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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工作中存在问题的分析及对策
发布时间:2019-09-19

招标工作中存在问题的分析及对策

□文/常柳

 

  【摘要】招标采购工作的在于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的紧密配合,但往往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人员的职业道德水平、技术素质能力水平不够,其思想意识淡薄,有着利用法律和监管的空隙不足肆意发挥等种种不良行为,影响着招投标市场的正常发展。增加监督监管力度,规范招标采购工作规范标准化管理,建立人员培训机制提高相关人员技术能力水平,提高市场竞争力和服务水平,促进招投标市场良性发展。

  【关键词】招标 项目管理  行业规范

 

  招标采购工作的顺利进行离不开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的相互配合。招标代理机构作为招标采购活动的公平、公正的组织者、执行者和服务者,在招投标采购工作中占据着很重要的位置。规范招投标市场化管理能够提高招标人的采购工作效率和质量,既能够满足招标人的采购需求、为招标人节约资金,又能够通过招标形式扩大项目的接触、覆盖面,促进采购市场的公平竞争和招投标工作的长久持续健康发展。同时,能够起到促进企业之问良性竞争的积极作用,创造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从而给更多设备、服务的企业提供了更广阔的平台、机遇,为我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添砖加瓦。

  招标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1、招标代理机构人员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招标代理机构工作执行时应该遵守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规范的程序进行招标文件的制作,依法组织招标代理工作,这就需要从业人员有着丰富的知识体系和经验。但是一部分从业人员的知识深度不够,缺乏系统全面的培训,对于法律法规的执行和理解领悟方面浅尝辄止,新政策新精神不了解或理解不够,有的则简单的搬过来、复制粘贴的制作文件或执行招标流程,使招标工作缺乏科学合理的安排,而招标文件的制作应该是针对招标人的不同要求和不同特点进行编制,在规范标准化的基础上要有针对性符合实际情况和项目需求,不应该千篇一律。

  有些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沆瀣一气,为了迎合某个投标人,利用法律法规的空隙尽情的发挥进行违规操作有意识的设置不符合法律法规的条款,共同想尽办法排斥其他或特定的投标人。有时是招标代理机构受到招标人威胁和胁迫违规操作,或利用不正当特殊手段进行贿赂达到招揽商务项目的目的。

  招标代理机构一部分从业人员由于工作原因认识很多的供应商,而其自身的公平、公正的执行者角色意识淡薄、法律法规的执行者思想观念意识淡薄,推崇“金钱至上”从而勾结供应商,甚至不和招标人商量阳奉阴违,违背招标项目的初衷,擅自串改、制作不符合实际情况的招标文件或甚至通过其他特殊手段设置门槛达到使特定供应商中标的目的。

  2、招标人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有些招标人往往有自己的“主人翁意识”,认为自己是主导者是资金的所有者,有着法不规定就可为的思想,认为没有明确写明的就可以执行,态度强硬地按照自己主观思维方式要求进行招标活动,有的甚至有着招标代理机构不服从就换个服从的霸道思想。有些招标人在项目进行前期就接触了一些供应商或已经内定甚至已经谈妥了合同事宜,为使得依法必招采购活动的合法化,要求招标代理机构配合“走程序”,指示要求招标代理机构做一些违反法律法规或不合理的事情,通过指定的要求或者“打擦边球”来设置不合理的资格条件、评分项来增加所谓的意向供应商的中标几率。

  国有企业作为招标人自主招标过程中也有些弊病,其集中采购的规范一般是遵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并根据企业自己的所属行业文件等自行制定企业内部采购相关规定,但往往只是按照规定参照执行,规定的内容和程序简单笼统,没有具体的要求或者不全面、很泛泛;有时出了新变化或新政策,多数情况还是按照老路走而没有新要求。企业内部执行、监督不严格,致使企业的集中采购规范流程的随机性、随意性比较大;招标流程过于简单化,采购文件内容简单、规范化较低,评分评审部分主观随机性较大,不能量化评审内容,至使主观评审的发挥空问较大,目的性比较明显。

  招标程序中存在的问题

  1、编制招标文件中设置不合理条款

  招标文件的制作是非常重要的一个环节,在资格条件中通过设置资格条件审查的要求,设置与采购内容无关或关联较少或不恰当的资质条件,来限定资格审查。

  (1)政府采购项目

  由于政府采购项目监管的力度和应用范围,在编辑和设置文件时有明确的法律法规可以遵循。例如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第十七条明确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将投标人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也不得通过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以上不可写的要求有时则通过问接条件的设置或歧视性条款排斥潜在供应商投标,或者根据意向供应商的实际情况规定条条框框制作定制版文件。比如用已经过期的认证或者不更新的认证作为资格条件,来间接排斥成立年限比较少的供应商;用特殊行业或特殊产品的认证证书或者行业证书作为资格条件,其认证证书的评审资格水平的标准则包含了供应商规模、成立时间、业绩的评审内容,从而间接的排斥供应商;在设备采购时要求提供投标人所投核心产品制造商所获得的证书和实际采购设备不匹配或者要求提供没有采购直接关系的设备制造商授权等。在项目需求中,比如在售后服务上除了规定要求符合项目实际情况的制造商或者服务供应商的技术人员支持外,还额外提出其总公司或直属分公司提供额外的技术支持的要求,具有特殊的针对性和指向性;或者要求供应商提供采购的选用产品的系统兼容证明文件,其品牌技术则显示了明显唯一性或特殊的指向性。比如在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中利用评审过程中允许增加或调整项目需求来设置不公平、不合理或不能接受的条款,可以是服务类的条款响应或增加设备采购附件要求影响最终报价或致使供应商无法响应,以达到影响评审的目的。

  (2)非政府采购项目

  非政府采购项目的企业自主集中招标或委托代理招标时,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非法限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

  比如有时设置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以项目技术需求内容复杂作为理由,评分设置时认定“兄弟”合作单位或其集团公司或其子公司的业绩有效;以项目以往经验或法律没有规定的不许限制诚信度、履行合同差、规模小的企业参加作为理由,评分设定时增加与项目实际情况非常不匹配的不相关的企业性质、注册资金、经营年限或便于服务的本地区供应商的限制条款要求作为加分项,且设置分值过高来拉开差距排斥潜在投标人。

  在综合评分方面,设定的主观分总分、分值权重过高或设置不合理的区间分,或在同一内容服务方案上以不同角度不同名目反复评审打分,主观方案评审内容要求不符合实际或分值差距大导致评审随意性过高使评审过程随意性增大,甚至将有关采购内容特定金额的业绩或投标人承诺的赠送的服务内容或备品备件作为加分条件等。

  2、在招标程序中的不合理行为

  在投标报名时采取五花八门的手段阻挠报名:比如不接电话、不开标书款发票、暗示引导到别的类似项目报名等手段使其报名时间内无法成功,甚至有明确暗示性语言进行阻拦报名的。在踏勘现场的设置上:以不合理的踏勘现场时问、地点和参加人员的要求限制投标人参加踏勘现场,以踏勘现场不合格为理由作为否决其投标。而开标地点的随意更改、开标现场递交文件的以文件规定的一般条款来要求来否决投标人投标,有的甚至规定可以通过对潜在投标人前期考察主观评审的结果等方式作为依据来影响其评审得分来达到改变评审结果的目的。

  优化对策

  以上这些现象严重影响了招投标市场的管理和健康成长,基于以上问题,优化对策是要引导招标工作进入标准化,向规范化管理方向发展,招标代理机构或招标人自行招标都需要对于招标采购工作项目的前期、招标过程、项目后期各个阶段都要进行工作质量控制,合理安排设计工作进度表,在重点阶段进行管控和监督指导。

  1、应加强招标工作的标准化、规范化管理

  招标代理机构从业人员还要根据不同类型项目制定不同标准的规范化规定,尤其要注重重大复杂技术要求的项目、特殊领域的项目,采取必要的项目实施前期论证,做好技术服务项目需求的实地调研工作,编写出的要求既要符合招标人需求又要符合行业实际情况的项目技术和服务需求。比如设备类采购的品牌、型号的规定上既要符合实际使用要求又要符合国家标准要求;服务类服务内容需要考虑规定是否符合行业标准、预算制定的合理性和可溯源性、商务条款的合理制定等方面内容。

  2、设置长期的招标工作人员培训机制

  招标代理机构人员素质方面培训要使规范培训制度常态化,持续性提高招标工作人员的综合素质,把思想教育作为首位,要使其法律法规牢记心中,端正思想观念意识形态拒绝诱惑。对于新进人行业的人员进行培训,培训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思想教育的宣讲培训、法律法规知识储备的培训、实习实践的培训等内容。对于新老员工均要制定定期培训制度,对于政策上、法规上的新形势新变化要及时总结、及时传达到每个从业人员,尽快落实到招标工作中。加强内部的人员业务之间的交流合作,及时分析总结实践案例过程、分析存在的问题和经验,培养工作人员在各方面的业务适应水平,使其成为具有高素质、遵纪守法、经验丰富的专业顾问,而不是成为对各项事务都信心满满、不屑于顾的“老油子”。

  此外,还要加强与服务的招标人之间的沟通,提高相互配合度来确保项目顺利进行。

  项目主管部门、财政主管部门、招标人所属监督部门或招标人采购管理负责人应加大招标采购项目各方面的监管力度和频率,加强对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在各招标项目领域的监管力度。建立项目审核力度和监管的广度深度,形成定期自查、检查的方式,提高监管的效率,既要达到监管审核的效果,又要不影响招标采购的进程。实践中,不能仅仅是监管事后算账,应该防患于未然,有效及时地查处违法行为,并及时通报予以警戒,促进招标工作的顺利进行及其长期健康发展。

 

  (作者单位:天津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责编:梁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