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问答(六则)
(一)某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评标委员会组成是否可以没有招标人代表?
某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主管部门要求评标委员会成员都是随机抽取的评标专家,没有招标人代表,是否妥当?
郭宪:此种做法不妥。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依法由招标人的代表以及评标专家共同组成。
《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首先,按文意解释,法条中“和”的意思是两个都要有,即招标人的代表和评标专家都应当参加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缺少招标人代表不妥;其次,按立法目的解释,委派代表参加评标委员会也应当是招标人履行义务、承担招标项目主体责任的法定要求。但在实践中主管部门排斥招标人的代表进入评标委员会的情况并不少见,这属于不当干预,侵害了招标人的法定权利,应当予以纠正。
此外,2019年12月初公布的《招标投标法(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稿》第四十三条第二款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组成作了补充规定,一个是强调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和评标专家“共同”组成,另一个是补充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禁止或限制招标人的代表进入评标委员会”。这是针对实践中存在限制招标人的代表进入评标委员会情况的法律条款修订,值得肯定。
(二)政府采购中售后服务合作方提供服务是否属于分包?
某项目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供本地化售后服务,投标人提供了当地长期售后服务合作方的相关资料作为响应,请问此种行为属于分包吗?
岳小川:不属于分包。严格来说,分包是工程项目相对于总包的说法,是指总包单位将一部分合同内容交给其他供应商完成的行为。该项目应属于货物或服务采购项目。本项目中标供货商委托当地合作单位负责售后服务的行为不属于分包,而是属于外协服务行为,该售后服务质量由中标供应商向发包人负责。
(三)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下且集中采购目录以外的是否属于政府采购?
关于政府购买服务,是否可以理解为政府购买服务均属于政府采购,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下且集中采购目录以外的不属于政府购买服务?
岳小川:政府购买服务是政府采购中服务采购的一部分。因此,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下且集中采购目录以外的不属于需要遵守《政府采购法》的政府采购,更不属于政府购买服务。
(四)个体工商户参加政府采购是否必须提供社保和缴纳证明?
某日用百货商品采购项目拟允许个体工商户参加采购活动,请问个休工商户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政府采购法》中规定的供应商应当具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贵金的良好记录”这些因素,该如何进行审查?
张志军:《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从该款的内容来看,该要求应当是针对企业法人的要求,如采购项目接受自然人或非法人组织参加竞争,有些要求不太切合实际。
如采购项目接受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参加竞争,可依据该法条第二款"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相关规定,结合项目实际对供应商提出一些特定要求。
(五)生产性设备维修项目是否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
某国有生产型企业根据生产需要,每年要对关键性生产设备开展堆焊维修工作,时间大约是15~20天。根据前几年的维修情况统计,维修费用大约在100万元左右。请问该项目是否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该维修服务需要招标吗?
张志军:本项目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投标法》第三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国有生产型企业在生产运营过程中的生产设备的维修保养,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本维修服务项目是否招标,需要按照企业内部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执行。
(六)中小企业声明函中“虚假”是指哪种情况?
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虚假是指哪种情况?承担相应责任是指《政府采购法》中第七十七条第一款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责任吗?
岳小川: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中虚假是指声明函中对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的企业规模,或其经销产品的制造商的企业规模弄虚作假。如果发现供应商弄虚作假,应按《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承担责任。
(以上答疑内容仅代表个人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