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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竞争性磋商采购推进中的问题与对策探说(上)
发布时间:2021-03-24

高校竞争性磋商采购推进中的问题与对策探说(上)

南京林业大学(210037)高国民

  摘要:文章通过探讨高校系统应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推进采购工作所潜隐的采购人采购方式选择随意、形式显示“竞”无“磋”缺“商”、“竞谈”与“竞磋”混为一谈、采购未顾“政采”政策、名义“竞磋”实为“招投标”相关问题,提出了依法遵规明晰竞争性磋商采购选择、力求充分“竞”同时切实酝酿“磋”、竞争性磋商中务实贯彻“政采政策”、严格采购程序并规范推进过程内容的应对策略,为高校系统今后开展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提供了一定的参考与借鉴。

  关键词:采购 竞争  磋商 对策

 

  1、案例背景

  1.1案例1:竞谈版竞争性磋商采购文件摘要:

  某高校职能管理部门,拟对学校新校区工程建设过程中的相关招标代理服务项目进行竞争性磋商采购,文件明确规定了竞争性谈判(非竞争性磋商)参与供应商的资格门槛、业绩要求、拟派项目负责人执业水平证明、实操业绩资料等,首次报价公开唱标,随后竞争性谈判小组成员与竞争性谈判参与供应商代表分别询答探究,接着按照采购文件的规定方法开始给参与者打分并统计,之后让得分最高的三个竞争性谈判参与供应商进行第二次报价,最后在其参与最终(第二次)的参与供应商中选择最终报价最低者定为中标成交供应商并予以公告。

  1.2案例2:招标版竞争性磋商采购文件摘要:

  某高校基建管理部门根据学校景观建设规划需恢复部分绿地,拟对一批建于50-90年代的陈旧危房与废弃临时性建筑物进行拆除清障,该建筑物拆除项目的专业拆除队伍选择工作,采用了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推进,采购文件明确了采购竞争性磋商参与供应商的专业许可条件、安全生产许可证明、近期业绩规定、项目负责人执业资格、完成目标要求、报价最高限定额度、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等,同时详细明确了响应文件评价打分因素与打分方法设定,规定响应文件评价得分最高的为中标成交供应商。整个程序过程主要有:开标唱标、专家评审与相关问题询答、评审结果公示与成交公告。

  2、当前竞争性磋商采购推进问题之探

  2.1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应用选择随意

  根据财政部2014年财库〔2014〕214号文件第二条的定义: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是指采购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通过组建竞争性磋商小组(以下简称磋商小组)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磋商,供应商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报价,采购人从磋商小组评审后提出的候选供应商名单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第三条则有如下规定:符合下列情形的项目,可以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开展采购:(一)政府购买服务项目;(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三)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四)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五)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1]。关于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我国《政府采购法》第30条列有其四种适用情形,其中,之(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之(四)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高校作为事业单位性质,是否参照政府机关单位执行相关法规政策问题,可以参照项目所在地采购招标投标监管部门的政策文件要求进行。案例1,我们依照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条:招标投标法第三条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其中“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条也有相同的解释。这其中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中的“等”字为列举煞尾词,其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仅包括勘察、设计、监理三项内容。这在近期国家发改委办公厅的发改办法规〔2020〕770号文件的贯彻实施指导说明中作了明确。招标代理工作内容虽属依法必须招标工程建设项目推进勘察、设计、施工、采购、监理工作所需配套配合完成的工作内容,但属非法定必招项。还可以结合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46号文〕和住建部办公厅关于取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建办市〔2017〕77号)文件,其项目原服务取费标准文件也在国家发改委2016年1月1日发布的第31号令:决定废止的30件规章和1032件规范性文件目录之列。我们再根据国家发改委2018年发布的第16号令和发改法规规〔2018〕843号的相关采购规模标准的规定,结合《政府采购法》第三十条和《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之规定要求,并结合财政部财库〔2014〕214号文件第三条适用情形,认为采用竞争性谈判或者竞争性磋商方式开展采购都是符合规定要求的。但是针对最新发展形势与管理要求变化,例如2017年3月1日国务院总理签署第676号国务院令,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其中明确取消了招标从业人员的招标职业资格规定要求。此外,还要充分考虑政府采购活动中各地政府采购部门推进的采购负面清单应用情况,并兼顾其相关政府采购政策如:照顾中小微企业的原财库〔2011〕181号(现修订为财库〔2020〕46号)等相关文件要求。还需要考虑潜在采购供应商的参与资格水准,因为国家政策变化产生诸如资质等级或从业注册招标师人员要求有差别且已趋向淡化的问题,结合国家发改委办公厅的发改办法规〔2020〕727号文件中所提及的分领域探索“简化”与“淡化”投标人经营资质资格要求,逐步建立以业绩、信用、履约能力为核心的投标人资格审查制度。若采购要求引用前述相关要求的话则会影响潜在供应商的参与申请或参与供应商投标的评审评价打分差异而影响结果等情形的出现。故针对案例1,在取消招标代理资格要求和招标师执业资格规定以及废止其服务取费标准后,我们认为针对其内容单一简单的服务采购项目,其可比性又简要明了的,应用“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更加有利于参与相关主体间公平而充分地开展竞争。与此同时,我们也不难得知,“竞争性磋商采购”属于“政府采购法”法律体系里由财政部财库〔2014〕214号文件第二条所定义的一种“非招标采购方式”。这两种采购方式虽然都是非招标方式,且有相似之处:即有“谈判”与“磋商”过程。但是其确定最终成交供应商所采用的方法是不一样的:一个的满足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其报价最低的成为成交候选人,因此最终报价是决定性因素。而另一个是根据各评价因素项综合评定打分后,确定其综合得分最高者为最终成交候选人,因此最终报价并非决定性因素。由此可见,采用不同的采购方式必然会出现不同的采购预期。针对实际案例2,我们引用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的国法秘财函〔2015〕736号“对政府采购工程项目法律适用及申领施工许可证问题的答复”中相关问题答复的予以诠释:按照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条的规定,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据此,与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无关的单独的装修、拆除、修缮不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政府采购此类项目时,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25条的规定,采用竞争性谈判或者单一来源方式进行采购[13]。

  2.2竞争性磋商有“竞”无“磋”不“商”

  根据百度百科的解释:“竞”者角逐、争胜也;“磋”者磨制、商量也;“商”者讨论,交换意见也。根据我国招标投标法律体系中对具备“竞争性”的基本数量要求“3”个(家)以上之规定看:《招标投标法》第28条******。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法重新招标;国家七部委12号令《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27条:******,因有效标不足3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再看政府采购法律体系中的《政府采购法》第34条:******,通过随机方式选择三家以上的供应商,并向其发出投标邀请书。第36条: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一)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当然,根据良好的采购法律实践,这不少于三家的产生,一般也是要通过相关信息平台专业媒介公告(财政部74令之第12条规定)或者采购人和评审专家分别书面推荐并邀请(财政部财库〔2014〕214号文件之第6条)的方式进行。因此,我们综观高校基建部门推进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实际,认为“竞争性磋商”中的“竞”是存在的,一般会以现行相关文件规定要求方式进行“竞磋”邀请3个以上潜在供应商参与者;而无“磋”也不“商”现象普遍存在:案例文件中就未见“磋”之程序预案表述,以及“商”之协调方法与推进预期,实际操作过程所呈现的是“无磋”且“不商”情形。

  2.3竞争性磋商未顾“政采政策”要求

  “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是政府采购活动里可供采用的一种“非招标采购方式”,高校作为使用财政性资金的事业单位,其相关符合现行政府采购政策规定与采购规模标准要求的工程、货物及服务采购活动,应当严格遵守现行国家关于政府采购活动监管的法律法规规章与规范性文件要求,以及适时顺势的政府采购相关政策规定。例如为贯彻国发〔2009〕36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文件精神,由财政部制定出台的财库〔2011〕181号文件,其中对于参与竞争性磋商的竞争参与者,在其依照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文件要求标准,结合财库〔2011〕181号《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文件第5条规定要求而提供了“中小企业声明函”的,对其竞争报价给予6%-10%扣除后参与评审(需要在其采购文件中予以明确)。此外,对于符合《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第一条或《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第一条规定要求的竞争性磋商方式采购参与者,也应当在其采购文件里结合相关文件具体条款的规定要求进行明确并推进运作。但是现在高校事业单位在相关政府采购活动的相关(招标、竞谈、询价、竞磋)采购文件中很难看到“贯彻响应上述三文件要求”的相关条款约定表述。具体经办人常常都会把采购市场出现各种问题的较大可能性与履约担忧,有意无意地隐射到“中小微企业”与“监狱企业”及“残疾人福利企业”市场主体方,故远而避之。这种现象加以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