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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如何防范电子招标投标中的围标串标行为
发布时间:2019-03-20

浅议如何防范电子招标投标中的围标串标行为

 

□文/河北宏信招标有限公司  马志勇

  摘要:电子招标投标已经在全国范围内迅速展开,其具有环保、高效、节约等诸多优点,但在实际运用的过程中,传统招标中所经常发生的围标串标行为, 在电子招标投标中也愈演愈烈,能否防范和杜绝电子招标投标中的围标串标现 象,将是决定电子招标投标能否健康顺利发展的非常重要的一个环节。作者根据自己在实际招标工作中的经验教训,简要分析一下如何防范电子招标投标中的围 标串标问题。

  一、前言

  随着我国电子招标投标工作的广泛开展,电子招标投标在越来越多的地区得到广泛的应用。电子招标投标具有省时、高效、节约等诸多优点,但在实际运用的过程中,电子招标投标在方便了投标人的同时,也方便了投标人之间的围标串标行为,下面我就河北省现行的电子辅助评标系统运行过程中的实际情况,浅议如何防范电子招标投标中的围标串标行为。

  二、我国电子招投标发展历程电子招标投标是伴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而应运而生的,传统的招标投标是随着我国《招标投标法》的颁布实施而逐步规范的,伴随着招标投标法的实施,国务院和相关部门颁布了许多配套的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但是,随着传统招标投标工作日趋深入,一些弊端逐渐显现出来,比如,传统招标投标中需要提供大量的纸质投标文件供评标使用,造成了极大的资源浪费,且招标工作结束后,资料的保存也需要占用大量的空间和资源、敏感资料的保密工作也比较难做到。

  随着我国网络技术的发展,我国已经成为世界上网民最多的国家,信息技术、大数据的日新月异的进步,对传统招标投标工作的冲击也越来越大,为了顺应时代发展,我国也逐步从传统招标投标技术向电子招标投标技术转变,适时推出了适应我国的电子招标投标规定。依托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完成的全部或部分招标投标交易电子招标的最大优越性是在保证采购质量的同时最大限度的降低了采购成本和监督成本。电子招标的阳光操作最大限度的体现了程序的公平公正,维护各方主体的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使招标采购结果更加透明,方便社会公众对公共项目采购支出的监督。

  早在《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实施之前,我国各地区对电子招投标已有初步探索和研究,不断出台新政策以促进电子招标投标的发展。我国最早进行电子招标的尝试是始于1999年我国在外经贸纺织配额招标,至今已有近二十年的发展历史,在此期间,电子招标投标从无到有,并逐步发展完善。2013年2月4日,国家发改委等八部委颁布了《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对电子招标投标活动进行规范并极大地推进了电子招标投标活动的发展。

  三、河北省电子招投标现状及围标串标现象分析河北省电子招标投标也经历了十多年的发展历程,逐步趋于完善。2016年10月28日,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河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评标规则》的通知(冀建市[2016]24号),并与2016年12月1日起在全省推行,全面采用网上报名,网上下载招标文件,网上进行答疑等电子手段,极大方便了投标人报名,充分发挥了电子招标投标的“高效、绿色、环保”的优点。充分扩大了项目的竞争,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围标、串标的行为。

  但是,随着该评标规则运用时间的延续,一些不法投标人开始利用电子评标系统中的漏洞,利用评标系统无法识别恶意的不平衡报价的缺点,通过增加投标人数量,在一些分部分项上采取极端不平衡报价,利用评标系统的规则,将少数正常投标的分部分项报价判定为不平衡报价,进而导致其投标无效,以达到自己中标的目的。所谓“道高一尺,魔高一丈”,不法的投标人通过对所使用的电子招标投标系统的研究,利用其中的漏洞,通过非正常手段,就可以达到排挤竞争对手,控制中标结果的目的。在实际的招标项目中,出现投标人数量不断刷新记录的现象,从30家到50家,再到后来的一百多家,更有甚者到二百家,三百家。这背后,体现了参与角力的投标人心理的变化,以及为了达到占据数量优势而不断增加参与围标的投标人数量的实际行动,致使开标成了一场盛会,来自天南海北的投标人欢聚一堂,目的就是想以数量致胜。如此以来,必然增加了项目的前期成本,包括投标成本、开标成本、评标成本,无形中加大了建设方的负担,增加了项目的风险。

  《评标规则》的本意是为了尽量减少人为的影响,将技术标的评审改为了通过式评审,投标人能否中标的关键变成了能否在报价得分中占据优势,这就使得投标人千方百计通过增加投标人数量,以便能在报价评审中排除掉对手,突出自己才能中标。以至于,某个项目一旦发布公告,社会上马上就会有人到处收罗符合公告要求的资质单位,天南海北,无所不用其极,也间接导致了一些稀缺的资质水涨船高。但是,羊毛出在羊身上,这些因为围标所产生的费用会一分不少的加到项目中。又因为投标人来自天南海北,不断出现远在千里之外的围标单位中标的情况,但是这些单位根本不会真心投入力量来完成项目,必然会导致工程转包,实际施工单位要承担许多额外的费用,真正用于工程的款项必将大打折扣,造成工程质量无法保证,项目风险飙升。更有甚者,有些项目,参与围标的单位中标后,由于中标的价格不足以承担额外的费用及工程实际费用,中标人拒绝领取中标通知书,使合同无法履行,使得项目的顺利进展成为泡影。

  我省的电子评标系统中,增加了对围标、串标行为的甄别环节,通过围标串标计算机辅助甄别系统,对投标人的电子投标文件的特征码识别、商务标雷同性检查、错误雷同性检查三项内容进行甄别,评标委员会根据甄别结果评审并认定是否存在围标串标行为。通过该甄别系统,杜绝了特征码一致的情况发生,但是商务标雷同性检查在实际的操作过程中,存在可操作性差的情况。如在具体项目中,计算机甄别出了一些单位的商务报价存在大量子项的报价呈现同比例变化情况,有的时候比例高达80%以上,但是据此甄别结果,提交评标委员会后,仍无法直接判定是否存在围标串标,评标委员会认为没有判定依据。因为《评标规则》里没有对此类雷同现象作统一量化规定,评委认为无法根据雷同比例确定是否是围标,如比例达到80%的按围标处理,那比例达60%的不做围标处理,是不是存在“五十步”和“百步”区别对待的情况。

  四、如何防范电子招投标中的围标串标行为针对如上现象,笔者作为一名招标代理人员,认为电子招标投标本身是一项非常好的制度,只是在实施的过程中遇到了一些问题,针对这些问题,我们应该从问题的根源出发,才能从根本上控制和杜绝此类现象的发生。

  (一)问题的根源在于目前所使用的计算机辅助评标系统存在有缺陷,其无法判断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是否是恶意的不平衡报价。为了解决此问题,建议在辅助评标系统里增加对不平衡报价的判定依据,此依据不能简单的按所有投标人的分部分项报价进行平均后获得,建议增加招标人控制限价中的分部分项,并且给予不低于50%的权重,或者是按照限价中的分部分项报价为基准,在基准的105%-85%之间的分部分项报价方可进行合成,以此来计算各分部分项的评标基准价。但此点就要求招标人所做出的最高限价要务必准确,对限价的编制就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而且最高限价中各分部分项的价格需要严格保密,应按照标底的要求进行保密。

  (二)建议在报名环节,增加电子认证环节,且必须在规定的报名期间进行,以防止现在一家投标人下载标书,再提供给其他围标串标的单位进行投标的情况,未按规定进行电子认证并及时下载标书的投标人不具有投标资格。

  (三)建议在投标环节,增加电子认证环节,比如规定必须是投标人注册地的计算机地址才能进行电子认证,其投标文件必须由投标人企业经注册的计算机才能制作,且制作完成后进行地名和电子签章,防止天南海北参与围标串标的企业出借资质进行投标。并且在电子认证界面进行防止打击围标串标行为的宣传,对妄想围标串标的投标人以心理威慑。

  (四)建议在《评标规则》中对商务标雷同的情况做出量化规定,比如规定经计算机甄别,发现投标人之间商务标报价雷同情况(完全一致,同比例变化)时,按照雷同项数量和雷同项工程造价在总价中占比两个参数进行判定,比如规定雷同项数量占总数量比例超出50%或雷同项工程造价占总造价的比例超出50%,就由评标委员会评审后判定其为串通投标。

  (五)建议取消施工组织设计符合性通过的评审办法,改为施工组织设计给予一定的评分幅度,使招标人真正能做到“谁投资、谁负责”,而不是一味的拼报价,拼数量,使招标人在报价相差不大的情况下,可以优选实力强、信誉好的投标人。

  (六)建议要求投标保函必须从投标人基本账户开具,增大围标串标难度。

  (七)《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规定:“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1年至2年内参加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五十四条“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就这两条规定而言,1000万的工程,如果被认定为围标串标,经济处罚5-10万,行政处罚仅是情节严重的取消1-2年投标资格,这样的处罚力度,会使投标人无所顾忌,在实际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也会顾及围标串标所带来的后果,为了避免以后麻烦,尽量不去认定投标人围标串标,使得投标人围标串标更加肆无忌惮。

  建议加大对围标串标的打击力度,增加经济处罚力度,最高上限不应低于10%,最低限额不应低于2%(保证金额度),行政处罚也要加大力度,比如列入信用中国不诚信档案,限制其3-5年不得参加投标。这样的话,对于参加围标串标的企业,一旦被查实,使其在经济上蒙受巨大损失,在信誉上承受不能承受之重,使得投标人不敢围标、不敢串标,一旦围标串标被查实,可能将导致企业3-5年没有投标机会,企业难以生存。

  五、后记

  2017年8月7日,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五部门关于印发《河北省“互联网+招标采购”工作方案(2017-2019)》和《河北省2017年推进电子招标投标工作要点》的通知。进一步明确了2017年、2018年和2019年我省电子招标投

标工作的主要目标。从通知中我们知道,最近3年,我省在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建设中所需做的工作还很多。可喜的是,电子招标投标目前在我省正如火如荼的进行着,各平台的建设也日趋完善,电子招标投标也越来越多的应用到各个采购领域,也已经充分显现了各种优势。相信随着各项管理制度的不断健全,企业信用体系的不断建设完善,随着监管水平和能力的提高,监管手段的不断更新,围标串标这一招标投标中的顽疾,会逐渐被去除,电子招标投标一定会还大众一个干净的采购环境。

 

  参考文献:

  《论工程招投标串标围标现象及防范》,《中国招标》2011年16期作者张志军 刘灿华

  《我国电子招投标发展现状分析》,《中国招标》2015年19期作者魏志平  李伟勤;

  《我国电子招投标现状分析与发展对策研究》,《改革与开放》2014年17期作者梁萍贺易明晁玉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