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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质疑答复不满意供应商该如何维权?
发布时间:2019-11-27

对质疑答复不满意供应商该如何维权?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  温朝文

  某代理机构组织开展的公开招标采购项目,评审结果确定后,参加开标活动的其中一家供应商对采购结果不满,当场向代理机构提出质疑:“为什么在同等情况下,我公司提供的产品性能都是优良品牌,却不能中标,在评审当中一定存在猫腻!”事后,代理机构与该家供应商进行解释,但其仍不理解,并纠缠不肯离开开标现场。于是,代理机构让其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书面质疑书。按照相关要求,供应商依法提出质疑,代理机构依法进行了质疑答复,质疑答复结果未改变原开标结果。

  类似于上述案例,质疑供应商对质疑答复不满意,应该如何维护自身权益?维护自身权益时,又应注意哪些事项?

  事实上,这一问题在政府采购的相关法律法规中可以找到答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五条明确,“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七条也有类似的规定。因此,质疑供应商收到采购人的质疑答复后,对质疑答复不满意,可以提起投诉。

  此外,依据《政府采购法》第七十条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权控告和检举,有关部门、机关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及时处理。

  对于应注意的事项,笔者认为,供应商依法维护自身权益,是法律赋予的权力,在维护自身权益时,应当坚持依法依规、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捏造事实、不得提供虚假材料、不得以非法手段获取证明材料等非法情形。如果投诉人在全国范围12个月内三次以上投诉查无实据的,将会被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

 

  (作者单位:江西省石城县财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