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肃对待投标行为避免一着不慎满盘皆输
黄 维 王光曦 蒙建波
招标投标活动是一种特殊的交易活动方式,是由交易活动的发起方在一定范围内公布标的特征和交易条件,按照事先确定的规则和程序,对多个响应方提交的报价及方案进行评审,择优选择交易主体并确定全部交易条件的一种交易方式。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文件精神,要求对政府投资严格管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而对社会投资逐步放松管制。因此,政府投资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更需严格遵从《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进行。
投标人受法律法规的约束要求
在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中,投标往往因为各种原因被否决,导致投标失败,投标人必须引起足够重视。从相关法律法规来看,《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一条对中标情形进行了明确:“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二)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第四十二条还规定:“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法重新招标。”
同时,《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也规定,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在不违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下,招标文件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具有最高效力,投标人必须完全响应。这是因为招标文件是告知潜在投标人招标项目的内容、范围和数量、投标资格条件、招标投标的程序规则、投标文件编制和递交要求、评标的标准和方法、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等信息的载体,是指导招标投标活动全过程的纲领性文件,是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并推荐中标候选人,以及招标人和中标人签订合同的依据。
实践中,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规定没有实质性响应的,评标委员会将会否决其投标。从否决投标的原因来看,通常分为两种情形:一种是由于投标人的业绩、人员、信誉等反映自身实力水平的条件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属客观原因导致;另一种是由于投标人不认真、不仔细,对招标文件的认识出现疏漏或理解产生偏差,导致投标文件不能反映其真实能力水平和响应招标文件的意愿,属主观原因导致错误,也是非竞争性的。
显然,因为非竞争性原因被否决投标极大降低了投标人之间的竞争性,也不利于招标人有效选择实际能力水平最能满足招标条件的承包商,而对于投标人而言,更是一着不慎、满盘皆输。
一着不慎满盘皆输的几种情形
在此,笔者结合从事工程招标投标监管工作经验,简要对几种非竞争性的否决投标情形进行分析,供潜在投标人参考:
1.投标授权书签署时间在公证书出具时间之后导致投标失败
投标授权委托书按规定签署,应符合委托人真实意愿,即具备委托法律效力。但在实际的招标投标活动中,为体现授权委托书的真实性、可靠性,一些招标人会在招标文件中规定授权委托书须附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书,且要求公证书出具的日期与授权书出具的日期同日或在其之后,投标人必须响应。这是由于从授权委托书公证的办理流程来看,授权委托书为提前签署或在公证机关当面签署,那么公证书出具的日期必然与授权书出具的日期同日或在其之后。因此,若发现投标授权委托书的签署时间在其公证书出具时间之后,则属于不响应招标文件,将被否决投标。对投标人而言,产生此错误可能是习惯事先填好授权委托书但所填日期超前,或办理公证时的授权委托书未填日期回来补填,而公证机关在办理公证时未详加检查所致;但对招标人而言,会由此怀疑授权委托书为投标人伪造,非委托人真实意愿或委托书授权非公证书所指的授权。
2.授权人非法定代表人本人的情形
根据《招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投标文件未经投标单位盖章和单位负责人签字,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实践中,招标人往往对投标文件提出既要盖章又要签字的要求。因此,若由授权委托人参加投标和签署投标文件,则授权人必须为投标单位法定代表人。
同时,国家发改委等九部委联合编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7版)也明确规定授权代理人无转委托权。因此,若出现授权人非法定代表人的错误,则招标人可以视为授权无效,而此种错误也往往出现在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的过程中,招标人更有理由怀疑存在串通投标的严重违法行为。
3.选派的项目主要管理人员的专业组成和资历与招标文件要求不符
通常一些技术上有特殊要求的项目,招标人往往会对投标人拟派的管理人员的专业素质、数量以及个人资历增加特殊要求。如有的招标项目要求项目经理或技术负责人具备高级工程师职称,有的又是要求具备一级注册建造师资格,投标人应当仔细加以区分,满足招标文件的毒求,否则将被否决投标。
4.工程量清单格式更改存在漏项、清单单项错误或特征描述不清
国家住建部制定的《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规定: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发承包,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工程量清单是建设工程计价的依据,也是付款和结算、调整工程量和索赔的依据,更是投标人公平竞争的基础。因此,招标项目一般采用固化清单,要求投标人不得更改工程量清单格式,主要是便于比较各投标人的报价、方便工程实施过程的计量和变更,投标人只需对固化清单填写报价,不得更改清单格式。
诚然,在笔者工作实践中,也发现招标人编制的工程量清单存在瑕疵的情形,比如存在漏项、清单单项错误或特征描述不清等问题,在此情况下,有的投标人认为工程量清单不能反映其所理解的项目实际情况,不在质疑期提出,而是自行加以修正进行报价,导致不符合报价要求,进而投标被否决。这样的做法是不可取的,从监管部门的角度来讲,若招标人编制的清单存在瑕疵,我们主张投标人在规定时限内向招标人提出异议,督促招标人对清单进行纠正或完善,在准确理解清单的基础上进行报价、参与投标.有利于提高招标投标的成功率。
5.工程量清单出现算术错误,拒绝澄清修改的情形
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投标文件中有含义不明确的内容、明显文字或者计算错误,评标委员会认为需要投标人作出必要澄清、说明的,应当书面通知该投标人。投标人的澄清、说明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而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七部委发布的《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22条规定:“投标人资格条件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招标文件要求的,或者拒不按照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其投标。”
因此,若投标文件出现算术错误,而投标人拒绝澄清修改,则投标只能被否决。
此外,不乏存在投标人故意造成工程量清单算术错误的情形。在工程量清单招标中,修改招标人发布的工程量清单是被严格禁止的,但个别投标人故意减少清单数量妄图以此提高单价,或故意制造“数量×单价>合价”、“分项合计>总计”之类的算术错误,通过不平衡报价的手段,企图达到既得高分,又提高报价。但此类行为极易被评标委员会识破和否决投标,是绝不可取的。
6.投标文件中所投标段号写错或未填的情形
此种情形往往出现在一个项目分多个标段同时进行招标的情况中,投标人同时参加多个标段投标,即使仅仅因为粗心大意导致标段号写错或未填,但从招标人的角度来看,完全可以理解为这个投标是对另一个标段做出的,而对该标段招标未做实质性响应和承诺,往往也会被否决投标。
投标人如何避免非竞争性否决投标
以上介绍的6种情形无法包罗现实中投标被否决的全部种类,但确属常见。此类细节上的失误令投标功亏一篑。那么,投标人应当如何避免此类失误呢?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3个方面进行改善:
一是投标人应当熟悉招标投标相关法律法规,从根本上转变意识,敬畏法律法规,严肃对待投标行为。
二是投标人应当真正重视对招标文件各个细节的分析,投标人员对于拿到的招标文件,应当认真、全面地理解,切忌随意套用以往类似投标项目模板,那么因为一些细小失误而被否决投标的概率就会大大降低。
三是投标人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机制和审核流程,企业领导也应对投标文件加以重视,对投标文件重要部分进行小签时通篇检查,尤其是对容易出错的细节加以核实,切勿因小失大、错失商机!
(作者单位:重庆市江北区发展改革委)
(责编:杨金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