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关于修订政府采购供应商
质疑处理规程的通知
宁公易字〔2020〕13号
各采购人、供应商,中心各部室、分中心: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集中采购供应商的质疑处理,中心对《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处理规程》(宁公易字〔2015〕25号)予以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政府集中采购供应商质疑处理规程》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政府集中采购供应商质疑处理规程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集中采购供应商的质疑处理,维护参加政府集中采购活动供应商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和《江苏省政府采购供应商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所称供应商质疑处理,是指参加政府集中采购活动的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或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在法定质疑期内以书面形式向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提出质疑,中心依法受理并作出处理和答复的过程。
法定质疑期是指供应商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
第三条 供应商应当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是指:
(一)对可以质疑的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为收到采购文件之日或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采购文件公告期限为五个工作日。
(二)对采购过程提出质疑的,为各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
(三)对中标或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为中标或成交结果公告期限届满之日。中标或成交结果公告期限为一个工作日。
第四条 政府集中采购项目质疑分为线上、线下两种方式,由供应商自行选择,提倡采用线上方式。
线上方式是指供应商通过交易系统提交电子《质疑函》及相关材料。
线下方式是指供应商通过中心受理窗口提交或邮递送达书面《质疑函》及相关材料。
第五条 采购文件应载明提交《质疑函》的方式、联系部门、联系电话和通讯地址等信息。
第六条 供应商《质疑函》由业务受理部负责签收转交政府采购部,政府采购部收到业务受理部转交的供应商《质疑函》后,由科室负责人通过交易系统在该项目经办人以外的人员中随机分配处理人。
第七条 《质疑函》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供应商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二)质疑项目的名称、编号;
(三)具体、明确的质疑事项和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请求;
(四)事实依据;
(五)必要的法律依据;
(六)提出质疑的日期。
《质疑函》应当署名。质疑人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质疑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由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签章,并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或签章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
第八条 《质疑函》采用线下方式提交的,业务受理部将《质疑函》原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如委托质疑)和《质疑函签收单》的扫描件上传至公共资源服务平台,通过平台推送至交易系统转交政府采购部,政府采购部指定专人与业务受理部办理质疑材料交接手续,并及时流转给科室负责人。采用线上方式提交的,质疑供应商通过交易系统提交上述材料的电子件,由交易系统推送至公共资源服务平台,业务受理部签收后推送至交易系统转交政府采购部。
工作时间内收到的《质疑函》应于当日转交,工作时间后收到的《质疑函》应于下一个工作日转交。
第九条 不得拒收供应商的《质疑函》。采购文件规定供应商应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环节的质疑的,如供应商《质疑函》已签收,则不得再次对同一采购环节提出质疑。因《质疑函》内容不符合本规程第七条规定不予受理的,质疑供应商补齐所缺内容重新提交的《质疑函》应当签收。
第十条 质疑处理人收到供应商《质疑函》后,应在法定期限内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对于超出法定质疑期或《质疑函》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向质疑供应商发出《质疑不予受理通知单》。
(二)对于法定质疑期内且《质疑函》符合本规程第七条规定的,及时进行调查、核实,拟定《质疑答复函》。对于复杂的质疑,可征询中心法律顾问意见。
(三)《质疑答复函》经审批后,加盖电子印章通过交易系统推送至公共资源服务平台,由业务受理部发出,质疑供应商和相关供应商通过交易系统查收。
供应商未办理信息登记并领取CA证书的,政府采购部应将盖章的纸质《质疑答复函》使用EMS信封封装,转交业务受理部邮寄,当日16:00后转交的可于下一个工作日邮寄。
(四)供应商提交《质疑撤回函》撤回质疑的,终止质疑处理。
第十一条 《质疑答复函》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质疑供应商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收到质疑函的日期、质疑项目名称及编号;
(三)质疑事项、质疑答复的具体内容、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四)告知质疑供应商依法投诉的权利;
(五)质疑答复人名称;
(六)答复质疑的日期。
第十二条 对供应商质疑的调查、核实,应遵循下列程序:
(一)与质疑供应商就质疑事项进行沟通,供应商撤回质疑的,应要求其向中心提交《质疑撤回函》。
线上提交《质疑撤回函》的,质疑供应商将《质疑撤回函》通过交易系统提交,由交易系统推送至公共资源服务平台,业务受理部签收后推送至交易系统转交政府采购部;线下提交《质疑撤回函》的,质疑供应商将加盖公章的《质疑撤回函》原件送至业务受理窗口,业务受理部出具《质疑撤回函签收单》,并将《质疑撤回函》和《质疑撤回函签收单》扫描上传至公共资源服务平台,通过交易系统转交政府采购部。
(二)对采购文件的质疑,质疑处理人应及时将《质疑函》转交给采购人,由采购人首先提出回复意见,同时,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就质疑事项进行分析研究。涉及专业技术问题的,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出具书面论证意见。属于对采购需求或资格审查结果的质疑,应于收到《质疑函》后的一个工作日内转交采购人,采购人应在法定期限内将加盖公章的书面《质疑答复函》和电子版送中心质疑处理人,中心按照本规程第十条第(三)款回复。
(三)对采购文件提出的质疑,依法通过澄清或者修改可以继续开展采购活动的,澄清或者修改采购文件后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否则修改采购文件后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四)对采购过程和采购结果的质疑,质疑处理人应调阅采购文件、供应商(投标)响应文件、评审资料、评审监控音视频资料等进行研判,或视情组织原评审委员会进行核查,依据评审委员会出具的核查意见进行答复。
(五)供应商质疑不成立,或者成立但未对中标(成交)结果构成影响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质疑成立且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中标(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的,应当依法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否则,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质疑答复导致中标(成交)结果改变的,应当将有关情况书面报告财政部门。
第十三条 《质疑答复函》或《质疑不予受理通知单》经科长和分管部长审核后报中心分管领导签发,同时转项目经办人。
第十四条 处理质疑的相关材料,包括《质疑函》和相关材料、《质疑函签收单》《质疑不予受理通知单》《质疑撤回函》《质疑答复函》、专家论证意见等,全部归入项目采购档案。
第十五条 质疑供应商对答复不满意向财政部门提起投诉的,采购人、中心项目经办人应按照财政部门要求配合调查,并提供相关材料。
第十六条 收到财政部门暂停采购活动通知后,应立即中止采购活动,在法定暂停期限结束前或者收到财政部门恢复采购活动通知前,不得进行该项采购活动。
第十七条 处理质疑过程中,不得存在下列行为:
(一)法定期限内拒收质疑供应商的《质疑函》;
(二)超出法定期限答复质疑或者答复与质疑内容不符;
(三)拒绝配合财政部门调查处理投诉。
第十八条 本规程的期间开始之日,不计算在期间内。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日。期间不包括在途时间,《质疑函》在期满前交邮的,不算过期。“以上”“以下”均含本数。
第十九条 对在质疑答复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依法不予公开的信息,相关知情人应当保密。
第二十条 本规程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原《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处理规程》(宁公易字〔2015〕25号)同时废止。
附件:1.质疑函格式
2.授权委托书格式
3.质疑函签收单格式
4.质疑撤回函格式
5.质疑撤回函签收单格式
6.质疑不予受理通知单格式
7.质疑答复函格式
附件1—7见: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