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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在线答疑网友热议问题
发布时间:2021-02-26

专家在线答疑网友热议问题

 本期答疑专家:

 张志军:上海百通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副总工程师,招标师、建造师、工程师,本刊特邀专家。

 郭宪:中化商务有限公司商务总监,高级国际商务师、咨询工程师(投资)、PMP、招标师,本刊特邀专家。

 岳小川:中机国际招标有限公司总经理,中国招标投标协会专家,本刊特邀专家。

 奇峰:国信国际工程咨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PPP中心总经理。

 林鸿:国信国际工程咨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PPP中心。

 李欣欣:国信国际工程咨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PPP中心。

 

 1、开标后项目资金出现问题,是否可以终止招标?

 某项目已经开标,由于上级单位政策调整,项目资金出现问题,没有后续资金实施该项目。请问招标人是否可以终止招标?

 张志军:招标公告发布后,招标人一般不得擅自终止招标。本项目由于资金没办法落实,继续实施已经不太可能。在这种情況下,招标人应该参照《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标人,并负责赔偿投标人的信赖利益损失。

 2、质疑处理后是否要变更中标通知书发出时间?

 某政府采购项目已经发布中标公告并发出中标通知书后,该项目被其他投标人质疑,质疑时间和答复时间均符合法律规定,且质疑内容不影响中标结果。请问处理质疑后,是否需要变更中标通知书的发出时间?

 张志军:不需要。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2017年第94号)第十条规定,“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內,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在政府采购实践中,极有可能出现中标通知书发出后被质疑的情况。本例质疑时间、答复时间均符合相关规定,且质疑处理结果不影响中标结果,原中标通知书有效,无须变更本项目中标通知书的发出时间。

 3、联合体中标如何签订合同?

 某工程施工项目中标单位是几家施工单位的联合体。请问招标人必须分别与每位中标人签订合同吗?

 张志军:《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依据上述规定,联合体中标后,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也就是说,在中标合同上签约的乙方是某投标联合体,包括牵头人、成员一、成员二等成员单位。

 4、暂估价比例应当如何限定?

 在合同或者招标时,对未未必然发生的专项工程、货物等目前无法确定价格的,采用暂估价,请问对暂估价比例应当如何限定?如果没有限定,是否会导致规避招标?

 郭宪:现行法律法规对暂估价占合同估算价的比例未做统一规定,对暂估价比例不做限定并不会直接导致规避招标。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招标人可以依法对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全部或者部分实行总承包招标。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內的工程、货物、服务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依法进行招标。前款所称暂估价,是指总承包招标吋不能确定价格而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暂时估定的工程、货物、服务的金额。”

 暂估价的适用应限于因招标人需求未明确、设计深度不够或者招标人规定进行专业分包和专项供应的,暂时无法纳入招标竞争的工程、货物和服务。由于不同行业的具体情況存在差别,所以法规对暂估价比例未做统一限定,而只是为总承包范围内的暂估价依法进行招标提供了依据。但是招标人不能滥用暂估价,不具备图纸等技术文件即启动招标,从而对工程建设项目的质量造成不利影响。

 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的规定,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內的工程、货物、服务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依法进行招标。因此,对暂估价比例不做限定并不会直接导致规避招标,暂估价达到强制招标规模标准的,应当依法由总承包人或总承包人与发包人共同进行招标。

 5、如何确定中标合同价?

 某公司承办的某实验室设备国际招标项目,A投标人的投标价漏报一项备件,按照其他投标人该项备件最高价加入A的评标价后,A仍然是最低评标价,请问如何确定A的中标合同价?中标合同价是否包括漏项部分?

 郭宪:A投标人中标后,中标合同价应当与其投标价一致,且应当包含漏项部分。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商务部令2014年第1号)第六十三条规定,“投标人应当根据招标文件要求和产品技术要求列出供货产品清单和分项报价。投标人投标报价缺漏项超出招标文件允许的范围或比重的,为实质性偏离招标文件要求,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缺漏项在招标文件允许的范围或比重內的,评标时应当要求投标人确认缺漏项是否包含在投标价中,确认包含的,将其他有效投标中该项的最高价计入其评标总价,并依据此评标总价对其一般商务和技术条款(参数)偏离进行价格调整;确认不包含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签订合同时以投标价为准。”

 备件漏报一般属于招标文件允许的偏差范围。因此,评标委员会应当首先要求A投标人确认漏报备件应包含在其投标价中,在投标人确认的前提下,将其他有效投标中该项的最高价计入其评标总价;招标人定标时,应当以包含漏项的投标价作为中标价,签订合同时同样是以投标价为准。

 6、暂扣许可证或者执照,是否属于“重大违法记录”?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及《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所称重大违法记录,是指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请问暂扣许可证或者执照,是否属于“重大违法记录”?

 岳小川:供应商被行政管理部门暂扣许可证或者执照属于重大违法记录。

 7、PPP项目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谈判顺序合法吗?

 PPP项目的采购结果确认谈判,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谈判顺序合法吗?

 岳小川:《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政府采购管理办法》(财库〔2014〕215号)第十五条规定,“采购结果确认谈判工作组应当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候选社会资本排名,依次与候选社会资本及与其合作的金融机构就项目合同中可变的细节问题进行项目合同签署前的确认谈判,率先达成一致的候选社会资本即为预中标、成交社会资本。”采购结果确认谈判应该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供应商排序依次进行,率先达成一致的成交。随机抽取来确定谈判顺序的做法显然不符合规定。

 8、个体工商户参与政府采购能否享受6%~10%的价格扣除政策?

 某政府采购货物招标项目接受个体工商户参与投标。请问个体工商户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能否享受6%~10%的价格扣除政策?

 岳小川:《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7〕300号)规定,“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內依法设立的各类所有制和各种组织形式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本规定以外的行业,参照本规定进行划型。”该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和财政部联合制定。依据这一规定,个体工商户参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划分为中型、小型和微型规模,如个体工商户属于小微规模,其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可以参照微型企业的规定,享受6%~10%的价格扣除。

 9、PPP社会资本方招标的招标文件中是否可以要求企业注册资本、资产总额等财务指标?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2017年第87号)第十七条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将投标人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PPP社会资本方采购需要遵循上述规定吗?

 林鸿:企业注册资本、资产总额等财务信息是反映企业规模、投资实力、经营能力的重要衡量指标。PPP项目重在政府方和社会资本长期合作,社会资本需具有足够的投资、融资、运营能力。《工程项目招投标领域营商环境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发改办法规〔2019〕862号)中强调不能超过项目实际需求设置上述条件,而不是否定招标文件中不能设置。财政部国库司在其官方网站上对相关咨询问题的回复也称“《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属于规范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活动的一般性规定,《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政府采购管理办法》(财库〔2014〕215号)是专门规范PPP项目政府采购的制度,PPP项目主要执行《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的规定”。而《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政府采购管理办法》(财索〔2014〕215号)中并未就上述內容作出具体规定,因此PPP项目社会资本方采购根据项目实际需要,可以设置上述资格条件。

 10、PPP项目资格预审结果需要公示么?

 PPP项目资格预审结果需要公示吗?还是单独告知即可?

 李欣欣:PPP项目资格预审结果需要告知所有参与资格预审的社会资本方,相关规定没有要求必须发布公告。《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政府采购管理办法》(财库〔2014〕215号)第八条规定,“资格预审结果应当告知所有参与资格预审的社会资本,并将资格预审的评审报告提交财政部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中心)备案”,文件对资格预审结果的要求是“告知”所有参与的社会资本方,而并非“公告”。为了防止串标等行为发生,维护公平竞争秩序,不应将PPP资格预审结果公告,但须告知每一位参与资格预审的社会资本方。

(本栏目答疑内容仅代表个人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