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招标投标云网 南京招标投标协会主办
当前位置:首页 - 协会刊物 - 2021 - 2021年第二期
关于印发《南京市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3-24

关于印发《南京市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宁建招字〔2020〕449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本市招标代理机构市场行为,营造公平竟争、诚信守法的招投标市场环境,根据《南京市社会信用条例》等规定,我们制定了《南京市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贯彻执行。

 

附件:(见: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网站)

南京市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信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本市招标代理机构市场行为,加快推进招标代理机构信用管理体系建设,建立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信用评价制度,营造公平竞争、诚信守法的招投标市场环境,根据《南京市社会信用条例》《江苏省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的信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信用管理,是指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投标活动中,对招标代理机构信用信息的认定、采集、公开、评价及使用。

  本办法所称信用信息,是指可用以识别、分析、判断招标代理机构履行法定或者约定义务状况的客观数据和资料。

  第四条 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负责招标代理机构信用信息认定标准的制定、信息采集、信息公开、信用评价和结果运用。立北新区、各区(园区)相关部门协助做好招标代理机构信用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 信用管理应当遵循合法、客观、公正原则,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二章 信用信息的

认定、采集和公开

  第六条 信用信息包括基本信息、良好信息和不良信息。基本信息,是指招标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信息。

  良好信息,是指招标代理机构在工程招标代理活动中受到各级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政府各职能部门及建设工程招投标行业协会等的表彰和奖励信息。

  不良信息,是指招标代理机构或其从业人员在工程招标代理活动中的违法违规等行为信息,包括下列内容:

  (一)违反工程建设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标准、规范等规定,受到相关部门的行政处罚、通报批评、责令改正的信息;

  (二)受到刑事处罚的信息;

  (三)提供虚假材料、违反告知承诺制度的信息;

  (四)违反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评标等相关规定的信息;

  (五)经认定的其他不良信用信息。

  笫七条 市建委应当建立招标代理机构信用信息档案制度。招标代理机构参与本市招标代理活动前,应当通过招标代理机构信用信息平台完成基本信息报送,建立信用档案。

  第八条 招标代理机构的良好信息由招标代理机构通过招标代理机构信用信息平台自行申报,并上传相应的证明材料。

  第九条 招标代理机构的不良信息按下列方式采集:

  (一)招标代理机构受到的有关工程招标代理行为的刑事处罚、行政处罚、通报批评、责令改正等,应自收到决定或通知之日起30日内在招标代理机构信用信息平台上申报。

  (二)市建委定期从省级及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采集对招标代理机构作出的行政处罚、通报批评、责令改正等信息。

  (三)江北新区、各区(园区)相关部门对招标代理机构作出的行政处罚、通报批评、责令改正等信息,由作出处理决定的单位报送至市建委。

  (四)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在交易活动中发现招标代理机构有违规行为的信息,由市建委负责采集。

  第十条 信用信息发布前,市建委对招标代理机构的基本信息、良好信息、不良信息进行审核、认定,并对良好信息、不良信息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5个工作日。

  笫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公示信息、信用信息有异议的,可向市建委提出异议申请。市建委在收到异议申请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和处理,并将结果告知申请人。市建委应当对异议申请人的信息保密。

第三章 信用评价

  笫十二条 市建委对采集的招标代理机构信用信息审核认定后,按照《南京市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信用信息和评分标准》(见附件)给予相应的加减分,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综合信用评价。

  第十三条 综合信用评价实行实时定量评价、综合动态定量评价和信用等级评价相结合的方法。综合信用评价结果以综合动态信用分值排名和信用等级体现,并在市建委网站上实时公布。

  实时定量评价,是指每天的实时信用分值。

  综合动态定量评价,是指评价日之前12个月内的综合动态信用分值。

  信用等级评价,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评价周期,根据招标代理机构每季度末综合动态信用分值进行定性评价。

  第十四条 招标代理机构信用分值包括实时信用分值和综合动态信用分值。

  笫十五条 实时信用分值是指招标代理机构在自然年度内发生的良好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实时得出的信用分值。

  实时信用分值及加分、减分明细在网上实时公布。招标代理机构实时信用基准分为70分,每年1月1日起重新计算。参与信用评价的信用信息,自认定后次日开始计算分值。

  第十六条 综合动态信用分值为招标代理机构在评价日之前12个月信用得分加权计算出的信用分值。

  综合动态信用分值=(■■■D■+■■■D■)/12×k

  公式中,m——本年度评价当日所在的月份数;D1i上年度第i月月末的实时信用分值;D2i本年度第i月月末的实时信用分值,第m月取评价当日实时信用分值;k——本年度第m月评价当日信用成长系数,为第m月评价当日实时信用分值与本年度每月末实时信用分值(其中,第m月时取评价当日实时信用分值)的平均值之比。

  即k=D2m/(■■■D2i/m)本年度第m月当日的实时信用分值。

  未满12个月时,综合动态信用分值按实际发生的月数加权计算。

  笫十七条 信用等级评价将招标代理机构的信用等级分为A、B+、B、C四个级别,分别表示优良、良好、一般、差。招标代理机构信用等级依据机构一个周期的阶段评价得分确定:

  (一)综合动态信用分值在80分(含80分)以上且排名居前20%的,其信用等级为“A”;

  (二)综合动态信用分值在75分(含75分)以上且排名居前40%的,其信用等级为“B+”;

  (三)综合动态信用分值在70分以上(含70分)的,其信用等级为“B”;

  (四)综合动态信用分值不满70分的,其信用等级为“C”。第(一)项、第(二)项中的前20%和前40%的计算结果均直接取整数(不按四舍五入处理),但排名前20%或者前40%的最低分有2家及以上机构时,获得该分数的机构的信用等级均为A或者B+。

  首次开展信用等级评价未满12个月的机构,其信用等级暂不确定;满12个月以后,其信用等级按本条规定确定。

  笫十八条 招标代理机构新设合并或吸收合并的,可继承原有企业的良好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重组、分立的企业,不得继承原有企业的信用信息。

  合并、重组、分立的招标代理机构,原信用等级均不再保留,需重新申报、重新核定信用等级。

第四章 信用信息的使用

  笫十九条 建设单位应将招标代理机构的信用情况作为选择招标代理机构的重要参考依据。采用招标方式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的,应将招标代理机构的信用情况纳入资格审查及评标办法中。采用其他方式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的,应将招标代理机构的信用情况作为择优选取的重要参考指标之一。

  第二十条 招标代理机构的信用信息是市建委进行动态核查及差别化监管的依据之一。市建委网站实时公布招标代理机构信用信息情况,按企业综合动态信用分值由高到低排序。

  对信用等级为A的企业,实行激励机制:

  (一)每季度在市建委网站及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协会网站上公布;

  (二)每季度在《南京建设工程招投标信息》刊登;

  (三)建议相关部门或行业协会在评优时予以优先考虑;

  (四)给予更多机会参与招投标监管部门或协会组织的调研、学术研究等活动。

  对信用等级为C或排名后20%的机构,实行限制机制:

  (一)列入重点监管企业名单,作为“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重点对象;

  (二)增加监督检查频次;

  (三)建议相关部门或行业协会在评优、评先时予以慎重选择。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参与招标代理机构信用管理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弄虚作假,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市建委可根据实际情况适时对《南京市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信用信息和评分标准》以公告形式进行适当调整。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

  附件:南京市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信用信息和评分标准(详情见南京城乡建设委员会官网)

 

  注:1、除第35条外,同一行为以最大加分值或最大减分值计算,不重复计算。

  2、刑事处罚、行政处罚、通报批评、责令改正等不良信用信息,未能在规定时间内申报的,以发现日为准记录,按评分标准减分,持续期为12个月。

  3、表彰、奖励、表扬、处罚具体事项应为代理机构综合性事项(如:纳税信用、守合同重信用、抢修救灾等)及与招投标业务有关的事项。

  4、行业协会所颁发的表彰、奖励和表扬等累计加分不超过3分,即笫6、11、16条,3项累计得分限额3分。

  5、招标代理机构获得技术、管理等创新类奖项的,按相应评分标准分值的1.2倍予以加分。