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评标专家违法违规究责判刑事件引发的探思
□文/南京林业大学基建处(210037)高国民
1.背景案例之通报摘要:
例一:四川省评标专家委员会以文号为“川评管[2019]1号发出‘关于**等27位评标专家的处理决定’的文件”。
例二:四川省评标专家委员会以文号为“川评管[2019]2号发出‘关于***等6位评标专家的处理决定’的文件”。
以上两文简要概述了相关处理事件的缘由背景与处理结果,为能引以为戒并促进行风建设与评审专家的廉政教育,针对上述两案例,四川省评标专家库委员会办公室2019年4月4日在其省评标专家库官网“处罚通报栏”上又以(川评管[2019]3号)文形式发布了一则:关于**、***等33位评标专家的处理通报,通报发布了这33位评标专家资格业已取消的消息。该消息称:这33人利用担任四川省评标专家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中8人涉案金额较大被判刑,刑期最长的为两年三个月。
毋庸讳言,上述现实案例让业内之人瞠目结舌,同时其结果也令社会公众为之惋惜,但同样值得招标投标业内相关人员进行认真总结分析与综合防范探思:
2.背景案例呈现的“四缺”现象探析
2.1一,缺乏:现行法律法规与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学习贯彻
人们不难想象,作为分散工作在我国各行各业专业领域不同单位(在职或退休)的不同专业方向的非专职型采购招投标活动的现任评标评审专家,对于那些事关招标投标以及政府采购两大法律体系中名目众多的法律法规与其配套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要求、且其法律效力位阶各异并顺势又在推陈出新之中,要全面正确理解并恰当贯彻应用之,是需要系统全面并深入不断且及时更新学习相关领域里的法律法规与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否则只能依据自己的固有认知,并沿着自己的惯性思维同时抱着延续的陈旧观念,对那些更新变化着的相关实践应用文件精神要求作出主观的意断,甚至有极少数专家对法律法规明文禁止的违法违规行为要求因为无知而无所畏忌。诸如《招标投标法》第44条之第3款规定要求:评标委员会成员和参与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第56条也有类似要求的文字表述以及违规处理规定。而现实中常会有某一招标的评标程序工作刚一结束即其还处于评审结果公示期结束前阶段,就出现有极个别评标专家受邀与其参评标段相关投标人代表朋友进行私下聚集交流的现象,时而还会不由自主地炫耀性评析其评标具体过程环节内容。再如:偶遇政府采购活动中,其采购人的采购文件出现了财政部财库【2012】69号《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里列明的相关情形,如其四:妥善处理评审中的特殊情形,该条第三款在罗列相关情形的同时也明确了其相关应对措施:评审委员会发现采购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评审工作无法进行,或者采购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要停止评审工作并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书面说明情况,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修改采购文件后重新组织采购活动,发现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串通等违法违规行为的,要及时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报告。而事实上,当政府采购活动中偶尔出现上述情形之时,相关时任评标专家面对存在前述情形的政府采购招标文件,并未建议废标重新招标。而是狭隘地认为评标专家只要根据招标文件规定要求评审就没有问题了,或认为招标文件本身的问题不是评标专家现场需要解决的问题,本着“完成任务至上、用户满意第一”的理念,依然参照原招标文件进行集体讨论相关问题形成简单多数意见后而草草评审了事。由此延展探究还可得知,根据2019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的《江苏省政府采购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第18条:评标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一般失信行为其(一)发现采购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规定,或者内容有重大歧义,导致采购活动无法进行进行,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未停止评审并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说明情况******。显然,专家缺乏上述相应法律法规知识与规章规范性文件要求是其违法违规或违章违纪或失信行为出现的主要原因之一,而没有针对性地学习探究与切实贯彻,使其产生对法律法规规章与规范性文件规定要求的敬畏是其成因之核心。
2.2二,缺失:专家自我严格依法遵规循章守纪的从业意识
我们知道,作为建筑工程领域的采购招标评标专家,必然有其行业从业的“职业操守”,这里说的“职业操守”可以理解为:是指人们在从事职业活动中必须遵从的最低道德底线和行业规范,是其职业活动中所应遵守的行为规范的总和,并具有“基础性”和“制约性”双重性特点,凡从业者必须做到。那么,采购招标投标评标专家的职业操守又是什么呢?我们认为是自觉恪守现行的采购招投标与政府采购方面的法律法规,自觉执行相关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与其配套政策及相关纪律制度的规定要求,并依法遵规循章参照招标文件要求且客观科学、规范精确地开展招标投标的评审工作。现在从各地招标行业部门披露的相关采购招标投标活动评审专家存在问题信息来看:除前述背景案例外,还有如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于2018年11月5日以陕建发【2018】363号文所发“关于对***、***等评标专家处理情况的通报”以及陕西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陕交易监督【2018】33号文所发“关于评标(评审)专家不良行为的情况通报”。综合背景与前述案例通报信息情形,都说明了当前部分建筑工程领域采购招投标活动的评标评审专家,自身确实存在着遵规守纪意识贫乏并溯源归结为其“职业操守”缺失的问题。
2.3三,缺欠:业主采购招标投标全过程的专业职能化监管
我们常常说需要对采购招标投标全过程进行科学规范、切实可行的监管来实现其采购招标投标管理预期。众所周知:现代汉语词典解释“监”字意为从旁察看,而“督”字意为监督指挥,而“管”字意为管理、过问,“理”字意为整理、使整齐;我们一般人理解的“监管”即为监督管理,其“监督”有察看并督促之意、“管理”则为负责某项工作使之顺利进行之意。此外,根据百度百科解释的“专业职能”:指的是和工作内容及目标直接相关,能够有效达成工作目标所必须具备的特定职务能力。我们认为在目前,采购招标投标管理的全过程专业职能化监管被轻视或忽视,一般人理解的所谓监管即本单位相关部门派有人员参与或者察看其部分环节过程就是监管了。显然,这是狭隘和片面的,因为对照现行法律法规要求其招标采购全过程的程序性节点、操作关键点、合法性重点以及廉政风险点在哪里?如何把握防控?是需要相关专业要求作技术支撑的,况且我们提倡“异体监督”需要避免“同体监督”,防范监管失效。不难发现,部分基层采购招标投标的实际监督管理工作,表面上主观呈现为“制度墙上挂、工作会上说、监督纸上写”;而过程里客观展现为“参与凑够数、巡查走过场、总结只报喜”而已。这也就突显了人们深恶痛绝且缺乏实际效果的“用制度装饰监督、用形式演绎管理”表面化形式化表象,而事实上是切实有效专业职能化“监管”的严重欠缺,为极少数丧失“职业操守”的评标专家提供了“违法违规违纪”的条件与土壤。
2.4四,缺略:招采全程专技探照“灯下黑”而潜隐“违规”
今年5月的一天,本文一作者就接到来自省内某一政府采购代理商打来的关于在5月27日参与属“分散采购”类别政府采购项目评标的邀请电话,但同时也提出了对某一招标人已默认而本次投标报价可能较高投标人的投标予以“好评”的希望,此事提出后即遭到作者坚定否决并拒绝了参评。这一事例显然说明,政府采购活动分散采购方式相关推进程序中,其“评审专家抽取”环节所隐现的是过程监督与实际管理之“断层”与“真空”,相关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随机抽取专家”进行评审的规定{如:财政部财库【2016】198号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第12条第一款,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从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设立的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审专家,****** },已悄然演变成为由采购招标代理部门人员“随意操作”的“自主邀请专家”参与评审的程序操作。这里需要指出的是,前述事项在未明确项目具体情形与应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的前提下,故不能断章取义地套用财政部财库【2014】214号文《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相关条款(如第14条)要求而自作主张“自行选定评审专家”推进运行。此外,本文作者还曾遇到一次政府采购的分散采购评标活动中,就在即将进入评标现场前几分钟,接到来自外地朋友的电话,他说:他的一业务朋友,今天参投了马上将要进行评审的采购项目,请予关注!作为评审专家的我,当时给予了“十分遗憾!我的职业操守,不允许”的回答,随后又在评委会组建时向评委会说明了此事,并用合法合规且得到充分监督的方式方法力求避免了因此可能的负面影响。那么,值得继续深究的是:投标人及其相关人员如何获得当日参与项目评审评委的有关信息的?通知评委环节操作的合法性、规范性与公正性、公平性又如何体现?这是值得我们相关管理者进一步去思考与探究的专业问题,它也不能不让我们推想为全过程采购招投标活动中,因欠缺阳光普照与专技探照而使某些运作环节上可能存在“灯下黑”现象。这里的所谓“灯下黑”现象,我们用百度百科之释义来诠释:“灯下黑”(Black under the Light)是原指照明时由于被灯具自身遮挡,在灯下产生阴暗区域。由于这些区域离光源很近,现在通常引申:人们对发生在身边很近事物和事件没有看见和察觉。我们也不难得知,2014,1,19“新华网”刊发《中央纪委:以零容忍态度惩治腐败 切实解决“灯下黑”问题》一文。由此可见,国家相关主管部门早已关注与重视了我国各行各业相关领域内可能存在的“灯下黑”现象。工程建设行业的采购招标投标领域,更是当前人们关注的焦点与反腐倡廉的重点。因此,我们经济建设各行业各领域的各方面全方位均需实现光照透明、消除阴暗、阳光运行。
3,应对实际相关问题的三点思考
3.1思考一:廉政风险提醒,定期定向微信群推送评标专家
我们建议以省级招标投标以及政府采购职能管理部门为中心搭建信息管理平台,设置评标评审专家学法用法“公众微信号”,同时建立在册评标评审专家“微信群”,通过不定期探讨研究招标投标管理的廉政风险点及其防范措施,不时将其廉政风险点与专业工作注意事项通过“公众微信号”及其“微信群”平台向所有在库专家手机发出相关“专业防控提醒微信或者警示教育信息”。我们本着国家倡导的“创新、协调、绿色、开发、共享”五大发展理念,充分运用新时代新媒体信息平台的功能作用,为评审评标专家管理工作服务。关于新媒体,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定义是:“以数字技术为基础,以网络为载体进行信息传播的媒介”,人们可以这样简单来理解:即在目前所认知的新技术(数字技术、网络技术、移动技术)支撑体系下出现的通过计算机网络、无线通信网以及电脑、手机、数字电视机等终端,向用户提供信息和服务的传播形式与媒体形态。如数字杂志、数字广播、数字电影、手机短信、公众微信号等等。实践证明,公众微信号能够给企业和组织提供更强大的业务服务于用户管理能力,帮助企业和组织快速实现全新的公众号服务项目、提升企业产品和服务被人们所认知与认可。定期或者不定期地向专家们推送经过总结归纳、科学提炼、切实可鉴的且又符合国家当前廉政建设形势需要的“廉政风险点”防控提醒微信或者警示教育内容短信息,时刻提醒相关人员在专业工作历经相关“廉政风险点”时,能够切实引起注意,从而有效防范采购招标投标活动全过程之中,极少数评标专家非主观思想因素所致违法违规违纪情形的出现。
3.2思考二:开展飞行检查,甄选项目后评估联促招采监管
我们这里所说的“飞行检查(Unannounced Inspection)”是跟踪检查的一种形式,指事不通知被检查部门实施的现场检查。大家知道,该检查方式目前已经被广泛应用于各行各业的监督管理之中,并起到了积极推动促进作用。采购招标投标行业内评审专家的管理相关环节工作,我们认为也可以开展不定期的“飞行检查”来推促其合法合规、循章规范并有效提升招标监管水平。此外,对过往建设工程项目【主要针对一些特大型与大型工程建设项目(按照苏建规字2017年1号文件附件1相关概念定义之中工程分类规定标准划分的特大型与大型项目)】的采购招标投标工作进行科学总结、纠偏捡漏、集优推促,进而实现依法遵规、科学合理、切实可行之目的。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苏建规字(2013)4号文中就已倡导开展标后评估工作,在其(四)加强培训考核,强化中介机构与评标专家管理之中的第二款明确提出:各地可探索建立评标后评估制度,强化评标专家考核管理。******;随后的2015年,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七部门的发改法规【2015】787号《关于建立清理和规范招标投标有关规定长效机制的意见》文件中第(七)明确:建立后评估制度;近期的2018年,江苏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再发关于对在全省开展标后评估工作征求意见的通知。由此看出,江苏省建设工程招标后评估工作推进正在阔步前行。这里所称“后评估(Post project Evaluation)”通常是指在项目已经完成并运行一段时间后,对项目的目的、执行过程、效益、作用和影响进行系统的、客观的分析和总结的一种技术经济活动。当然,这“执行过程”里包括项目推进中的评审环节,其中评审专家选用亦是之一。比如说,大型建设工程大规模货物采供招标活动的后评估工作,就是指工程货物采供招标工作启动至全部运作程序结束,并且合同履约完成而后续推进对相关采购招投标工作全程的全面系统、科学规范与切合实际的评估评价。诚然,需要客观评估其合法性与规范性,同时合理评价其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飞行检查”可避免为“应付检查”进行的形式表现,“标后评估”可实现责任追溯并集优前行,如此这样才能为今后的采购招标投标管理工作提供切实可靠的借鉴。
3.3思考三:全程监管运作,“程序公示”并“清单操作”
通常人们认为在采购招标招标投标全过程中,其评审阶段是评标专家容易出问题的主要和重要环节,因此需要在完善相关规范化与科学化管理的同时,适时依法遵规循章评估评标专家在参加评审过程中,履行国家现行招投标管理法律法规与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要求的全面确切性、依据招标文件评审把控的准确性以及对招标文件条款内容要求理解判定的科学合理性、各评标因素评价对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综合评审评判偏离的合理性等。在相关完善并强化管理的内容里,需要进一步精准细化评标评审专家选用操作“程序”的监管举措,让依法循规需要公开的相关程序如专家产生源?产生方式方法?等等,在其采购招标文件上予以明确。如采用财政部财库【2016】198号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第12条产生评审评标专家。同时,积极推进监督管理内容的“清单化”,从而让监者知晓“凭什么监?监什么?监到哪一步?”;而督者知道“怎么督?督什么?督到什么程度?”,切实让监管者真正做到心里是“一清二楚”并“自带阳光”走进全过程。此外,还应力求实现:据单操控、跟单溯源、始终并管、务求实效,进而亮化“灯下黑”,阳光全过程。至于具体所抽取的专家姓名与工作单位等信息则遵照现行法规与规章要求在评标工作结束前应当予以保密而不得外泄。
4.结语
采购招投标的评标专家管理问题已经引起行业主管部门的高度重视了,不论是负责工程建设项目采购招标投标活动的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系统,还是负责机关、事业单位与团体组织运用财政性资金进行政府采购活动的财政管理系统,都依法遵规出台了相关评标评审专家管理的制度。我们深知,制度是人制定的,又是用来管人的,同时也是需要人来遵守履行的,所以人是决定的因素,提高人员自身的职业素养、培养必须的守法意识,设计合法合规的程序环节,创新切实可行的监督管理,采购招标投标的评标评审专家管理工作必将出现一个崭新的协调发展局面。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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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高国民努力成为合格专家切实提高评标水平[J中国招标2010(05)PP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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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苏建规字【2014】3号《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评标专家管理办法》
【5】财政部财库【2012】69号《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6】江苏省财政厅苏财规【2017】39号《江苏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
【7】百度百科[OL]
【8】财政部财库【2016】198号《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2016.11.18
【9】新华网《中央纪委:以零容忍态度惩治腐败切实解决“灯下黑”问题》2014,1,19
【10】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七部门的发改法规【2015】787号《关于建立清理和规范招标投标有关规定长效机制的意见》
【11】《江苏省政府采购信用管理暂行办法》2019.01.01实施
【12】苏建规字【2013】4号《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贯彻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意见》
作者简介:
高国民,江苏南通人,在南京林业大学基建处从事建筑工程货物采购管理工作35年、高级工程师,以第一作者发表专业论文(中国知网成果库统计)60余篇(涉及采购招投标内容30余篇)。现为江苏省综合评标评审(资深)专家库专家、省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评标专家、省政府采购招标评标专家、省发改委材料采购招标评标专家,江苏省教育基本建设学会材料与设备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中国建筑学会会员、建筑经济分会理事,南京招标投标协会理事,南京照明学会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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