是国有企业的采购,都应以采购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供应商参加采购活动。凡是有意愿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都可以根据采购公告购买采购文件和参加竞争。只有采购项目符合六种特定情形时,采购人才可以采用直接邀请的方式邀请供应商。

  三、国有企业非招标项目采购信息应在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发布

  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是国家指定发布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招标信息的媒介,也是非盈利性的机构,供应商主要通过该媒介获取各类招标项目信息。非招标项目采购信息在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发布,可以最大限度的扩大信息的传播范围,提高供应商参加采购的机会和积极性。各地方企业可以免费通过所在地省级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在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发布采购信息。

  四、国有企业非招标采购应当公示候选成交供应商和发布成交公告

  公示候选成交供应商和发布成交公告后,如果供应商对采购过程和评审结果有异议,可以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这样采购人就有机会纠正可能存在的错误,降低由于采购人原因造成的损失风险。

  五、国有企业非招标采购应当发布采购项目合同订立和履行结果的信息

  发布采购项目合同订立信息,可以杜绝采购人和供应商不按采购结果签订采购合同,或者签订黑白合同现象。发布采购项目合同履行结果的信息,还可以杜绝采购人与供应商串通不按合同规定进行验收的违法情形。

  对于国有企业的采购,《非招标规范》试图以信息的公开求得程序的规范。通过采购信息的透明和社会公众的监督,使得某些有不法意图的人员不想搞、不敢搞、不能搞暗箱操作和损害国有企业的利益。

 

  《非招标规范》问题五:《非招标规范》要求最少几家供应商参加竞争才有效?

  政府采购法规定,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和询价采购时,参加竞争的供应商应不少于三家。这样规定的目的是为了保证供应商之间的有效竞争。但是,也正是由于有此规定,在供应商不足三家时往往造成采购失败,采购人只好重新采购或报财政部门批准后改变采购方式采购,影响了政府采购的效率。有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为了使采购能够成功,从而避免重新采购,主动要求或默许供应商搞陪标,影响了政府采购的声誉,也损害了国家的利益。

  关于竞争,我个人认为参加竞争的供应商数量与竞争的激烈程度有一定的关系,但是并不是决定性的。有的项目看似参加竞争的供应商很多,但是如果某一家供应商在价格和技术上相对其他供应商处于明显的优势地位,那么对于这家供应商而言就不存在激烈的竞争。而某些采购项目虽然只有很少的供应商例如只有两家供应商参加竞争,但是这两家供应商实力相当,竞争的意愿强烈,通俗的说法是“死掐”,那么竞争仍然会很激烈。根据以上认识,我们编制《非招标规范》时,没有把参与竞争的供应商数量与是否存在有效竞争做简单的挂钩,而是根据不同情况做出不同的规定,目的是在保证竞争的前提下提高采购效率。

  第一,当采用公告方式邀请供应商参加谈判采购、询比采购和竞价采购的,不限制参加竞争的供应商最少数量。由于以公告方式邀请供应商时,任何符合资格条件的潜在供应商都可能参加竞争,都会是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的竞争对手。因此,只要采购文件没有明显的倾向性和排他性,已经购买采购文件的供应商信息得到了严格的保密,供应商都会按照任何潜在供应商都参加竞争来准备其响应文件,竞争的充分是可以得到保证的。根据采购方式不同,具体操作有所变化:

谈判采购时,如果只有两家供应商参加,采购人可以在供应商最终报价后对竞争情况和最终报价进行合理性分析后决定是否成交。如果最终报价明显不合理,采购人有权终止采购,重新进行采购活动。如果只有一家供应商参加,采购人也可以通过谈判争取成交。如果谈判后的报价仍不合理,采购人有权终止采购,重新进行采购活动。

  询比采购时,由于供应商只有一次报价的机会,即使参加竞争的供应商只有两家甚至只有一家,通常供应商仍存在有效竞争,往往价格是合理的。此时采购人可以继续进行询比,从中确定一家供应商成交。如果供应商的报价明显不合理,采购人也可以终止采购,重新进行采购活动,或者当场与参加竞争的两家供应商或一家供应商进行谈判,根据谈判的结果决定是否成交。

  竞价采购时,如果只有两家供应商参加竞争,采购人应对两家供应商是否存在有效竞争关系进行分析。如果认为两家供应商存在有效竞争关系,可以继续进行竞价活动。如果竞价后确实进行了有效竞争,且最后的价格没有明显不合理的情况,采购人可以确定成交。如果竞价后竞争不充分,或者最后的价格存在明显不合理的情况,采购人可以终止采购,重新进行采购活动。如果参加竞争的供应商只有一家,采购人也可以终止采购重新进行采购活动,或者还可以当场与这一家供应商进行谈判,根据谈判的结果决定是否成交。

  第二,当采用直接邀请方式邀请供应商的,规定谈判采购应邀请不少于两家供应商参加谈判,询比采购和竞价采购应邀请不少于三家供应商参加竞争。以上供应商数量要求,是为了保证最基本的竞争。采购人应对供应商的竞争关系进行分析。如果供应商竞争关系不强,还应增加邀请的供应商数量。

  政府采购法在只有两家供应商时,是没有合适的采购方式可以选择的。此时,采购人只得先进行公开招标。投标截止时再以投标人不足三家为由向财政部门申请改变为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这种采购程序会耽误很多时间,不符合企业采购追求效率和市场行情瞬息万变的实际情况。

  《非招标规范》中谈判采购可以只邀请两家供应商参加谈判,作为只有两家供应商时的采购方式。但是,邀请两家供应商属于一种特例,只有在采购项目市场竞争不充分、已知潜在供应商只有两家,或已经通过公告邀请方式验证有效响应的供应商只有两家时才可以采用。在已知潜在供应商只有两家情形时,实事求是的邀请这两家供应商参加谈判采购,可以大大提高采购的效率,满足企业生产对采购的要求。

 

  《非招标规范》问题六:《非招标规范》为什么不对采购程序的时间期限作规定?

  熟悉招标投标的读者都知道,在组织招标投标活动中时间期限是非常重要的因素。很多招标活动就是因为时间期限不符合规定受到供应商的质疑投诉甚至被认定招标结果无效。但是《非招标规范》中却没有任何关于采购程序中时间期限的规定,例如采购文件的发售时间、向供应商发出采购文件到递交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澄清和修改采购文件的时间、公示候选成交供应商的时间、发出成交通知到签订采购合同的时间、供应商提出异议的时间、退还保证金的时间等都没有如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那样做出限制。这是什么原因呢?

  《非招标规范》适用的都是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范围和政府采购范围的采购项目,且非招标方式采购项目的采购主体主要是企业。对于非招标方式的采购项目,采购人拥有绝对的主体权利。采购人的主体权利包括选择采购代理机构、选择采购方式、选择适用的采购程序和规范标准、确定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等。没有任何一部法律法规或政府的强制性规定剥夺采购人的这些主体权利。作为行业规范,《非招标规范》固然可以对采购程序中的有关时间期限做出规定或限制。但是,非招标采购的内容涉及的门类非常广泛,对于采购程序的某一个环节规定统一的时间期限很难做到。例如采购文件发出到递交响应文件的时间如果规定为不少于7日,对于简单的货物采购,供应商只需要考虑报价,技术规格都是现成的只需要填写响应文件就行,制作响应文件的时间可能3天就够了。规定7日会损失采购的效率;而对于工程项目,供应商一方面需要根据工程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还需要根据图纸计算工程量和按工程量报价,7日时间明显不够。除此之外,非招标采购的货物都是生产经营中随时需要使用的,有些采购任务是临时提出的,对采购时间周期的要求非常紧。采购人通常都必须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完成采购任务。

  因此,为了提高采购的效率,根据非招标采购的特点,《非招标规范》不对采购程序的时间期限作规定,而是由采购人根据具体采购项目的实际情况决定。

 

  《非招标规范》问题七:《非招标规范》作了哪些提高采购效率的程序安排?

  《非招标规范》的适用主体主要是企业。企业采购对采购效率有极高的要求。一方面市场商机瞬息万变,错过了最佳时机,很可能就采购不到或不能以最佳的条件采购到价廉物美的物资;另一方面企业采购的内容多数都是为了生产经营所用的原材料。由于企业生产的连续性,对生产原材料的需要绝对不能中断。如果采购效率低、采购耗时长,很可能会影响生产的正常进行。因此,《非招标规范》把提高采购效率作为采购的基本原则,在采购程序中做出了诸多相应的安排和设计。

  一、采购人可以自行决定采购程序中时间期限

  《非招标规范》中没有任何关于采购程序中时间期限的规定,例如采购文件的发售时间、向供应商发出采购文件到递交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澄清和修改采购文件的时间、公示候选成交供应商的时间、发出成交通知到签订采购合同的时间、供应商提出异议的时间、退还保证金的时间等。以上时间期限全部由采购人根据具体采购项目的实际情况决定。对于时间紧急的采购,采购人在保证公平的前提下,可以尽量缩短各个时间节点。

  二、不做强制采购失败的规定

  招标投标法规定,招标采购的投标人不足三家不得开标,必须重新招标。政府采购法也规定,除单一来源采购外,参加政府采购项目竞争的供应商不足三家或实质性满足要求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应该废标,重新采购或改变采购方式采购。这样规定以后,招标和采购的效率就受到了极大的影响,造成了大量的招标或采购失败的情况。

  《非招标规范》从提高采购效率的角度考虑,没有规定必须终止采购或重新采购的情形。只要采购人没有决定中止或终止采购,非招标采购程序都不会被中止或终止。具体包括:

  (一)公开邀请供应商时,参加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时采购程序可以继续进行

  《非招标规范》规定,谈判采购、询比采购和竞价采购公开邀请供应商时,只要采购文件没有倾向性或不公平的规定、参与竞争的供应商提供了合理的响应和报价,即使参加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采购程序可以继续进行,采购人可以从参加响应的供应商中选择成交供应商。在当前大部分产品市场处于买方市场和供过于求的情况下,供应商是不会放弃任何商机的。只要采购人没有有意限制竞争,供应商参与采购的竞争是有保证的。

  (二)评审中符合条件的供应商较少时可以继续采购

  《非招标规范》规定,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参加竞争的供应商较少,或经过谈判或评审符合条件的供应商较少,只要符合条件的供应商提供了合理的响应和报价,采购人都可以从中选择成交供应商。

  (三)采购过程中,采购人可以改变采购方式

  询比采购和竞价采购没有谈判的过程。如果参与竞争的供应商较少或符合条件的供应商较少,有可能会影响竞争的效果或使得供应商竞争不充分,以至于会造成采购价格不合理。《非招标规范》借鉴了政府采购投标人不足三家时改变采购方式的做法,规定在这种情况下采购人可以在对询比或竞价报价评审的基础上,决定当场改变采购方式。如果有两家以上供应商,可以改为谈判采购方式;如果只要一个供应商,可以改为直接采购方式。改变采购方式后,可以不必从开始启动采购程序。采购人可以以原采购文件为基础,与供应商进行谈判。当然,采购文件应该预见到这种情况,对改变采购方式的规则事先做出规定。

  (四)采购人有权决定终止采购

  为了保护采购人的权利,《非招标规范》规定在采购人认为供应商报价不合理(包括价格竞争不充分,明显超出采购人预期价格,或明显超出相关市场信息共享平台公开的市场价格等情形)时,有权终止采购。采购人决定终止采购的,应该告知有关供应商终止采购的原因。

  (五)谈判采购时供应商可以实质性改变响应文件

  政府采购的竞争性谈判和竞争性磋商都不允许供应商对初步评审不合格的响应文件做出修改或补充,初步审查不合格的供应商不再具有参加谈判的资格。这项规定尽管保证了公平,但是我们认为对于企业采购必要性不强。有些供应商完全是由于疏忽或对采购文件不理解不到位,造成提供响应文件的疏漏,由此否决供应商参加竞争的资格对采购人是不利的,很可能这个供应商就是本项目最好的供应商。因此,《非招标规范》规定在谈判采购方式时,初步评审不合格的供应商都可以对其响应文件进行补充和完善。补充和完善可以修改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只要补充完善后的响应文件符合要求,该供应商仍有资格参加谈判。

  三、谈判采购可以只选择部分供应商参加谈判

  采用发布公告邀请供应商参加谈判采购时,有可能会有很多供应商参加采购。此时,谈判小组可以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选择方式和数量,从初步评审合格的供应商中筛选出部分供应商参加谈判。这样可以有效的提高谈判采购的效率。选择供应商的方式应该简便易行,不会像综合评审一样复杂。

  四、框架协议组织形式

  对于企业采购中难以确定采购计划的应急、零星需求采购,或者需要频繁、重复组织采购同类工程、货物或服务的集中采购项目,《非招标规范》设计了框架协议的采购组织形式。

  五、直接采购方式

  对于只有唯一供应商、为了保证与原有技术配套、紧急采购、执行国家政策、涉及国家或企业秘密、下属企业可以生产等六种情形,《非招标规范》设计了直接采购的采购方式用以提高采购效率。当然,采购人计划不周、应该预见但没有预见或有意拖延采购造成的紧急采购需求,不属于紧急采购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