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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招标办关于明确招投标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12-12

省招标办关于明确招投标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

 

苏建招办〔2018〕10号

 

各市、县(市、区)招标办(处):

  为巩固专项整治工作成果,更好地贯彻执行《江苏省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省政府第120号令)、《关于改革和完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制度的实施意见》(苏建规字[2017]1号),根据

半年多来1号文的贯彻情况和实践中遇到的困惑,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切实加强招投标监管

  1、自201 8年6月1日起,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应严格执行《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改委l 6号令),苏建字(20l7]1号文第二部分“突出重点,放管结合”第(一)国防、国家安全等除外)是否招标执行省政府[20l7]151号文。

  限额以下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发包,执行政府采购政策。

  2、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等民生工程的招投标监管工作。保障性安居工程是各级政府实施的重点工程、民生工程。根据国家审计署、省审计厅2016年、2017年全省保障性安居工程跟踪审计情况的报告,安居工程招投标问题较为突出,主要表现为应招未招、肢解工程规避招标、排斥潜在投标人等。各级招投标监管机构要以对国家、对人民负责的态度,加强所辖地区保障性安居工程等民生工程的招投标工作监管。招投标过程中应做好与保障性安居工程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的沟通,对项目初步发包方案、招标公告、招标文件要认真检查,对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要坚决予以纠正,并加大行政处罚力度。

  3、近期,一些地方在推行工程总承包招标中出现借工程总承包之名,行走形式、假招标之实的问题。各级招投标监管机构要高度重视,要严格执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工程总承包发展的若干意见》(建市(2016]93号)、《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招标投标导则》(苏建招办[2018]3号),工程总承包企业具有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工程设计资质或者施工资质即具备投标资格,不得要求具备与工程相适应的设计资质和施工资质;非单独立项的专业工程不得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发包(总承包单位依法分包的专业工程除外)。

  4、从8月1日开始,依据《江苏省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省政府第120号令)第二十二条规定,开标后由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在交易中心进行评标准备(即清标)工作,评标准备工作结束后,评标委员会收到评标准备报告后方可开始评标;评标委员会要复核评标准备报告,并承担相责任。评标准备系统(即清标模块)新点已开发完成,各地应协调交易中心抓紧安装测试。招标人评标前实施评标准备工作是我省招投标制度的一项改革,各地在实施中要制定不同项目评标准备工作操作规则,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标书泄密,并在实践中不断总结改进。

  5、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文件及资格预审示范文本已于2017年12月发布,但不少地区仍未按要求使用,近期处理的几起投诉均因使用各地过时的范本导致。为进一步完善招标文件编制规则,提高招标文件编制质量,现要求尚未使用全省统一范本的市县,抓紧协调软件公司,安装统一范本模板,11月1日起使用全省统一的施工招标文件示范文本。

  二、明确电子招投标和远程异地评标范围

  为进一步推进电子招投标,现再次明确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电子招投标和远程异地评标的范围:所有进入交易中心进行公开和邀请招标的施工、货物、服务和工程总承包项目招标实行电子招投标;对于大型复杂的方案设计招标且图纸、动画演示等文件较大导致投标文件上传困难的情况,除技术实施方案、商务和报价部分仍应采用电子投标外,设计图纸可以通过光盘、U盘等介质线下提交设计电子文件,评委对线下电子文件进行评审,将相应分值填写到电子评标系统。采用综合评估法对技术标进行主观打分的施工、勘察、施工图设计、初步设计完成后的工程总承包、合同估算价200万及以上的监理、400万及以上的材料设备招标必须执行远程异地评标。简单的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和方案设计、初步设计阶段的工程总承包招标鼓励采用远程异地评标。

  凡不采用电子招投标和远程异地评标的均需经建设主管部门或招投标管理部门批准。

  三、有关政策调整

  1、明确项目经理同时参加多个工程项目时的中标资格问题。企业应当慎重考虑选派一名项目负责人同时参加多个工程项目投标竞争的数量。其所选派的项目负责人在多个工程项目均为拟中标人的,企业经招标人同意可放弃某项目中标,但应当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未放弃的,按照不同工程项目中标结果公告时间先后,担任本企业最先中标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后确定该企业为中标人的工程项目的招标人应当取消其中标资格。

  2、根据120号省长令第十三条规定,取消苏建规字(20l7]l号附件二第十七条第(五)款第2项中“但钢结构分部工程估算价超过总承包工程项目估算价50%的除外"的规定,施工总承包工程只能设置一项施工总承包资质。

  3、实行工程项目投标保证金保函制度。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项目可探索采用银行保函、工程担保、保证保险形式提交投标保证金。考虑招投标防止围标串标的要求,现阶段仅推行银行保函形式提交投标保证金。招标公告或者招标文件中应明确接受投标人基本户开户银行出具保函形式的投标担保。

  4、推行ABC合成法计算评标基准价。为进一步遏制围标串标行为,自2018年9月1日起,我省大型及以上房屋建筑和市

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招标人原则上选择ABC合成法作为基准价的计算方法;其他工程也应积极推行ABc合成法计算评标基准价。

  5、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全过程工程咨询试点工作的通知》(建市[2017)101号)的要求和《省政府关于促进建筑业改革发展的意见》(苏政发(2017]151号),推进我省全过程工程咨询行业发展,各级招投标监管机构要积极做好配合保障工作,招标人意向进行全过程工程咨询招标,不得以非苏建建科[2018]79号文中的试点企业和试点项目为由进行限制。在国家、省尚未出台统一的评标办法和标准范本的情况下,全过程咨询招标的评标办法和招标文件范本可参照苏建招办[2014)8号文监理招标的评标办法及范本,结合工程实际制定,各地可在实践中探索全过程工程咨询的招标制度。

  6、工程材料设备招标时,不得在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中将与专业施工资质和建造师资格作为资格条件或者打分因素。若必须设置专业施工资质和建造师资格作为资格条件或者打分因素,则该标段按施工类标段进行招标。

  7、对于采用评定分离的工程总承包项目,其资格条件中可以设置企业或项目负责人业绩;其评标办法中定量因素可参照苏

建招办(2018]3号进行调整;其工程总承包报价评审应执行苏建招办(2018]3号相关规定;其评标委员会应按照苏建招办(2018)3号文要求组建。

  8、经与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协商,2018年8月l0日起,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投标开始启用省政务办、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组建的全省综合专家库和远程评标协调系统;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评委抽取,远程异地评标的预约、管理均由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

  四、对部分文件的解释、补充和勘误

  1、《关于改革和完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制度的实施意见》(苏建规字(2017)l号)第二部分“突出重点,放管结合"所述直接发包的情形,其发包范围仅适用于发包人控股或被控股的企业资质范围内的工程内容。如系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人控股或被控股的企业需同时具备设计和施工资质。

  2、《关于改革和完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制度的实施意见》(苏建规字(2017]1号)附件2第十条第七款“(七)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改为“(七)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3、《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入围、报价评审和预选招标规则》(苏建招办(2017]7号)附件第二条第一款方法五后应有附表如下:

 

  其中方法五ABC合成法第六自然段说明两点:一是K、△可在开标时抽取,B值需在初步评审后在有效投标报价中随机抽取,也可以将K、△和B值统一在初步评审后抽取;二是“下列系数" 应改为“下浮系数”。

  4、《评定分离操作导则》(苏建招办[2017]3号)第二条第二款“…当形式性评审合格的投标人多于30家时,采用苏建招[2016]260号文(十四)的入围方法,确定不少于15家(具体数量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参与后续评标程序。…”改为“……当形式性评审合格的投标人超过20家时,采用苏建招办[2017]7号的入围方法,确定不少于15家投标人(具体数量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参与后续评标程序。……”

  5、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工程总承包发展的若干意见》(建市[2016]93号)和工程总承包的客观需要,工程总承包项目招标时不得设置不合理的投标人财务要求,如企业注册资本金等。

  6、《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入围、报价评审和预选招标规则》(苏建招办[2017]7号)第二部分、投标报价评审,(一)采用综合评估法,合理低价法时,报价评审方法如下:其2、投标报价等于评标基准价的得满分,投标报价相对评标价每低1%的所扣分值不少于0.6分,每高1%的所扣分值为负偏离扣分的1.5倍;偏离不足1%的,按照插入法计算得分。修改为“2、评标价(采用方法五时,评标价应扣除专业工程暂估价(含税金))等于评标基准价的得满分,投标报价相对评标基准价每低1%的所扣分值不少于0.6分,每高1%的所扣分值为负偏离扣分的1.5;偏离不足1%的,按照插入法计算得分。”

 

  江苏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

2018年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