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规避“政府采购项目中恶意的质疑与投诉”
尚 玮
【摘要】投标人常常为争取中标及成交而引发恶意的质疑和投诉,这类质疑和投诉需要项目负责人对项目的全过程十分清楚。招标文件是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面对评标专家、面对投标人作出答复的依据,如果不能编制好招标文件、落实好法律法规,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将无法做出合适的答复质疑,无法有效规范政府采购活动。
【关键词】恶意;质疑与投诉
随着国家大力支持政府采购项目的开展,政府采购活动已快速地发展成为一项重要的采购形式。对于政府采购活动,不仅要关注采购结果,更要关注采购过程,参与政府采购的所有主体都难免面临一项重要的政府采购流程:质疑与投诉。
除了一般的质疑与投诉外,投标人为争取中标及成交而引发的恶意的质疑和投诉也屡见不鲜,这类质疑和投诉需要项目负责人对项目的全过程十分清楚,且项目负责人须熟悉法律法规,并有能力应对一定的突发事件,并做成适当、合规的解答。与一般的质疑和投诉相比,笔者发现恶意的质疑与投诉的处理方式是不同的。
某区政府采购项目中,投标人对招标文件的质疑回复不满后,投诉至相关区财政部门。投诉人在质疑函中提出四点质疑:1.中标价格虚高。2.技术参数违反法律要求。3.有串标嫌疑。4.评分细节缺乏公正。
笔者所在项目组从四个方面进行了针对质疑的答复:“1.本项目递交投标文件的四家单位的投标报价均未高出分包控制金额,无法从投诉人质疑函中认定其投标价格虚高。”项目分包预算为287.86万元,四家投标人中,投诉人投标报价为138万元,投标价格远低于预算金额的50%,其他三家投标人报价分别为285万元、287万元、287.5万元。根据《政府采购法》第六条规定,政府采购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本案中,所有投标人未超出经费预算标准。
质疑2因该项目于2017年9月8日发布采购信息,投诉人于当年9月13日购买招标文件,9月25日前来质疑,相隔8个工作日,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和五十五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项和五十五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第94号令)第十条规定,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第十七条规定,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财政部门提起投诉:投诉人提起投诉应当符合提起投诉前已依法进行质疑的条件,投诉的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本案中,投诉人于2017年9月13日收到招标文件,迟至9月25日就招标文件向被投诉人提出员疑,超过法定质疑期限,就该事项提起投诉不符合投诉条件,相关机关依法不予处理。
笔者当时处理该事件时,以投诉人质疑超过规定期限为由拒收了该质疑文件=随着代理工作经验的增长,笔者认为如果现在再处理此事件,自己会处理得更好,即:先收下该质疑单位的员疑函,并按照相关时间及理定回复:既可以合理回复该质疑单位,又将该质疑单位迟交的质疑函留下了证据,作为佐证,更恰当曲留下了员疑函提出的时间,更好笼证明了“提出的质疑,超过法定受疑期限”。
质疑3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五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第(四)项规定,政府采购当事人不得相互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供应商之间协商报价的,居于恶意串通,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本案中,其他三家投标人报价分别为285万元、287万元、287.5万元,分别比预算价287.86万元低2.86万元、0.86万元、0.36万元,不足以认定为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的恶意串通行为。该投诉事项缺乏依据,投标人不得以超低价竞标时,认为其他三家报价贴近预算、利润超高,违反《关于在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中推行“两票制”的实施意见(试行)》以及其他同等规模项目的中标金额,因自己报价低,而认为其他投标人报价不合理。
质疑4根据《政府采购法》第十一条和六十三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政府采购的信息应当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但涉及商业秘密的除外。采用该法规定的采购方式的,采购人在采购活动完成后,应当将采购结果予以公布。中标、成交结果公告内容应当包括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项目名称和项目编号,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名称、地址和中标或者成交金额,主要中标或者成交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服务要求以及评审专家名单。本案中,投诉人要求招标代理机构公布评分细节,而前述法律规定并未赋予招标代理机构公布全部评分细节的法律义务。
记得在首次收到投诉人质疑函时,投诉人送质疑函的相关人员表示该行为授意于公司,对具体事宜并不清楚,此项目为公司“海投”的项目。可见,投标人投标的目的并不是为服务好采购人,而是以超低价、“海投”的行为,来争取采购项目的结果,提出的质疑与投诉,属于恶意竞争的行为,相关机关亦驳回了所有请求。回到招标代理的工作来讲,重点做好的工作就是编制好招标文件、熟悉法律法规,因为招标文件是招标代理机构面对评标专家、面对投标人所作出答复的依据,如果不能编制好招标文件、落实好法律法规,将无法合理有效答复质疑,将无法规范政府采购活动。
(作者单位:中招国际招标有限公司一部二处)
参考文献:
[1]《政府采购法》.
[2]《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3]财政部令第87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4]财政部令第94号《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
[5]《招标过程中如何更好地做好服务》.
(责编:冯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