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文件编制易犯的29个错误
□文/李金升
政府采购文件,不像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文件一样,国家发展改革部门已会同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制定了相应的标准招标文件,招标人和代理机构在编制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文件时,其实更多的是在做“填空题”而非“作文题”,“发挥”的空间不大,也难以体现出代理机构的文件编制能力和水平,当然,标准招标文件的存在,也就大大减少了代理机构的编制错误风险。但政府采购文件,迄今为止,国家财政部尚未制定标准采购文件,采购人和代理机构在编制采购文件时,更多的是做“作文题”,发挥空间大,也能体现不同代理机构的文件编制水平和能力,相应的,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犯错的风险就大。
为提高采购人及代理机构编制政府采购文件的能力和水平,也为警醒编制政府采购文件的易犯错误的风险点,本文以“中国政府采购网”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2018年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的信息公告为基础,进行数据的统计分析,指出易犯错误的风险点,并指出其违背的相应法律法规规定,以资警戒。
一、统计情况
本文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2018年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的信息公告为基础,即从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七百七十五号)至(第八百一十六号)进行统计分析,采购文件的编制总共有29个易犯错误点,并按照各家被检查的代理机构,合计出现该犯错点的次数,由高到低统计如下:
二、易错点违法情形分析
第1个易错点:采购文件将特定金额的合同业绩作为评审因素
此点最容易犯错,合计次数达到最高,12次,违背的法律法规如下:
1.《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2.《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四)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3.《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七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将投标人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也不得通过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4.《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第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中小企业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政府采购活动不得以注册资本金、资产总额、营业收人、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供应商的规模条件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第2个易错点:政府采购信息公告内容不完整
此点排列第2,违背的法律法规如下:
1.《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第十条:“公开招标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二)招标项目的名称、用途、数量、简要技术要求或者招标项目的性质;(三)供应商资格要求;(四)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方式及招标文件售价;(五)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及地点;(六)采购项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
2.《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2015]135号)规定:“招标公告的内容应当包括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法,采购项目的名称、数量、简要规格描述或项目基本概况介绍,采购项目预算金额,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投标人的资格要求,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方式及招标文件售价,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及地点,采购项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
因此,采购人及代理机构,必须严格按照如上规定,公告完整的政府采购信息。
第3个易错点:采购文件不完整
此点与前述第2个易错点并列第2,属于高发风险,违背的法律法规如下:
《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二条:“……采购文件包括采购活动记录、采购预算、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标准、评估报告、定标文件、合同文本、验收证明、质疑答复、投诉处理决定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采购活动记录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采购项目类别、名称;(二)采购项目预算、资金构成和合同价格;(三)采购方式,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应当载明原因;(四)邀请和选择供应商的条件及原因;(五)评标标准及确定中标人的原因;(六)废标的原因;(七)采用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相应记载。”
值得注意的是,采购文件并不等同于招标文件,政府采购文件,包括了招标文件,同时还包括其他很多文件,这也可能是很多代理机构混淆概念并犯错的原因之一。
第4个易错点:采购文件对供应商的质疑设置不合理限定条件
采购人和代理机构都担心被质疑,但不能在采购文件中设置对供应商提出质疑的不合理限定条件,对此,其违背的法律法规如下:
1.《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
2.《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供应商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是指:(一)对可以质疑的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为收到采购文件之日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二)对采购过程提出质疑的,为各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三)对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为中标或者成交结果公告期限届满之日。”
第5个易错点:采购文件的规定前后不一致
此点为代理机构最不应当犯但恰恰又容易犯错的对方,乃因采购文件内容太多,前后不一,确实容易发生;不应当犯,乃因此为责任心和态度问题,多校对几遍,即可最大限度降低,不是技术难度大的工作。违背的法律法规如下:
《政府采购法》第十五条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政府采购政策、采购预算、采购需求编制采购文件。……”
第6个易错点:价格权值设置违规
此为政府采购的特殊性,对于价格权值的设置,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比如:
1.《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货物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不得低于30%;服务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不得低于10%。执行国家统一定价标准和采用固定价格采购的项目,其价格不列为评审因素。……”
2.《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第二十四条:“……综合评分法货物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即权值)为30%至60%,服务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即权值)为10%至30%。采购项目中含不同采购对象的,以占项目资金比例最高的采购对象确定其项目属性。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第三项的规定和执行统一价格标准的项目,其价格不列为评分因素。有特殊情况需要在上述规定范围外设定价格分权重的,应当经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审核同意。”
因此,如果采购人采取的采购方式不同,价格权重设置也将有所不同,慎重慎重。
第7个易错点:采购文件采用综合评分法时,评分标准采用扣分模式,总扣分大于采购文件设置的总分值(综合评分法采用扣分模式,技术指标的总扣分大于技术部分总分值)
此个犯错点不应该,扣分还扣出了负数,此为代理机构编制,采购文件的责任心和态度缺失,结果贻笑大方。
第8个易错点:采购文件规定缴纳投标保证金截止时间早于投标截止时间
此为侵犯了供应商的权利,其违反的法律法规如下:
1.《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第74号令)第十四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要求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之前交纳保证金。……”
2.《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第十二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要求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之前交纳磋商保证金。……”
第9个易错点:采购文件规定采购人保留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对设备的数量进行调整的权利(采购文件规定合同签订时可以增加或减少合同标的数量或金额)
如此规定,相当于架空了采购程序,其违反的法律法规如下:
《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六条:“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中标、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中标、成交供应商均具有法律效力。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中标、成交结果的,或者中标、成交供应商放弃中标、成交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10个易错点:采购文件采用综合评分法时设置横向比较的评分标准
评分标准为各方关注的重点,代理机构在编制时,须依法合规,对该易错点,相关法律法规如下:
1.《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
2.《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综合评分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资格条件不得作为评审因素。评审因素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指标有区间规定的,评审因素应当量化到相应区问,并设置各区间对应的不同分值。……”
第11个易错点:采购文件对保证金数额的规定不合规
对此,保证金的数额有上限规定,代理机构不的违规设置,相关法律法规如下:
1.《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采购项目预算金额的2%。……”
2.《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四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要求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之前交纳保证金。保证金应当采用支票、汇票、本票、网上银行支付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交纳。保证金数额应当不超过采购项目预算的2%。……”
3.《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第十二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要求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之前交纳磋商保证金。磋商保证金应当采用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交纳。磋商保证金数额应当不超过采购项目预算的2%。……”
第12个易错点:采购文件规定放弃或被取消成交资格的供应商不得参加重新采购
在投标自愿的情形下,不能强迫供应商参加或不参加投标,这是对供应商的权利侵犯,其违反的相关法律法规如下:
1.《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2.《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五)对供应商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审标准;……(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第13个易错点:将供应商赠送内容作为评审因素
政府采购,是花钱去买,而不是让供应商赠送,因此,不的如此设置,其违反的相关法律法规如下:
1.《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采购人不得向供应商索要或者接受其给予的赠品、回扣或者与采购无关的其他商品、服务。”
2.《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条第二款:“采购人不得向供应商索要或者接受其给予的赠品、回扣或者与采购无关的其他商品、服务。”
第14个易错点:采购文件未载明给予小微企业产品价格扣除比例
政府采购,必须执行相应的政府采购政策,比如支持节能环保产品、支持国货等,其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也是属于政府采购政策,代理机构必须在招标文件中予以体现,否则,将违反如下法律法规的规定:
1.《政府采购法》第九条:“政府采购应当有助于实现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包括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
2.《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条:“国务院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政府采购政策,通过制定采购需求标准、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优先采购等措施,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目标。”
3.《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第五条:“对于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项目,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文件或者谈判文件、询价文件中作出规定,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6%—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具体扣除比例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确定。……”
第15个易错点:采购文件规定采购人可对供应商进行处罚
政府采购合同属于民商事合同,合同相对方实施的是违约金和损害赔偿,不是行政管理关系,只有在行政管理关系且法有规定的情形下,才能实施处罚。因此,代理机构在编制采购文件时,不得把行政监督部门的处罚权设置归属于采购人所有,其违反的法律法规如下:
《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履行与政府采购活动有关的监督管理职责。”
第16个易错点:采购文件规定被处以三万元以上罚款的供应商不得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此易错点,是采购人或代理机构误以为“被处以三万元以上罚款的供应商”属于《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所称重大违法记录,实则不然,要具体区别对待,相关法律法规如下:
1.《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2.《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所称重大违法记录,是指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供应商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因违法经营被禁止在一定期限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限届满的,可以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第17个易错点:采购文件规定的保证金退还时间不合规
在国家倡导为企业减负的情形下,不得拖延或违法退还保证金,否则,其违反的相关法律法规如下:
1.《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未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竞争性谈判或者询价采购中要求参加谈判或者询价的供应商提交保证金的,参照前两款的规定执行。”
2.《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九条:“……终止招标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及时在原公告发布媒体上发布终止公告,以书面形式通知已经获取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或者被邀请的潜在投标人,并将项目实施情况和采购任务取消原因报告本级财政部门。已经收取招标文件费用或者投标保证金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终止采购活动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所收取的招标文件费用和所收取的投标保证金及其在银行产生的孳息。”
第18个易错点:采购文件规定未保留每位评委有效得分
此易错点,将导致评标结论无效,否则,将违反如下相关法律法规: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评标时,评标委员会各成员应当独立对每个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评价,并汇总每个投标人的得分。……”
第19个易错点:采购文件将投标产品质量和服务没有不良记录作为投标人资格条件
代理机构在设置资格条件时,须慎重,不得违法设置,其相关法律法规如下:
1.《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2.《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第20个易错点:采购文件规定采购人保留在合同签订前根据实际情况对合同条款进行调整的权利
如此规定,也相当于架空了采购程序,其违反的法律法规如下:
《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六条:“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中标、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中标、成交供应商均具有法律效力。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中标、成交结果的,或者中标、成交供应商放弃中标、成交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21个易错点:采购文件的提供期限自采购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少于5个工作日
代理机构对于采购文件的提供期限,不得低于法律规定的最低期限,其法律规定如下:
1.《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招标文件的提供期限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2.《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八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提供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提供期限自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发布之日起计算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提供期限届满后,获取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3家的,可以顺延提供期限,并予公告。”
第22个易错点:采购文件规定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保留在授标之前任何时候接受或者拒绝任何投标的权利
如此规定,也相当于架空了采购程序,其违反的法律法规如下:
《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六条:“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中标、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中标、成交供应商均具有法律效力。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中标、成交结果的,或者中标、成交供应商放弃中标、成交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23个易错点:采购文件综合评分法的计算方法不符合规定
综合评分法的计算方法,代理机构不得随意设置,须依法设置,如下为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1.《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第二十四条:“……采购项目中含不同采购对象的,以占项目资金比例最高的采购对象确定其项目属性。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第三项的规定和执行统一价格标准的项目,其价格不列为评分因素。有特殊情况需要在上述规定范围外设定价格分权重的,应当经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审核同意。综合评分法中的价格分统一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磋商文件要求且最后报价最低的供应商的价格为磋商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供应商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磋商报价得分=(磋商基准价/最后磋商报价)×价格权值×100。项目评审过程中,不得去掉最后报价中的最高报价和最低报价。”
2.《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价格评审管理的通知》(财库[2007]2号)第二部分:“统一综合评分法价格分评审方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的,除执行统一价格标准的服务项目外,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法合理设置价格分值。货物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权重)不得低于30%,不得高于60%;服务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权重)不得低于10%,不得高于30%。综合评分法中的价格分统一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报价为评标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投标人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投标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价格权值×100。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对同类采购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的,原则上不得改变评审因素和评分标准。”
第24个易错点:未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抽取评审专家
对此,代理机构和采购人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也不应当犯此错误,其违反的相关法律法规如下:
1.《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除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情形外,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审专家。”
2.《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四十八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从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设立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通过随机方式抽取评审专家。对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采购项目,通过随机方式难以确定合适评审专家的,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采购人可以自行选定相应专业领域的评审专家。”
第25个易错点:采购文件规定“经评审后,如合格的投标人少于三个且评标委员会评定为仍具有竞争的,评标委员会可以继续评审,并按招标文件规定推荐中标候选人。如合格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且明显缺乏竞争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全部投标,招标人将重新组织招标”
此点,属于代理机构或采购人混淆了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与政府采购的规定,对于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如此规定,尚可。但是对于政府采购,则违法,其违反的相关法律法规如下:
《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一)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
第26个易错点:采购公告与采购文件内容不一致
此易错点,易犯,与第5个易错点“采购文件的规定前后不一致”相同,其违反的相关法律法规如下:
《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第十六条:“公告政府采购信息必须做到内容真实、准确可靠,不得有虚假和误导性陈述,不得遗漏依法必须公告的事项。”
第27个易错点:采购文件规定可以通过对供应商考察等方式改变评审结果
此为法律禁止的红线,不得践踏,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如下:
1.《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得通过对样品进行检测、对供应商进行考察等方式改变评审结果。”
2.《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第三十二条第二款:“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得通过对样品进行检测、对供应商进行考察等方式改变评审结果。”
第28个易错点:招标文件将经营年限作为评审因素
这与第1个易错点“采购文件将特定金额的合同业绩作为评审因素”一样,违反了如下法律法规的规定:
1.《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2.《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3.《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七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将投标人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也不得通过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4.《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第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中小企业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政府采购活动不得以注册资本金、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供应商的规模条件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第29个易错点:招标文件将注册资金作为评审因素
这也与第28个易错点“招标文件将经营年限作为评审因素”一样,违反的相关法律法规也相同,不再赘述。
结语
经综合统计分析,得出如上29个易犯的采购文件编制错误点,对此,代理机构和采购人均须高度重视,依法、合规、合理的编制采购文件,不得违法、违规的设置相应条件和内容,否则,将由采购人或代理机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作者单位:贵州匠心律师事务所)
(责编:梁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