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监督检查实施细则
宁建价字〔2020〕49号
第一条 为促进工程造价咨询市场健康发展,维护市场公平竞争,规范工程发承包计价活动,加强对我市建设工程造价市场的监管,提高事中事后监管的成效及执行力,依据《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49号)、《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6号)、《建设工程造价咨询规范》(GB/T 51095-2015)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中所指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以下简称“成果文件”)指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承担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时,为委托方出具的,反映各阶段工程造价确定与控制等成果以及管理要求的文件。
第三条 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监督站(以下简称“市造价站”)负责对我市行政区域内工程的成果文件进行监督检查,具体工作由计价管理科负责实施。江宁区、浦口区、六合区、溧水区、高淳区造价管理机构负责所辖区域内工程的成果文件监督检查,并可根据各区实际情况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四条 成果文件监督检查采用随机抽查和专项检查相结合的方式。
随机抽查每季度定期开展,抽查对象范围为我市行政区域内工程的成果文件。
专项检查以不定期形式开展,检查对象为市造价站收到的属于市造价站监督管理范围内的各类信访投诉案件及违法违规行为查处所涉及到的成果文件。
成果文件监督检查的依据包括《建设工程造价咨询规范》(GB/T51095-2015)、《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等相关国家标准、《江苏省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指导规程》、《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质量标准》等相关行业标准以及本省、本市执行的相关计价依据和政策文件等。
第五条 随机抽查的程序
随机抽查以随机抽取+资料上报形式开展,具体程序如下:
(一)确定抽查对象和执法检查人员
1、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抽查对象。每季度从江苏省工程造价业务监管系统中导入南京市行政区域内的咨询项目,从该咨询项目中随机抽取成果文件,抽取比例不高于抽取对象总量的10%,一年内同一家企业的成果文件抽查数量不超过2个。
2、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执法检查人员。根据抽查的内容及特点,从相应的市造价站执法人员名录库中抽取。根据检查情况,报分管领导批准后可聘请专家参与,专家从市工程造价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3、随机抽取工作由两名持执法证人员参与,另由一名站支部委员或负责纪检工作的人员现场监督。抽取结束后,填写抽取记录表并签字(见附件1)。
(二)开展随机抽查工作
1.抽查对象及执法检查人员抽取完成后,计价管理科在市造价站门户网站发布随机抽查的通知,在通知中明确被抽取的成果文件名称及编制单位、成果文件提交资料内容,并要求编制单位在7日内完成资料提交。
2.计价管理科负责接收企业提交的成果文件资料,做好资料签收、记录等手续。完成全部资料收集后,将资料交至抽选出的检查人员,每项成果文件至少由两名持执法证人员参与。检查人员应按照成果文件检查记录表(见附件2)进行逐一检查,并在15日内完成初步检查。
3.计价管理科梳理检查情况,对检查中发现质量问题的成果文件,通知编制审核该成果文件的造价工程师或企业相关负责人到市造价站进行沟通答疑及确认。答疑主要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向编制负责人进行核实,企业针对存在问题进行分析解释,答疑内容予以如实记录,双方签字确认。所有检查完成后,成果文件退回企业。
(三)公布随机抽查结果
检查完成后,计价管理科汇总检查记录,根据检查情况提交成果文件随机抽查结果的通报文件,经分管领导、主要领导审核后,在市造价站门户网站公布。
第六条 专项检查的程序
(一)成立检查小组
市造价站在收到涉及成果文件的信访投诉类案件后,由计价管理科组织成立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专项检查小组,检查小组应由两名及以上执法检查人员组成。对于情况复杂的案件,报分管领导批准后可聘请相关专家参与。
(二)开展成果文件专项检查
1.检查小组成立后,要求相关单位或人员向检查小组提供该案件涉及的成果文件相关资料,各方当事人应当予以配合,并保证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资料提交时检查小组与提交材料当事人做好签收、记录等手续。
2.检查小组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成果文件的监督检查,填写检查记录表并签字确认。
3.在检查中发现存在问题的,检查小组应通知编制审核成果文件的造价工程师或企业相关负责人进行沟通答疑及确认,企业针对存在问题进行分析解释,答疑内容予以如实记录,双方签字确认,成果文件退回企业。
(三)公布专项检查结果
检查完成后,计价管理科核实检查记录,根据检查情况提交成果文件专项检查结果的通报文件,经分管领导、主要领导审核后,在市造价站门户网站公布。
(四)专项检查不同于对信访投诉等案件的处理,检查结果可以作为案件办理的参考依据,但不直接影响对案件本身的查处。
第七条 市造价站开展成果文件监督检查,在资料收集、沟通核实等环节,均应事先主动出示执法证件,执法检查不得违反廉政纪律。
第八条 成果文件的监督检查工作应保证信息公开、全程记录,实现责任可追溯,并建立工作档案,检查过程中的各项记录、文件、处理结果等资料应及时归档并妥善保管。每年向市造价站档案管理科室移交。
第九条 被监督检查的企业对依法进行的成果文件监督检查应当协助与配合,按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资料,不得拒绝或者阻挠。对于不协助、不配合、提供虚假资料的企业,市造价站将对该企业的行为作为不良行为进行记录,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相应处理。
第十条 监督检查人员应认真履行监督检查职责,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及纪律要求,公平公正,依法检查。对存在玩忽职守、弄虚作假、滥用职权、隐瞒不报、徇私舞弊的,将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追究,并给予严肃处理。
第十一条 本细则由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监督站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细则自2020年8月19日起施行。
附件:
1.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监督站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随机抽取记录表
2.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监督站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检查记录表
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监督站
2020年8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