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审结束后才发现资格审查错误,怎么办?
张志军案情概述某市农业科学院劳务派遣服务招标项目在当地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该项目由采购代理机构负责资格审查,共有甲、乙、丙3家供应商通过了资格审查。评标委员会对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进行了评审,依法向采购人推荐了甲、乙两家供应商为中标候选供应商,并向采购人提交了评审报告。采购人在复核评标结果时发现:该项目资格审查有误,排名第一的甲供应商未取得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仅具有保洁服务、家政服务和物业服务等内容,未包含招标文件要求的劳务派遣或劳务服务等相关内容。采购人取消了甲供应商的中标资格,确定排名第二的乙供应商依序递补为成交供应商。案例探析资格审查应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负责实施。《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87号令,以下简称“87号令”)第四十四条规定:“公开招标采购项目开标结束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法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87号令把招标项目的评审程序划分为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和商务技术综合评审三个环节。值得注意的是:87号令规定,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项目,资格审查环节由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执行,而符合性审查和商务技术评估由评标委员会执行。本项目由采购人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负责对3家供应商的投标资格进行审查,符合87号令的规定。代理机构资格审查错误应由财政部门责令改正。87号令第七十八条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采购代理机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按照规定进行资格预审或者资格审查的……”采购人在评审结果后发现采购代理机构资格审查错误,采购人不应自行修正资格审查错误,而应当依法向财政部门报告,由财政部门责令采购代理机构限期改正。本案例中的采购人“取消甲供应商的中标资格,确定排名第二的乙供应商依序递补为成交供应商”的做法缺乏法律依据。合格供应商不足3家应当废标。需要指出的是,本项目只有3家供应商参加投标,财政部门责令采购代理机构改正资格审查错误后,通过资格审查的合格供应商只有两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在招标采购中,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应予废标。因此,本项目应予以废标。87号令第四十三条还规定:“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投标截止后投标人不足3家或者通过资格审查或符合性审查的投标人不足3家的,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按照以下方式处理:(一)招标文件存在不合理条款或者招标程序不符合规定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改正后依法重新招标;(二)招标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招标程序符合规定,需要采用其他采购方式采购的,采购人应当依法报财政部门批准。”结合上述规定,本项目废标后,应视招标文件和招标程序是否合法等情形,依法选择重新组织招标或向财政部门申请变更采购方式。
(作者单位:上海百通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