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招标投标云网 南京招标投标协会主办
当前位置:首页 - 协会刊物 - 2020 - 2020年第三期
总编在线:疫情防控条件下的招标采购问题答疑
发布时间:2020-05-20

总编在线:疫情防控条件下的招标采购问题答疑

  

张松伟:现任《中国招标》杂志社社长兼总编辑,中国机电设备招标中心(工信部政府采购中心)专家,中招国际招标有限公司专家,专注政府采购与招投标研究工作十余年,本科毕业于河南大学中文系,研究生毕业于中国新闻学院,中国人民大学在读民商法硕士。近年来,曾受邀为中央部委、省市财政部门、采购人单位、大型国企、代理机构、评审专家讲授招投标与政府采购业务讲座300余场次。《政府采购100案例精选》系列图书常务副主编,《政府采购及招投标法规汇编》主编,《政采法规手书》主编,《政府采购高频法规口袋书》、《招标投标高频法规口袋书》主编,《读懂政府采购信息公告(2019)》主编。

  疫情期间某医院急需采购,可以邀请一家进行谈判吗?

  问题:医院急需要买的设备超100万,但疫情期间在院内招采,已过院党委会,疫情期间邀三家风险大,万一感染担责不起,邀请招标邀一家谈判可以吗?机型与兄弟医院2019年在公开招标平台的一模一样,我要怎么做才更合规?

  张松伟:根据提问情况判断这个应该是政府采购项目。

  我的看法是,“邀请招标邀一家谈判”的做法没有法律依据。正确的做法是要区分两种情况进行处理:(一)该设备与疫情防控有关,可以依据财政部《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开展政府采购活动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办库[2020]29号文)的规定,作为紧急采购项目,不走政府采购程序,由医院自行直接采购,关键是要集体快速决策,守住“廉洁”和“不耽误疫情防控”两条红线即可;(二)该设备与疫情防控无关,可以依据《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第二种情形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依据财政部74号令进行具体操作。设备预算金额超过100万元,要依据该医院所属行政区域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里的关于“货物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规定,做一个判断,是否在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如果在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需要报有权限的财政部门审批之后采取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如果在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下,医院通过内部集体决策之后采取单一来源采购即可。

  疫情期间,专家评委均为业主单位人员妥否?

  问题:我们是一家代理机构,代理了一个公开招标项目,原定2020年2月5日开标,推迟到现在(2020年3月2日)还未开标,业主着急,想这周开标,投标文件邮寄,非政府采购项目,属于依法必招项目。在目前新冠疫情防控时期的特殊情况下,评标的专家评委均为业主单位人员妥否?

  张松伟:我的观点是,如果业主单位、代理机构都尽了最大努力,仍然找不到本项目合适的评标专家,该项目的专家评委均为业主单位的人员是可以的,但在具体操作的时候要做好法律风险的防范。

  现在是疫情防控的特殊时期。根据提问的情况来看,这个项目可以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2020年2月8日发布的《关于积极应对疫情创新做好招投标工作保障经济平稳运行的通知》(发改电〔2020〕170号)来操作。

  170号文规定,对于不属于“疫情防控急需的应急医疗设施、隔离设施等建设项目”,但又是疫情期间必须开展的项目,在做好疫情防控的前提下,可以走绿色通道,其中关于评标专家选定的绿色通道为:“疫情防控期间,采取随机抽取方式难以组建评标委员会的,可依法由招标人自行确定专家。”

  对于招标人如何自行选定专家,170号文没有作出具体规定。

  关于评标专家的选定,《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进行了规定“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前款专家应当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由招标人从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供的专家名册或者招标代理机构的专家库内的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确定;一般招标项目可以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特殊招标项目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四十六条、四十七条,对评标委员会的组建、评标专家的管理又做了进一步规定,《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七部委12号令)又在这方面做了具体细化规定。这些规定,再次强调了依法必须招标项目中的一般招标项目都必须遵守评标委员会专家组成人数以及成员当中招标人代表与专家人数比例的限制,此外,都把依法必须招标项目中的一般招标项目的“随机从专家库抽取专家”变成了强制性规定。而对于特殊招标项目,仍然是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专家名单。

  同样,在《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七部委12号令里,对于特殊项目招标人如何直接确定专家名单,没有作出规定。

  那么,平时的特殊招标项目是如何直接确定专家名单呢?通常情况下,都是招标人按照《招标投标法》规定的“专家不得少于评标委员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的比例,从专家库之外选定专家。

  现在是疫情防控期间,有诸多不便,再严格按照比例去做,肯定是有困难的,极端的情况下就会出现本案例中“业主找不到本单位以外的专家”。

  这种情况下怎么办?我认为,就应当根据法理来正确使用法规和国家政策留给招标人的自由裁量空间。招投标活动是公权力约束下的民事活动,本质上属于民事活动范畴。凡是招投标法规和国家政策当中公权力留下的空间,招标人在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公正、诚实信用、无违公序良俗”的原则下,都可以依照“法无禁止皆可为”的原则自由选择如何去做。

  因此,本案例,如果业主单位、代理机构都尽了最大努力,仍然找不到本项目合适的评标专家,该项目的专家评委均为业主单位的人员是可以的,但在具体操作的时候要做好法律风险的防范。具体来讲要做好三点:(一)业主单位集体决策;(二)做好“业主单位、代理机构都尽了最大努力,受疫情所限,仍然不能在业主单位之外找到本项目合适的评标专家”的书面论证,并存档;(三)专家名单在确定中标结果之后随中标结果一起依法公告。

  招标活动“期间计算”遇见疫情昨办?

  问题:依法必招项目,中标候选人公示期原定在大年初七结束,后因为疫情假期延长,啥时候才算结束?

  张松伟:问题里说的是“中标候选人公示期”,可以判断提问人所说的是受《招标投标法》约束和规范的项目。

  该问题的答案为:通常情况下,中标候选人公示期结束日期应为2月3日。如果该招投标活动所在地是湖北省,中标候选人公示期结束日期应为2月14日。具体分析如下: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中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招标投标活动属于公权力约束下的民事活动,本质是上属于民事活动。招标投标法规里公权力没有明确约束的地方,都适用民事法律规则调整。对于期间如何计算?招标投标法规里没有明确规定。因此,应适用《民法总则》关于“期同计算”的规定。

  民法总则第200条规定:“民法所称的期间按照公历年、月、日、小时计算。”第203条规定:“期间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法定休假日结束后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期间的最后一日的截止时间为二十四时;有业务时间的,停止业务活动的时间为截止时间。”

  本案例,中标候选人公示期原定在大年初七结束。2020年农历大年初七对应的公历日为2020年1月31日,也就是今年国务院原定春节假期后的上班第一天。但是,今年春节,我国遭遇了新冠疫情这个特殊情况,国务院把全国春节假期延长到2020年2月2日,因为各地疫情情况不同,经国务院批准之后部分省级人民政府在全国延长春节假期的基础上又进一步延长了春节假期,比如,湖北省的春节假期就延长到了2020年2月13日。

  那么,在新冠疫情这个特殊时期,今年春节假期对我国招投标活动来讲如何计算期间呢?答案很明显:应当依据《民法总则》第203条的规定,通常情况下,把2020年春节假期截止日延长到2月2日;如果招投标活动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再次延长本行政区域的春节假期,那就从其规定继续延长,比如,湖北省,就要把2020年春节假期截止日延长到2月13日。

  有关招投标活动的异议、投诉期间的计算,也可以依据以上分析,结合具体案例进行适用。

  限额以下的非必须招标项目如何操作?

  问题:限额以下的非必须招标的项目,需要招标的,在疫情期间,怎么进行开评标工作才符合规定?

  张松伟:回答这个问题,首先需要对项目的情况做一个区分:是适用《招标投标法》的项目(招投标项目),还是适用《政府采购法》的项目(政府采购项目)?

  (一)招投标项目

  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2018年6月1日起施行的《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改委16号令),依法必招的工程项目,必须招标的限额标准为: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400万元;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200万元;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100万元。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  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达到以上标准的,也必须招标。

  在这个限额以下的工程,就属于非必须招标项目。作为业主单位,完全可以依据《招标投标法》第三条的规定,不进行招标。

  此类项目不进行招标如何操作?在当前疫情期间,这类项目,只要把握住两个底限就可以了。一是廉洁底限,二是“不要耽误必须开展的工作”底限。在守住两个底限的前提下,时间紧张的情况下,可以直接确定工程承包商;时间相对充裕,业主是政府部门的项目可以参考政府采购非招标方式来操作,业主是国企的项目可以参考中国招投标协会或者中国物流采购联合会公共采购分会关于非招标方式的推荐性规范进行。

  但我认为,最好的做法,还是业主单位能够结合自己单位的特点,出台《本单位非招标采购项目操作办法》(项目采购内控制度)来操作此类项目。如果单位还没有这方面的内控制度,可以借此机会,通过集体研究尽快形成内控制度。

  提问人在问题中说“需要招标”,这种情况在实务中很常见,可以依法不招标,但单位领导为了“规范”和“出了问题能够说的清”,仍然要求招标。这类项目进行招标也是可以的,但是《招标投标法》法规体系中关于“依法必招项目”的强制性规定,这类项目可以不遵从。现在是疫情防控的特殊时期,这类项目如果实施招标,可以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2020年2月8日发布的《关于积极应对疫情创新做好招投标工作保障经济平稳运行的通知》(发改电[2020]170号),创新做好这类项目的开评标工作。170号文在“评标专家选择”、  “专家分散评标”等方面开了一些绿色通道,在项目操作时都可以采用。

  (二)政府采购项目

  政府采购项目的限额标准有两类,第一类是货物和服务项目的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第二类是政府采购分散采购限额标准。这两类标准都分中央单位、省级、(设区的)市级、区县级四个层级,采购人单位可以根据自身情况选择适用。

  对于第二类标准以下的项目,如果不在集中采购目录之内,这类项目压根儿就不属于政府采购项目,无论平时,还是疫情期间,都由采购人依据单位采购工作内控制度,自行采购即可。

  对于第一类标准以下的政府采购项目,如果不在集中采购目录之内,也在政府采购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下,这类项目压根儿就不属于政府采购项目,无论平时,还是疫情期间,都由采购人依据单位采购工作内控制度,自行采购即可;如果在集中采购目录之内,则需要由集中采购机构实施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但在政府采购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则需要按照政府采购程序实施采购,采购人可以委托集中采购机构或社会代理机构采购,具备法定条件也可以自行采购。因为这类项目在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下,因此可以不招标,在正常情况下,根据项目情况,采购人可以自主采用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单一来源等采购方式。

  在当前疫情期间,这类项目,只要把握住两个底限就可以了。一是廉洁底限,二是“不要耽误必须开展的工作”底限。在守住两个底限的前提下,时间紧张的情况下,可以直接确定供应商;时间相对充裕,采购人可以自主采用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单一来源等采购方式。

  提问人在问题中说“需要招标”,这种情况在实务中很常见,可以依法不招标,但单位领导为了“规范”和“出了问题能够说的清”,仍然要求招标。这类政府采购项目进行招标也是可以的,一旦选择了招标,就要依据财政部87号令进行招标。现在是疫情防控的特殊时期,这类项目如果实施招标,可以依据财政部2020年2月7日发布的《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开展政府采购活动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办库〔2020〕29号),创新做好这类项目的开评标工作。29号文在“专家可以自行选定;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暂停,可以在其他平台和场所开展采购活动;实施电子化采购;投诉处理;工作日计算”等方面开了一些绿色通道,做了一些针对性规定,在项目操作时都可以采用。

  工程概算中如何计算防疫费用?

  问题:概算能否列入防疫费用,如何计算防疫费用?

  张长俸:概算是建设工程项目当中常用的一个概念。是指在建设工程的初步设计阶段,根据设计图纸、概算定额、费用定额、设备和材料预算价格,人员工资标准等资料编制的整个工程建设项目所要花费的价格总额,是通过概略统计得出的不精确的收支数据。

  工程概算的组成包括:土建概算、电气概算、暖通概算、给排水概算、设备概算、构筑物概算、工业管道概算、安装概算、场地征用费、职工培训费、建设单位管理费、机械迁移费、勘察设计费、办公和生活用品购置费、融资成本等。编制依据为:批复的可研报告、建设地点的自然条件、建设地点的经济条件、初设文件、各地的定额。

  现在处于疫情防控期间,疫情防控是大局,不折不扣按照中央和地方政府要求做好疫情防控,是各地有序开工复工的各建设单位的使命和责任,由此产生的防疫费用,包括口罩、酒精、消毒水、手套、体温检测仪、喷雾器等安全防护物资费用和防护人员成本增加费用等,是工程建设单位实实在在发生的成本,理应计入建设工程费用的概算当中。

  那么,工程概算中如何计算防疫费用呢?可以依据的国家层面的政策依据是住建部2020年2月26日发布的《关于加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有序推动企业开复工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0〕5号)。

  建办市〔2020〕5号文规定,疫情期间,各地要加强合同履约变更管理。因疫情防控增加的防疫费用,可计入工程造价;因疫情造成的人工、建材价格上涨等成本,发承包双方要加强协商沟通,按照合同约定的调价方法调整合同价款。地方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及时做好跟踪测算和指导工作。

  建办市〔2020〕5号文发布之后,地方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迅速出台具体规定。比如,山东住建厅就发布了《关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建设工程计价有关事项的通知》,根据工地施工人员和管理人员人数,按照每人每天40元的标准计取,列入疫情防控专项经费中。浙江的标准也是每人每天40元。

  建设单位可以根据所在地的标准,按照标准把防疫费用计人工程建设概算当中。

  远程居家评标,专家要上卫生间咋办?

  问题:远程居家评标,您对专家的监控有什么建议?现在很难做到全程监控,比如上卫生间等情况,如果中间有监控断点是否有问题?我们是一家中小型代理机构,张老师可以推荐一些适合我们,信得过的电子招投标系统或平台吗?

  张松伟:此次疫情对于电子招投标的发展是个绝好的机遇。因为疫情防控这个大局要求务必减少人员聚集,而传统的招投标活动必然形成人群聚集。近几年招投标行业适应“互联网+”大趋势,大力推动电子招投标,碰到了不少推广难题。此次疫情,电子招投标可以凭借其“不见面”、“少见面”的特点迎来发展契机。

  接下来,考验目前市场上众多电子招投标系统的就是看谁能真正做到“不见面”、“少见面”的基础上,还能把招投标这件事给办好。办好的标准很简单,那就是真正做到全程监控,不发生因“有断点、堵点、盲点、死点、监控不力”而引发异议(质疑)、投诉、诉讼。

  远程评标,我对专家监控的建议就是要务必做到真正的全程监控。至于提问人说的“现在很难做到全程监控,比如上卫生间等情况,如果中间有监控断点是否有问题?”我的看法是如果远程评标期间监控有断点,这肯定有问题,存在巨大法律风险,现在招投标法规和政府采购法规均对开评标提出了“全程清晰可辨的录音录像”的刚性要求。

  财政部前不久在其官网推荐了4个电子招投标系统(平台),第一个是中招联合电子招投标平台系统,该平台系统由工信部部属单位中招联合信息股份有限公司开发。该平台系统,就完全可以解决“专家居家分散评标期间,上卫生间的监控问题”。该电子远程评标系统配备了一套“电脑+录屏+手机移动监控”系统,该系统在专家居家远程评标期间,可以全程无死角而又不失人性化地进行监控。所谓人性化,就是可以解决诸如“专家上卫生间”等私密问题,专家在评审期间如果有需要喝水、吃药、上卫生间、家里必须要处理的紧急事务等,需要离开评标座位时,必须用手机扫描一个二维码,之后便进入手机移动音视频监控系统,如果不涉及隐私,专家需要开启视频模式,如果涉及隐私,比如上卫生间等,则可以开启音频模式。

  疫情期间,很多代理机构面临选择合适电子招投标系统的问题?我推荐两家:中招联合和精彩纵横。中招联合上面介绍过了,精彩纵横电子招投标平台是由江西机电招标公司和云南省招标公司联合开发的电子招投标系统。之所以推荐这两家,一是我对这两个平台系统有所了解,我认为值得信赖;二是这两个平台系统的开发者不仅拥有强大的互联网技术团队,而且对招投标业务流程都比较熟悉,大家知道电子招投标系统不仅仅是个技术活儿,更重要的是要对招投标流程进行“合法、电子化”再造,这就需要系统的开发者必须兼具技术实力和招投标业务实力;三是这两个平台系统,都在疫情期间推出了许多力度巨大的免费服务,这对中小招标代理机构度过疫情难关是一个福音。

  疫情期间,国家有哪些“推动电子招投标发展”新政?

  问题:疫情期间,开展电子招投标的政策有哪些?代理机构如何做才可以避免风险?

  张松伟: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对于开展电子招投标工作,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及时出台了不少新政策。比较重要的新政策有三个:国家发展改革委2020年2月4日发布的《关于加强投资项目远程审批服务保障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项目办理工作的通知》(发改电〔2020〕66号);国家发展改革委2020年2月8日发布的《关于积极应对疫情创新做好招投标工作保障经济平稳运行的通知》(发改电〔2020〕170号);财政部2020年2月7日发布的《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开展政府采购活动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办库〔2020〕29号)。

  这些新政,为电子招投标接下来的高速发展吹响了全面、权威、嘹亮的号角,提供了政策依据和政府推力。

  国家发展改革委170号文,积极推广电子评标和远程异地评标,13条内容有8条和电子招投标密切相关,电子招投标可以说是该文件的绝对主角儿。

  170号文关于电子评标和远程异地评标提出明确要求:各地要加快建设完善电子评标系统,应用信息化工具辅助评标,提高评标效率;完善远程异地评标系统及技术规范,尽早实现省内常态化运行,并为跨省运行创造条件,有效减少评标人员聚集,实现有限专家资源充分共享;积极应对远程异地评标等对传统属地监管模式带来的挑战,建立跨区域协同监管机制。疫情防控期间,采取随机抽取方式难以组建评标委员会的,可依法由招标人自行确定专家;确有需求的地方,可以在监管到位的前提下选择适当的招标项目探索开展基于网络协同的专家分散评标。

  170号文要求各地要依据国办函〔2019〕41号文,加快推进招投标全流程电子化,狠抓目标落实,加强部门协调,着力消除全流程电子化的盲点、断点、堵点,尽快在各行业领域全面推广电子招投标,实现发布招标公告公示、下载招标文件、提交投标文件、开标、评标、异议澄清补正、合同签订、文件归档等全流程电子化,扭转电子和纸质招投标双轨并行的局面。对各地提出了“年内实现所有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线投标、开标”的明确时间表。

  财政部29号文对于确有必要在疫情防控期间开展的政府采购活动及相关工作,要求尽量选择网络、电话、邮寄等非现场方式实施。疫情防控期间需要选取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原则上不采取现场抽取方式,可由采购人通过网络随机抽取或根据实际情况自行选定。

  29号文明确提出,各地要推进采购项目电子化实施。有条件的地方尽量在线提供采购文件、提交投标(响应)文件,实行电子开标、电子评审等流程。鼓励各地区电子卖场加强疫情防控相关物资的货源组织,设置专区发布疫情防控采购需求信息和供应商供应信息,促进供需对接。加强对电子卖场的价格监控和供应商管理,依法处理提供假冒伪劣产品、哄抬物价等违法违规行为。疫情防控期间,各级财政部门可暂停现场受理、质证等工作,相关业务改为网上办理。

  国家发展改革委66号文对于依托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加强项目远程备案和审批服务有关事项作出明确规定。

  66号文明确要求,对实行备案制的投资项目,按照《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一律通过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实行网上备案;相关地方根据疫情防控需要暂停实体大厅服务的,对实行审批制、核准制的投资项目及时启动“不见面”在线办理,相关省级发展改革委要完善、畅通在线平台互联网端项目申报、进度查询功能,项目审批、核准机关要指导项目单位上传电子材料、实行远程审批,具备条件的地方,应尽快完善网上出件功能;其他地方要对标“不见面”审批模式,尽快完善在线平台“一网通办”功能,提升远程审批服务水平。

  “专家分散评标”至少包含四层意思

  问题:针对疫情防控期间的特殊情况,国家发展改革委170号文规定,“确有需求的地方,可以在监管到位的前提下选择适当的招标项目探索开展基于网络协同的专家分散评标”,具体怎么理解?代理机构怎么做才合规?

  张松伟:国家发展改革委发改电〔2020〕170号文,根据疫情防控期间的特殊情况,规定“采取随机抽取方式难以组建评标委员会的,可依法由招标人自行确定专家;确有需求的地方,可以在监管到位的前提下选择适当的招标项目探索开展基于网络协同的专家分散评标。”财政部财办库〔2020〕29号文,也有类似规定,“疫情防控期间需要选取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原则上不采取现场抽取方式,可由采购人通过网络随机抽取或根据实际情况自行选定;有条件的地方尽量在线提供采购文件、提交投标(响应)文件,实行电子开标、电子评审等流程。”

  这些规定,是国家招投标、政府采购最高监管部门,根据疫情防控实际情况需要,结合我国现阶段招投标、政府采购互联网化发展程度,作出的智慧决策,是明智之举,为我国招投标、政府采购行业度过疫情难关提供了方向性指引。

  170号文里“确有需求的地方,可以在监管到位的前提下选择适当的招标项目探索开展基于网络协同的专家分散评标”这一段话,确实是内涵比较丰富,具体怎么理解?我认为,至少包含四层意思:一是鼓励招投标行业在疫情期间大胆探索“专家分散评标”这种评标形式,考虑到疫情防控大局对“尽量避免人群聚集”的刚性要求,我的理解,此处的“专家分散评标”更多情况下是指“专家居家分散评标”;二是专家分散评标的基础是网络协同,也就是必须借助互联网在网上进行,这就对基于互联网构建完善的电子开评标系统提出了明确要求,也是专家分散评标的前置条件,如果代理机构没有完善的、符合招投标法规的电子开平标系统,这项工作是无法开展的;三是要选择适当的项目,要知道,招投标的标的物门类众多、情况复杂程度不一,并不是所有项目都适合在网上进行,所以一定要选择“适当的项目”,至于什么是适当的项目,170号文没有具体规定,这是国家政策留给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的自由裁量权,如果把“不适当的项目”进行分散评标,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就要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四是监管必须到位,招投标活动是公权力约束下的民事活动,法定的监管事项就是“公权力约束”,招投标监管分为事前、事中、事后,这就需要电子开评标系统这一专家分散评标的必备“基础设施”,必须为监管部门提供法定的“事前、事中、事后“监管的所有可能,以便监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依法随时进行监管。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不难发现,代理机构在具体操作“专家居家分散评标”时,最关键的是要解决基础设施——电子开评标系统——的依法合规、实用、好用问题。这个问题解决好了,专家分散居家评标的法律风险也就基本上控制住了。

  如何去判断一套电子开评标系统是否依法合规、实用、好用的呢?

  为了弄清这个问题,我专门和中招联合信息股份有限公司负责技术的副总经理刘永青进行了深度交流,我们一起探讨之后,总结出了一套值得用户信赖的电子开评标系统应当具备的六个方面的特征:一是具备专家居家分散评标期间的全方位无死角、无堵点、无断点的、人性化的音视频监控系统,比如中招联合电子开评标系统的“电脑+录屏十手机监控”系统就可以轻松解决“评标期间专家上卫生间”等尴尬难题;二是具备开评标全程操作留痕、不能随便更改、音视频清晰可辨的监控和无限录制功能,比如中招联合电子开评标系统的“侵入式+非侵入式”在线审核系统,就可以做到这一点,前几天,某省监管部门根据疫情期间的项目重要程度,需要从开标开始,每进行一步,都需要监管部门在线审核批准,系统就启动了自带的“侵入式”模式,确保监管部门的事前、事中监管到位,反之,如果项目不需要监管部门盯着监管,系统则启动自带的“非侵入式”模式,监管部门如有需要可以在事后随时调取清晰的音视频资料进行监管;三是具备方便的专家在线抽取功能,这就需要系统提前预留可扩展性接口,可以和各地综合评标专家库、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无缝对接,便于依法必招的招投标项目、政府采购项目在线抽取专家,当然实力强的平台系统还有自己构建的专家名单库,可以供非依法必招项目、非政府采购项目抽取专家;四是具备远程异地在线评标时所必须的符合招投标、政府采购法规、企业采购流程的“授权体系下的音视频互动系统”,可以轻松做到互动人数、音视频形式、互动范围的按需控制,比如,依法该屏蔽谁就屏蔽谁、依法在音视频之间自由切换、只适合上传文档解决的事情也绝不会有音视频形式介入,等等;五是具备良好的用户体验;六是具备用户能接受的收费模式和价格。

  疫情期间,资格审查对资质、证照原件怎么要求?

  问题:疫情期间,资格审查对资质、证照原件怎么要求?

  张松伟:疫情期间,属于特殊时期。这一时期,所有经济活动都要服从疫情防控大局关于“应当尽量避免或减少人群聚集”的刚性规定。

  对于招投标、政府采购活动来讲,这一时期的资格审查,和平时的招投标、政府采购活动并没有本质区别,都要严格按照招投标、政府采购法规进行。只是在相关资质、证照原件提交、查验的方式和平时相比,要服从疫情防控大局,可以在保障“三公一诚”原则的基础上,流程可能的简化,操作程序尽可能地便利化。代理机构在操作项目的时候,招投标项目可以依据国家发改委170号文,政府采购项目可以依据财政部29号文,根据项目实际情况,进行流程简化和便利化处理,具体尺度要在招投标和政府采购的法规红线之内都是可以的。比如说,平时必须现场递交的,现在可以通过邮寄进行;平时必须现场查验核对原件的,现在可以采用“电子扫描+网上递交+承诺制+对中标候选人(预中标供应商)进行定标前的原件核验”;尽可能多地采用全流程电子招投标。

  需要说明的是,现在是互联网时代,供应商的投标资质、证照真伪查询难度并不大,一般情况下,不建议大家在招标文件(采购文件)当中做“查验原件”的要求。原因在于原件只有一份,供应商(尤其是规模大的供应商)同时参加多个项目投标的概率很高,一个原件分身乏术,招标文件(采购文件)要求“查验原件”会导致不必要的“有竞争力的供应商投标无效”,从而降低项目竞争性,对招标人(采购人)十分不利。

  新冠肺炎疫情是不可抗力吗?

  问题:此次新冠病毒肺炎疫情属于不可抗力吗?如何界定不可抗力?

  张松伟:根据《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条和《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的规定,所谓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只要同时具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三个“不能”的客观情况都可以被界定为“不可抗力”。

  本次疫情是否属于不可抗力呢?2020年2月10日,全国人大法工委发言人、研究室主任藏铁伟回答媒体记者提问时表示,对于因疫情防控不能履行合同的当事人来说,属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目前,上海高院、内蒙古高院、浙江高院、重庆高院都已经明确发文确认本次疫情属于不可抗力,可根据当事人提出请求或抗辩,结合个案进行审查认定。

  采购合同能否因不可抗力单方解除?须区分两种情况妥善处理?

  问题:招标采购活动当事人能否因为此次疫情属于不可抗力,就随意中止或终止采购活动,随意解除采购合同?怎么做才对?

  张松伟:当然不能。招标采购本质上属于民事活动,各方当事人都应当遵守民法“平等、公平、自由、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结合本次疫情对招标采购项目的实际情况,来依法妥善处理。

  最近,我接到的很多咨询都和这个问题情况类似。我对这些相似的问题做了归纳,比较有代表性的问题有正好十个。问题一:春节前,已经签订了合同,但因为疫情采购人无法履行合同,怎么办?问题二:因为疫情招标活动中止或终止,作为招标人、采购人、代理机构,需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是否有义务通知已获取招标文件或采购文件的投标人或供应商?问题三:招标人或采购人可否因疫情取消招标投标或政府采购活动?问题四:若疫情前已评审或评标,评标(审)报告送给招标人或采购人确定中标人或成交供应商期间,疫情来了,招标人或采购人如何处理?问题五:招标人或采购人,或代理机构的项目经办人被强制隔离,项目如何处理?问题六: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供应商受疫情影响不能复工,如何处理?问题七:投标人或供应商的经办人被强制隔离,如何处理?问题八:投标人或供应商在疫情爆发期间出现合并、分立、破产等,不具备资格条件或履行能力的,如何处理?问题九:春节前招标采购且已签订合同,现受疫情影响,中标人或成交供应商有些物品不能供货,如口罩,应该怎么处理?问题十:春节前发了中标通知书,本来节后要签订合同的,但因为是服务咨询类招标,因疫情原因招标人需求改变无法继续签订合同,是否可以?

  这些问题如何处理?大致可以分为两大类情况来处理:第一类为当事人的一般民事义务;第二类为当事人的合同履约义务。

  对于第一类,应当依据《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条的规定,对于“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对于不能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可以予以免除民事责任。这里“免除民事责任”有两个前提必须同时具备:一是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确因“疫情”这一不可抗力造成,而非其他原因;二是对不能履行的民事义务,法律没有规定这类行为“不适用不可抗      力”。如果不能同时具备这两个前提条件,则不能免除不能履行义务的当事人的民事责任。

  以上问题当中,凡是处于“招投标活动在疫情发生之前已经启动动,疫情发生后合同尚未最终签订”的所有情况都属于第一类。

  对于第二类,应当依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对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当事人,允许其单方面解除合同。但解除合同,有两个前提条件:一是当事人不能履行合同确实是因不可抗力所致;二是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如果不能同时具备这两个前提条件,则当事人不能解除合同。

  以上问题当中,凡是处于“疫情发生之前合同已经签订完毕”的情况都属于第二类。

  不可抗力导致的民事费责任承担如何计算?

  问题:发生不可抗力,比如此次疫情,合同不能履行,违约一方是全部免责吗?如果是部分免责,责任怎样分担?如果是疫情之前发布了中标通知书,还没有正式签订合同,疫情发生了,双方责任承担?

  张松伟:《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

  因此,合同正式签订之后,发生了不可抗力,“全部免除责任”并不是必然,还要根据情况而定。如何确定?应当依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和第一百一十九条。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这也就表明,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一旦发生了不可抗力导致一方当事人不能履行合同时,该当事人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也就说不能履行合同一方当事人在不可抗力发生之后负有“及时通知对方当事人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的义务。同时,对方当事人也负有“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的义务,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因此,当不可抗力发生之后,合同双方当事人不能就不可抗力免除责任达成一致,就不可抗力发生后的责任承担发生争议诉诸法院时,双方当事人是否尽到了“通知、提供证明”或者“采取适当措施止损”义务,是人民法院作出裁决的重要考量因素。

  如果是疫情之前发布了中标通知书,还没有正式签订合同,疫情发生了,双方责任承担?应当依据《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条的规定来处理。

  《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与招投标、政府采购活动有关的关于不可抗力的“法律另有规定”,就是《合同法》,其他法律目前尚没有规定,因此,疫情之前发布了中标通知书,还没有正式签订合同,疫情发生了,双方均可以依据《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条,不承担民事责任。

  遭遇不可抗力,四种情况不能免除责任

  问题:遭遇不可抗力,哪些情况不能免除责任?

  张松伟:不可抗力发生之后,并不是所有情况都可以免除责任。四种情况不能免除责任:一是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二是法律另有规定,比如,《邮政法》第四十八条规定: “因下列原因之一造成的给据邮件损失,邮政企业不承担赔偿责任:(一)不可抗力,但因不可抗力造成的保价的给据邮件的损失除外”;三是在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的侵权行为中,除非法律明确规定不可抗力成为免责事由,否则侵权行为人仍要承担民事责任;四是金钱债务一般不适用不可抗力免责条款。

  此类情况,不可抗力发生之后,不构成不可抗力主张或者抗辩。

  疫情发生之后签订的合同能适用不可抗力吗?

  问题:此次新冠疫情发生之后签订的合同,如果一方因为公司有人感染引发隔离,导致人手不足,不能履行合同,适用不可抗力吗?

  张松伟:疫情发生之后签订的合同不能适用不可抗力。

  判定合同履行是否适用疫情不可抗力,关键在合同签订的时间。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的规定,如果在疫情发生之前签订的合同,构成不可抗力;如果在疫情发生之后签订的合同,则不构成不可抗力。

  原因在于,疫情发生之后,大家都对疫情有了基本认知,这种情况下,当事人之间签订的合同通常情况下都会充分考虑疫情对合同履行的所有不利因素。这种情况下,疫情已不再具备不可抗力必须具备的三个“不能”的必备要素。

  此类合同如果因一方当事人对疫情预计不足,导致合同不能如约履行,不适用不可抗力,应当适用“情势变更”。

  何谓情势变更?情势变更是指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规定,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该条规定了情势变更规则。

  提问人的问题应当依据“情势变更”原则,先协商解决,若达不成一致,可以诉诸法院,由法院依据情势变更原则来进行裁决。

  本次疫情不可抗力开始时间的起点怎么计算?

  问题:在招投标活动当中,本次疫情不可抗力开始时间从什么时间开始计算?比如,因本地疫情控制,我们的工厂3月2日才陆续复工,2020年1月10日签订的招投标合同,合同约定3月20日之前交货,怎么计算不可抗力开始的时间?

  张松伟:疫情不可抗力开始时间的计算,应当结合具体案例来进行。我认为有两个重要考量因素,一是国家卫生部门宣布此次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为传染病疫情的时间;二是此次疫情对当事人具体招投标活动产生影响的具体时间。

  综合以上两个因素,通常情况下,对于招投标活动来说,本次疫情不可抗力开始的时间计算应从2020年1月20日开始。对于具体事例来说,1月20日之后,本次疫情对当事人具体招投标活动产生影响的某一具体时间就是不可抗力开始时间计算的起点。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官网信息显示:经国务院批准,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于2020年1月20日在其官网发布了2020第1号公告,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国境卫生检疫法》规定的检疫传染病管理。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的相关规定,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法定传染病管理,各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其他政府部门、医疗卫生机构可以依法采取病人隔离治疗、密切接触者隔离医学观察等系列防控措施,共同预防控制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传播。

  从2020年1月20日开始,随着疫情的发展情况,全国范围内,各级国家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对疫情防控采取了不断升级的防疫措施。而这些措施是逐步采取的,对各地的招投标活动造成的影响因项目不同而不同,所以在计算具体招投标活动受本次疫情影响开始的时间时,也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以实际影响发生的时间开始计算。如果没有影响,则不能计算,否则,就是对不可抗力的溢用。

  提问人的具体案例情况为:工厂3月2日才陆续复工,2020年1月10日签订的招投标合同,合同约定3月20日之前交货。结合以上法律分析,我认为,对于该中标人而言,不可抗力开始的时间计算起点,应在2020年1月20日之后,该中标人的工厂因当地疫情控制而全部停工的具体日期开始计算。

  如果该工厂确因疫情影响,发生上游原材料断供等无法克服的情况,疫情结束前无法供货,则可以依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解除合同,自工厂因疫情停工当日就应当书面通知招标人,并附上相关证明材料,双方根据合同约定部分或全部免除违约方的违约责任。

  如果该工厂不存在上游原材料断供等无法克服的情况,鉴于工厂3月2日已经陆续复工,如果能购克服困难,在3月20日之前全部按照合同交货,当然是最好,也是中标人赢得良好商誉的绝佳机会。如果确实不能如期交货,可以计算一下因疫情耽误的工期(从上述不可抗力开始的计算起点开始到2020年3月2日止),结合复工的情况(比如,和之前相比工人数量、原材料进货速度等),和招标人协商顺延交货期(在招标人接受的前提下。招标人是否接受,应以能否实现合同目的为衡量标准)。

(责编:冯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