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文件内容不合规导致招标失败
王健民
众所周知,招标文件是招标、投标、评标、定标的重要依据,也是业主方与中标方签定合同的基础,下功夫拟定好招标文件并严把审核质量关,是保障招标(采购)项目顺利实施的关键所在。现实中,要做好招标采购工作,招标文件合理合法、严格把关是关键,切不可因为招标文件内容不合理不合法监督疏漏,导致招标失败,因小失大。
招标文件对法规理解不到位导致废标
2019年,XX市XX县教育局农村义务教育营养午餐供应项目委托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招标,项目为该县多所农村学校的营养午餐,餐费标准为每个学生每顿饭4元钱,招标文件中显示,这4元钱的费用中除食材的采购、加工、生产,还包括了储藏、运输、配送、税收、检验、宣传、培训等多种费用。而根据财政部及河南省教育厅的要求,这4元钱“不得用于劳务费、宣传费、运输费等工作经费”。
该项目6月19日发布招标公告,公告中对招标内容和费用标准进行了详细说明:学校午餐供应,每生每天4元,该价格却包含食材的采购、加工、生产、储藏、运输、配送、税收、检验、宣传、培训等相关费用。20多天之后,招标工作完成,中标结果在该县所在市中心网站上进行公示,该项目共有10个标段,按照全年学生在校时间200天计算,总中标额约1.6亿元,共有十家企业中标。
中标结果公示期间,某参与投标且未中标的一家企业提出质疑并投诉,且列举以下相关证据。
证据一:财政部、教育部联合颁发的《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12〕231号)第十五条规定:
专项资金应当足额用于为营养改善计划国家试点地区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提供等值优质的食品,不得以现金形式直接发放给学生个人和家长,不得用于补贴教职工伙食和学校公用经费支出,不得用于劳务费、宣传费、运输费等工作经费,坚决杜绝各种形式的克扣、截留、挤占和挪用。
证据二:河南省教育厅《关于河南省进一步扩大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地方试点范围实现国家扶贫开发重点县全覆盖实施方案的通知》规定:
专项资金应当全部用于为学生提供等值优质的食品,不得以现金形式直接发放给学生个人和家长,不得用于劳务费、宣传费、运输费等工作经费,严禁用于补贴教职工伙食和学校公用经费支出。学校食堂的水、电、煤、气等日常运行费用纳入学校公用经费开支;供餐增加的运营成本、学校食堂聘用人员开支等费用,纳入县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确保供餐正常有序进行。
可见,该招标文件中明显存在违法违规条款,最终,经采购管理部门认定,该项目废标。
招标文件项目负责人资质要求违法
2019年,XX市某大型国有企业房地产开发项目,总投资约2亿多元,建筑面积9000多平方米,该项目于2019年2月16日在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经评标委员会评审,A公司中标。中标结果公示期间,参与该项目投标而未中标的B公司提出质疑并投诉,反映说:该项目招标文件中对项目负责人资质要求违反了《建筑法》《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建市〔2018〕48号)等相关法律法规。
证据一:《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大中型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必须由本专业注册建造师担任,一级建造师可担任大、中、小型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二级建造师可以承担中、小型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
该项目楼宇超过25层,明显属于大型土建工程,理应由一级建造师担任项目负责人,但招标文件中对人员资质要求却注明为: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应具备建筑工程专业二级以上注册建造师,违反了《建筑法》第十四条、《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五条之相关规定。
证据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招标人编制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违反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影响资格预审结果或者潜在投标人投标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应当在修改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后重新招标。
证据三:《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一条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的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对中标结果造成实质性影响,且不能采取补救措施予以纠正的,招标、投标、中标结果无效,应当依法重新招标或者评标。
最终:经市公共资源交易委员会管理办公室查明,招标文件违反法律法规相关规定,该项目废标,待重新修改招标文件后重新招标。
当前形势下,无论是国际还是国内,招标(采购)已经成为一种普遍运用的交易行为,也进一步加强了“工程、物资、服务”等招标(采购)活动的合规性、合法性。招标文件作为招标(采购)活动的重要指导文件,不仅是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的依据,也是招标人组织招标活动、开标、评标的重要依据,资质条件、评标办法、合同条款、技术要求等作为招标文件的重要内容,在招标活动中起着决定性作用,因此,招标文件的质量高低,严谨与否都直接成为招标(采购)成败的决定性因素。上述2个案例,恰恰都因为招标文件出现了问题,最终导致招标(采购)功亏于溃。由此,从中得出三点启示:
一是招标文件“合法”是前提。招标文件的内容,尤其是重要条款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这是最基本的一条“铁律”。
二是招标文件“合理”是要则。招标文件中设置的技术要求、商务条件等,必须依据充分且切合实际,决不可因自身错误,将不良结果转嫁给中标方。
三是监管部门“把关”是必须。上述2起案例均反映出监管不到位的问题,审查核验招标文件是招标(采购)监管部门的职能所在,发现招标文件有违法违规条款,应及时要求招标人进行整改,把问题解决在当下,切不可因监督疏漏而贻误正常的招标(采购),给招投标双方造成大的损失。
(作者单位:洛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责编:杨金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